2025/04/25
臨停路口10公尺內辯「標線不清楚」求免罰 法官這原因打臉了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隊
主旨:臨停路口10公尺內辯「標線不清楚」求免罰 法官這原因打臉了
台中一名李姓女子,去年4月開自小貨車停在新北市淡水區一處路口,遭警方依「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的違規逕行舉發,李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因路口紅線畫不清楚才停在該處,要求撤銷罰單,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交岔路口10公尺內為禁止臨時停車是法律規定,毋須再繪設標線或標誌,如有繪設,僅是加重提醒、督促駕駛人注意而已,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李姓女子2024年4月12日上午9點多,將自用小客貨車停在新北市淡水區沙崙路181巷與沙崙路181巷6弄交岔路口,經新北市淡水分局員警依「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的違規逕行舉發,因超過繳費期限,遭開罰1100元,李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李女主張,因該路口禁止臨時停車線劃設不清才停放在該處,並非故意違停,且所停放的地方並不影響交通,要求撤銷罰單。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指出,「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是以「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為處罰要件,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即規定「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法官檢視採證照片並發現,李女的車子當時停在路口轉角處約1至2個水溝蓋寬的地方,確實停放在路口10公尺範圍內的禁止臨時停車地點;且採證相片中可看到車輛兩側後照鏡收折、車門未開啟、後煞車燈及方向燈未開啟、駕駛人未在車內或四周,屬停車行為違規無誤。
法官指出,交岔路口10公尺內停車,將妨礙車輛進出及轉彎,對交通往來順暢有明顯影響,且交岔路口10公尺內為禁止臨時停車地點是法律明文規定,道路主管機關毋須再繪設標線或標誌,如有繪設,僅是加重提醒、督促駕駛人注意而已。因此,交岔路口10公尺內繪設的禁止臨時停車線縱然有斑駁情形,仍無礙該處為禁止臨時停車地點的認定,只要是領有合格駕駛執照者都不能推託說不知道,因此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引用來源網址: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017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