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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140812-001

主題:

違規設攤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5-08-12 00:04:59

留言人:

黃謙

留言內容:

彰化縣鹿港鎮民生路126號對面至民生路188號對面 有一整排的設攤攤販 長期佔用道路及人行道 從google 街景圖可以明顯看到 最少已經佔用5年以上的時間 白天佔用道路設攤 晚上也沒將各種設攤物品移走就放在路上 也未裝設閃光燈 晚上車輛經過相當危險 沒見過人員去開單驅離或是會同環保局移除道路障礙物 讓人有疑慮是否為地方有力人士撐腰 敬請介入已維護道路安全及整潔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鹿港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黃謙先生/小姐您好: 有關您於114年8月12日至警察局民意信箱反映「違規設攤』案,本分局非常重視,已派員前往了解處理,並責由轄區鹿港派出所針對該路段加強違規勸導取締工作,以還給民眾行的空間;臺端爾後如遇類似案件,可立即撥打轄區派出所電話或110,以利即時處理。 謝謝您對警政工作之關心與協助,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或疑問,歡迎來電與承辦人聯絡,本分局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併致謝忱。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第一組 承辦人員:李雅慧 聯絡電話:(04) 7751011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敬啟

留言序號:

1140811-004

主題:

台灣銀行前停摩托車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8-11 15:25:49

留言人:

陳懋棻

留言內容:

8/11下午14:50 臺灣銀行前面不好停車,我停在黃色桿子內,才剛下車,警察就衝出來照相,問我,小姐,你要停這裡? 然後拿手機拍旁邊的車,然後轉向我的車牌,要拍我的車牌,完全沒有規勸,勸導, 隨後進去銀行,我連忙追上去問,你剛才有拍照了嗎?他說,沒有趕快遷走,走廊上那麼多機車都可以停,也沒有被開單,請問,拖吊車都要先鳴笛,為什麼,警察在我摩托車還沒完全停好,就衝出來拍照? 如果只有規勸, 我就不用投訴了, 彼此先各退一步,緩衝一下,警察今天脾氣真的很暴躁😡 可能天氣太熱,銀行人太多,不過銀行裡面可以吹冷氣🤷‍♀️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您所提及的情形,因留言中未明確載明該銀行的所在轄區,無法轉知相關單位查證處理,建議您可提供完整地點資訊。未來如有任何需要協助之處,歡迎隨時與警方聯繫。祝福您平安健康、萬事如意!

留言序號:

1140811-003

主題:

檢舉的系統有異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5-08-11 15:03:58

留言人:

粘銥珍

留言內容:

有車輛直接闖紅燈,駕駛的行為,會危及用路人車安全,系統資料填入送出,直接在跳回填寫頁面,並沒有顯示案件編號出來,請問系統怎麼了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粘銥珍 君您好: 您於114年8月11日於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所提意見,經交由本局交通警察隊查處,茲答復如下: 經本局交通警察隊實際測試交通違規檢舉系統皆可正常上傳(上限60M),會出現上傳錯誤的可能情形,說明如下:請您檢視使用者終端設備(包括個人電腦、手機、平板等)及網路使用環境(如頻寬限制、流量限制或同時大量使用網路流量等)之設定,皆有可能影響上傳結果,並請確認網路的訊號是否流暢,清除瀏覽器快取紀錄後,再重新嘗試操作。 感謝您對交通工作的關心與支持。敬祝平安、快樂。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林有德 聯絡電話:04-7228037分機308

留言序號:

1140811-002

主題:

飼主疏縱犬隻擾民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5-08-11 15:02:37

留言人:

彰化縣民

留言內容:

您好: 在和美鎮的和卿路與和平路交叉路口的人行磚道上,時常有一隻黑狗在晚上被綁在樹下,對著路過的民眾吠叫,疑似飼主疏縱犬隻擾民,似乎是蛋包飯隔壁店家的狗,能否請貴局抽空派員依彰化縣犬隻管理辦法對飼主勸導?謝謝貴局讓和美鎮更美好。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彰化縣民您好: 有關您反映事項經本分局諮詢彰化縣動物防疫所表示:「若飼主有以鍊繩管理犬隻,尚難謂有疏縱犬隻擾民」,另本分局派員前往旨揭地址查處,現場未發現有將犬隻綁於樹下及製造噪音情形,仍以書面向住戶勸導及約制。 感謝您對公眾事務之關心,順頌闔家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一組 聯絡人員:警員周百崇 聯絡電話:04-7556068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和美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彰化縣民君您好: 臺端在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反映,已由本分局儘速瞭解處理中。 順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敬啟

留言序號:

1140811-001

主題:

拿家人的東西給人家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8-11 09:59:04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拿家人的東西給人家使用,沒有經過同意,是否屬於親屬竊盜。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刑法》第324條對於親屬間的竊盜行為有特別規定。該條文指出,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的親屬之間,若發生竊盜行為,屬於告訴乃論罪,即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進行法律程序。所以說,若您在未經家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他們的物品,這可能構成親屬竊盜,但具體情況取決於您的意圖及與物品擁有者的關係。如果您只是暫時借用並計劃歸還,則不太可能構成犯罪。建議在未來使用他人財物前,最好先徵得同意,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問題。

留言序號:

1140808-004

主題:

交通違規檢舉系統形同虛設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5-08-08 12:40:41

留言人:

林柏良

留言內容:

小弟於上星期在彰化市轄內遇見前方車輛違規迴轉,差點發生車禍,返家後試圖利用警察局交通違規系統檢舉前車違規,結果一整個星期下來,嘗試不同時段、不同上網軟體上傳相關資料不下20次,皆是視窗中轉圈圈了數分鐘顯示網頁有問題?如果彰化縣不願意讓民眾檢舉,請關閉該系統,別讓民眾浪費時間了,好嗎?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林伯良君您好: 您於114年8月8日於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所提意見,經交由本局交通警察隊查處,茲答復如下: 本案經查該系統自114年8月5日至8月8日止,每日至少有3、400件以上之交通違規檢舉案件入案,且經本局交通警察隊實際測試皆可正常上傳(上限60M),會出現上傳錯誤的可能情形,說明如下:請您檢視使用者終端設備(包括個人電腦、手機、平板等)及網路使用環境(如頻寬限制、流量限制或同時大量使用網路流量等)之設定,皆有可能影響上傳結果,並請確認網路的訊號是否流暢,清除瀏覽器快取紀錄後,再重新嘗試操作。 感謝您對交通工作的關心與支持。敬祝平安、快樂。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林有德 聯絡電話:04-7228037分機308

留言序號:

1140808-003

主題:

移動車輛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8-08 10:38:20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公車進站,而需要移車,但是公車駕駛因內急上廁所,請其他客運司機幫忙移車,但是沒有損害車輛,除了可能面臨公司內部處分,是否與刑法有關。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若經原駕駛同意請他人協助移車,且未損害車輛,通常不會涉及刑法問題。但若未依公司規定操作,可能仍會面臨內部處分。建議依公司相關規定辦理,以免爭議。

留言序號:

1140808-002

主題:

刑法217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8-08 10:36:12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到派出所報案完成,而員警開立證明,除了蓋自己的印章及主管印章,或是公司班表給服務人員蓋值班人員印章(值班人員知情),是否與刑法217條要件相繩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若報案證明或公司班表上的印章是經值班人員或主管知情並同意蓋章,通常不構成刑法第217條所規範的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關鍵在於是否「未經授權」擅自使用,若無此情形,則與該罪無涉。

留言序號:

1140808-001

主題:

路邊停車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8-08 10:31:19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路邊停車,而慢車佔用一個停車空間,而將慢車移動旁邊,等待停好車,再移動回去,或是移到旁邊看得到地方,沒有毀損車輛,是否與刑法毀損竊盜無關。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若僅為了停車方便,將他人慢車暫時移至旁邊可視處,未造成毀損,且無非法據為己有的意圖,通常不會構成刑法上的毀損或竊盜。不過仍建議尊重他人財物,避免引發爭議。

留言序號:

1140807-002

主題:

駕駛車輛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8-07 21:22:43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開公車不熟悉路線而造成事故,請其他路人幫忙移動公車,可能面臨公司內部處分,是否與使用竊盜或業務侵占有關,以及若公司請司機幫忙開別的司機的車輛開回來公司,而代駛司機幫忙繳交這部車司機的班表,有留紙條告知以及事後當面告知已經繳交班表,是否與法律責任有關。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一、關於「開公車不熟悉路線導致事故,請路人協助移動公車」的情形: 若係出於緊急狀況(如避免阻礙交通或發生更大危險),並非出於不法意圖,原則上不會構成竊盜或侵占罪。但若因此發生事故或損害,公司仍可能依內部規定進行懲處或要求負責,屬於勞動契約或公司管理範疇,不必然涉及刑事責任。 二、至於「公司請司機代為開回其他駕駛之車輛,並代繳班表」的情形:若是經公司指派或主管指示,且過程中有留紙條說明、事後也當面告知,無不法占有或隱匿他人財物的意圖,原則上不構成刑法上之業務侵占或相關罪名。重點在於行為是否獲得授權,以及有無善意告知與透明處理,您所述情況看來應屬合法行為。如仍有疑慮,亦可諮詢公司主管或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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