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彰化縣警察局全球資訊網商標

Menu

無標題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090430-02

主題:

消費開立要求發票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29 16:25:03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去購物消費,店家未開立發票,要求開立但是亂講是要報帳用,請問消費者是否會有法律規範,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之規定免用統一發票的業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無論買家有沒有索取統一發票,都應依據法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所述如消費者亂講是要報帳用,要求店家開立發票,依該法之規定,店家本應主動開立發票,消費者尚難構成違法要件;建議你如有所述之疑義,可逕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30-01

主題:

東西買賣發票所有權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29 13:52:50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和友人共同出資,消費發票若第一次自己留著,第二次消費發票給友人,雙方達成共識,這是否屬於民事贈予,跟刑法侵占是否有關係,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按刑法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須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一成立要件,所謂不法所有,係指無所有之原因者而言。所述共同出資,消費發票所有權雙方已達成共識,尚難構成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之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29-03

主題:

違規檢舉進度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4-28 22:36:56

留言人:

林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提供違規資料後,多久會開單。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林先生您好: 您於109年4月29日寄給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電子郵件,有關詢問檢舉交通違規多久會開單1事,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8條規定: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前項移送期間其屬逕行舉發者,自違反行為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如有查證必要者,得延長之,但不得逾三個月。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蕭煉錠 聯絡電話:04-7262049轉351

留言序號:

1090429-02

主題:

紅線掉漆 (再新增兩處)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4-28 21:59:20

留言人:

市民

留言內容:

彰化市成功路與長壽街口 彰化市旭光路與南校街口 以上兩處轉角紅線掉漆 不太明顯 請派相關單位查看補畫完整 禁止停車線畫明確 本人要通報110 ` 拖吊場才比較好處理 以上 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臺端反映本縣彰化市成功路與長壽街及旭光路與南校街等2處路口道路標線己年久失修模糊不清建議重新劃設1事,路權單位係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彰化市光復路74號,電話04-7222141),本局已函請該公所研議卓處。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如您對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歡迎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本局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的服務,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員:警員楊景濱 聯絡電話:04-7228037分機314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29-01

主題:

紅線掉漆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4-28 19:31:03

留言人:

市民

留言內容:

彰化市光復路與成功路口 轉角紅線掉漆 不太明顯 請派相關單位查看補畫完整 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您好: 臺端反映本縣彰化市光復路與成功路口處道路標線己年久失修模糊不清建議重新劃設1事,路權單位係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彰化市光復路74號,電話04-7222141),本局已函請該公所研議卓處。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如您對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歡迎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本局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的服務,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員:警員楊景濱 聯絡電話:04-7228037分機314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28-06

主題:

和解銷案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27 22:43:29

留言人:

江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一下 車禍和解後需要拿著和解書到交通大隊銷案嗎 可以由其中一方拿著和解書去銷案嗎 還是需要雙方拿去呢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江先生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車禍和解案,如該事故雙方當事人已和解,並已簽訂和解書,則由其中一方將和解書轉交處理員警即可,建議您可事先與該處理員警電話取得聯繫。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28-05

主題:

區監測速的問題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4-27 22:35:39

留言人:

許先生

留言內容:

我有看到新聞說台61西濱公路彰化段時北上177K~168K路段有問題 不是說會撤銷嗎?我會和還沒撤銷?你們有再處理個事件嗎? 我很想知道這些問題?? 辛苦警察大人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許先生您好: 您於109年4月28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所述,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經本局交通警察隊於本(4)月25日14時派員檢視建置於臺61線西濱快速公路彰化段(北上177K~168K)區間測速設備,發現系統攝影機對時韌體異常,造成舉發資料時間錯誤,致使員警錯誤舉發,本局已函請管轄監理單位辦理撤銷,另已繳納罰款案件,由監理單位通知辦理退款,造成不便,尚請諒宥。 (二)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或疑問,歡迎您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本局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程美珍 聯絡電話:04-7228037轉414

留言序號:

1090428-04

主題:

是否可以調整交通號誌為連線狀態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4-27 22:34:08

留言人:

用路人

留言內容:

彰化縣鹿港鎮中山南路與文化街、復興南路以及青雲路此三個路口的燈誌是否可以調整為連線狀態?由文化街要往青雲路方向短短一段路要接連停三個紅燈,實在覺得很困擾....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您好: 臺端於109年4月28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所提意見,經交由本局交通警察隊查處,茲答復如下: 有關您反映鹿港鎮中山南路與文化街、復興南路、青雲路口號誌不連鎖1事,本局已於109年4月28日派員前往查看號誌連鎖情形,並適時調整號誌運作,以利行車順暢。 感謝您對交通工作的關心與支持。敬祝平安、快樂。 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歡迎您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本府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林國樑 聯絡電話:04-7228037分機107

留言序號:

1090428-03

主題:

三色號誌改回閃光號誌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4-27 15:39:52

留言人:

張仁惟

留言內容:

希望交通隊研議將員林市育英路與員東路二段路口之三色號誌燈組改回傳統閃光號誌燈組 並拆除號誌控制器,因為該路口三色號誌設置多年 唯有因太鄰近其他路口 一直以來無法開啟運作 並且已經長年維持閃光運作 既有三色號誌燈及控制器已毫無作用 當初貴單位 設置該路口三色號誌未審慎評估 造成浪費公帑 所以希望交通隊研議將員林市育英路與員東路二段路口之三色號誌燈組改回傳統閃光號誌燈組 並拆除號誌控制器 以讓該三色號誌燈組及控制器 當作備用庫存品 於日後其他路口維修或新設號誌時再利用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張仁惟先生您好: 您於108年4月28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所提意見,經交由本局交通警察隊查處,茲答復如下: 有關您建議員林市育英路與員東路2段路口三色號誌改回閃光號誌1事,經查旨揭路口因與鄰近路口育英路與萬年路3段路口路距過近,無法容納過多車流,如開啟三色號誌,將造成塞車情事,故維持目前閃光號誌為宜。另目前號誌設施經評估尚堪用,若將現有三色號誌設施移除改設閃光號誌設施,恐造成公帑損失,經檢視目前現有號誌已足以執行閃光時制,俟號誌設施未來老舊改善時本局再行研議調整更換。 感謝您對交通工作的關心與支持。敬祝平安、快樂。 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歡迎您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本局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林國樑 聯絡電話:04-7228037分機107

留言序號:

1090428-02

主題:

刑法普通傷害罪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27 12:44:46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刑法第277條第二項致重傷者的要件與第278條重傷害罪是否一樣,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277條第二項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係指行為人僅有傷害人之意思,無致重傷之故意,而傷害行為後竟發生重傷之結果;刑法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重傷罪,係指行為人有致人重傷之故意,並己發生重傷之結果,兩者為犯意上的差別。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資料筆數【7274】頁數【460/728】
OP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