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420-11
索取報名表跟文宣資料
回覆次數:12020-04-19 22:50:21
張先生
請問補習班報名表、或是政府機關文宣有提供民眾索取,若已經有索取,但隨便編理由再索取,是否有法律規範,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到補習班報名表或政府機關重複索取報名表及文宣,該報名表或文宣資料提供讓民眾自由索取,故尚難構成違法。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090420-10
民法債務不履行
回覆次數:12020-04-19 21:58:50
張先生
請問若到店家消費,身上有帶錢或是不夠,跟店家說下次再付錢,店家也同意賒帳,但後面都沒有來付錢,請問是否屬於債務不屢行或是有刑法詐欺問題,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所述到店家消費,該店家也同意賒帳,與該條構成之要件不符,應屬該民法相關之規定。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090420-09
刑法320第二項提問
回覆次數:12020-04-19 21:55:35
張先生
請問若短暫停放私人土地馬上開、騎走,是否會構成竊佔,以及若土地所有人有告示若停放需要繳交管理費,以及告示若停放將鎖車輪,該行為是否有觸犯強制罪,停車管理費這是否屬於民法問題,是否一定要繳交,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第 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所述僅暫停放私人土地馬上騎走,與該條構成之要件不符;該停車管理費,應屬該民法相關規定範疇;另該土地所有人如強制將停放將鎖車輪,除非經其同意或有法律授權之明文規定,否則會不宜逕行為之,以免承擔法律責任,惟仍須視具體個案認定。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090420-08
侵占遺失物詢問
回覆次數:12020-04-19 21:50:37
張先生
請問若到公家機關辦公,抽取號碼牌,但有的號碼牌是其他人隨便放置不使用或其他問題,請問若撿起來使用,是否跟該法要件相關,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所述拾用放置不使用號碼牌,尚難構成侵占遺失物之要件。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090420-07
爽約是否有法律規範
回覆次數:12020-04-19 21:43:05
張先生
請問若爽約未赴約,或是到醫院跟院方人員隨便講要看診,但沒有去或是已經掛號沒去,是否跟法律有相關,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爽約未赴約,應僅屬個人誠信問題。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090420-06
批評宗教是否有法律規範
回覆次數:12020-04-19 21:39:59
張先生
請問單純批評宗教、教義是否有法律規範,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為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一項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所謂公然侮辱罪,是指侮辱行為未涉及具體事實,如以三字經罵人;誹謗罪則是具體陳述事實,如連名帶姓罵指某人是爛人;第 246 條侮辱宗教建築物與妨害祭禮罪: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所述批評之語如已達公然侮辱或毀損他人名譽,恐已構成其要件。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090420-05
妨害信用、名譽詢問
回覆次數:12020-04-19 21:37:58
張先生
請問若向師長或是友人亂講家人是什麼職業跟職稱,請問是否跟妨害信用或是妨害名譽要件有相關,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提的問題,所述妨害信用或是妨害名譽之行為,尚難構成其要件,建議您可參考刑法309-314條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090420-04
傷害直系親屬詢問
回覆次數:12020-04-19 21:34:50
張先生
請問對直系血親犯刑法277條第一項,是屬於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以及刑法280條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277條: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277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 287 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所述傷害直系親屬非第287條規定告訴乃論條款。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090420-03
個人資料保護法詢問
回覆次數:12020-04-19 21:31:56
張先生
請問若有在店家辦理會員,但是是用家裡電話登記,有詢問過店家是否可以給其他人使用,店家回覆可以,因會員是家人辦理買東西報電話會有優惠,請問若單純把會員優惠給友人使用,並不影響當事人權益,是否會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42、51條款,所述僅單純把會員優惠給友人使用,尚難構成違法要件問題。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090420-02
買仿冒品是否有法律責任
回覆次數:12020-04-19 21:27:01
張先生
請問若買仿冒品自己使用,是否會有法律規範,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參考商標法第95、96、97條款,所述如消費大眾買了侵權品或仿冒品的目的是為了自用,尚難構成違法問題,惟一旦有了意圖販售或行銷就會有違反商標法的疑慮。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