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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090508-01

主題:

偽造文書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07 16:27:04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關於前封詢問服兵役期間鑑測成績,同袍謊報,回覆說明難構成刑法214條,請問偽造文書章節的法條是否也一樣,包括(210、211、213、215、216),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刑法條文(210、211、213、215、216)構成要件之一,第210條須有偽造、變造私文書及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之行為、第213條須為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第215條須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第216條須有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另上述之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之行為,尚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之虞,始足構成其要件。前述該受測當事人尚難構成刑法214條違法要件,上述條款與構成違法之要件不符;建議您如有所述之疑義,可逕向專業律師諮詢或相關網站查詢。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07-07

主題:

市公所設立路邊停車格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0-05-07 15:15:59

留言人:

謝小姐

留言內容:

中民街與三民路路口處,很多攤販直接在汽車停車格營業 查詢過: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一項第七款 停車費的性質應屬於規費,而不是土地的租金 最離譜連計費員都不規勸,明知違法怎不先勸說 每次來菜市場買菜都要停很遠,每次來市場已經觀察很久,還是沒改善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109年5月7日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警員李淑惠。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彰化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內容:

謝小姐您好:  您寄給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電子郵件,提及「彰化市中民街與三民路口攤販占用汽車停車格營業案」,本分局非常重視,經派員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有關提及之地點,本分局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並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者依法告發、取締,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再發現該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亦可隨時報案通報,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本案承辦人員:巡官許威 聯絡電話:04-7268970

留言序號:

1090507-06

主題:

違停一堆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0-05-07 13:12:34

留言人:

請輸入蔡先生留言人

留言內容:

孔廟旁民生路上每次上下班都一堆違停的,路就已經夠窄了還要閃一堆車有夠危險,可以麻煩加強巡邏取締嗎?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彰化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109年5月7日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警員李淑惠。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內容:

臺端您好:  您寄給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電子郵件,提及「彰化市民生路孔廟旁上、下班時段常有車輛違規案」,本分局非常重視,經派員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有關提及之地點,本分局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並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者依法告發、取締,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再發現該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亦可隨時報案通報,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本案承辦人員:巡官許威 聯絡電話:04-7268970

留言序號:

1090507-05

主題:

刑法214條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07 09:52:06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上次詢問服兵役期間期末鑑測,同袍幫忙計算成績且回報鑑測官,但是謊報,但該行為並不是義務役受測當事人要求以及教唆雖然知情,請問當事人是否會有符合該法要件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服兵役期間之鑑測,同袍謊報成績非受測當事人之要求及教唆,雖然受測當事人知情,尚難構成刑法第214條違法要件,建議您可參考留言板1090507-02。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07-04

主題:

交通違規陳情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0-05-06 23:56:49

留言人:

李小姐

留言內容:

彰化市中正路警察總局周圍一圈有畫停車格, 時常有汽車不停在停車格而違停在車格旁邊的紅線上面,甚至是停在轉彎處,影響車輛轉彎視線! 勞煩在警局內的警察先生/小姐們,能不定時地走出去警局外面.巡邏開單!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109年5月7日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警員李淑惠。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彰化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內容:

李小姐您好:  您寄給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電子郵件,提及「彰化市中正路警察局周邊車輛紅線違規停車案」,本分局非常重視,經派員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有關提及之地點,本分局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並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者依法告發、取締,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再發現該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亦可隨時報案通報,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本案承辦人員:巡官許威 聯絡電話:04-7268970

留言序號:

1090507-03

主題:

交通號誌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06 23:17:28

留言人:

市民

留言內容:

請問交通號誌 紅綠燈故障要找哪個單位處理 還有連絡電話為何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紅綠燈故障要找哪個單位處理,本局業務單位為交通警察隊交通控制中心,如有發現號誌故障可逕撥04-7228037或7243490,員警受理後會儘速處理。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07-02

主題:

偽造文書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06 18:59:55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服兵役期間軍事訓練鑑測,若同袍幫忙計算成績回報給鑑測官,但是是謊報,請問是否會有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及受測當事人雖知情但並沒有謊報也無教唆行為,是否會有該罪問題。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法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所述服兵役期間軍事訓練鑑測,同袍幫忙計算成績謊報給鑑測官,如該軍事訓練鑑測成績列入受測人於軍中各項教育、福利、獎勵及人事升遷等依據,恐會構成其違法要件,惟仍須視個案認定之;另受測當事人無謊報及教唆行為,尚難構成違法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07-01

主題:

亂開水龍頭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06 18:55:51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隨便亂開他人設置水龍頭自己澆花、洗手行為,是否會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第四項還是刑法320條竊盜罪,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第四項:於他人之土地內,擅自挖掘土石、棄置廢棄物或取水,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本法以無竊盜故意或其他經濟鮮少,依一般社會觀念尚難認有犯罪之實質違法性者為限,其構成要件,須有於他人之土地內,擅自挖掘土石、棄置廢棄物或取水之行為,且不聽勸阻者。另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本法構成要件,須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所述如僅隨便亂開他人設置水龍頭自己澆花、洗手行為,而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尚難構成本法之要件。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06-03

主題:

亂開水龍頭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06 13:10:02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亂開他人水龍頭是否會有毀損問題,以及拿廢機油到車行的廢油桶倒,但未向店家告知,是否會有廢棄物清理法問題,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故行為人必須具有毀損之故意,且有毀棄、損壞及致令不堪用,方能構成此罪。所述如僅亂開他人水龍頭,該水龍頭無毀棄、損壞及致令不堪用,尚難構成其要件。惟如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恐會構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另僅拿廢機油到車行的廢油桶倒未向店家告知,尚難構成該法成立要件;建議您如有廢機油要倒,除可至居家附近設有廢油回收桶的機車行(事先禮貌性告知機車行),亦可至中油的加油站設有回收廢油桶倒。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06-02

主題:

想捐款給〝遭雇主變態狂虐的17歲少年〞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06 13:08:09

留言人:

卓淑渝

留言內容:

可否提供相關管道?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想要捐款給該少年的管道,建議您可逕向本縣社會處04-7264150聯繫諮詢。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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