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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090514-07

主題:

左轉插隊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5-14 02:06:14

留言人:

紀小姐

留言內容:

您好,在彰南路三段左轉中彰74快速道路時,常常遇到左轉插隊的車輛,因為他們都從其它車道快速插入車隊中,非常危險,能否在此處加強取締,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紀小姐您好: 您於109年5月14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留言,提及「彰化市彰南路3段左轉台74線,常有車輛違規左轉」1事,本局已函請轄區彰化分局派員加強該路口違規車輛取締,以維護用路人交通安全。 非常感謝您的來信及對警政交通問題的關心,敬祝萬事如意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聯絡人員:警務員吳長峰 聯絡電話:04-7262049轉354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14-06

主題:

隨地小便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13 18:15:12

留言人:

林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警察先生我家附近時常有人隨地小便,我該怎麼處理呀!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住家附近時常有人隨地小便,由於權責機關係屬環保局,建議您如有發現所述之行為,為讓行為人心服口服,可先行拍照、錄影蒐證,保全證據後,逕向本縣環保局(04-7115655)提出檢舉,該局受理後會儘速為您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14-05

主題:

個人社群帳號是否屬於個人資料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13 16:52:56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個人社群帳號是否屬於個人資料,若單純分享給其他互相交流觀看,無不法意圖,是否有法律規範,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社群帳號是否屬於個人資料疑義,社群上的帳號資訊也是屬於個人資料的一部分;另單純分享給其他互相交流觀看,無不法意圖,根據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不適用本法規定。如僅係單純活動之私生活目的行為,並不適用個資法規定。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14-04

主題:

補辦證件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13 16:33:32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到公家機關補辦證件,以及報名國家升學考試上傳照片,照片並非規定年限的照片,但可以辨識其本人,非偽造、變造,請問這是否跟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要件相關,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罪不實罪,此條係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其構成要件。所述補辦證件或升學考試上傳照片,照片並非規定年限的照片亦非偽造、變造,尚難構成其要件。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14-03

主題:

台61線,線西交流道北上與中華路交叉路口,每週一到週五一堆左轉車佔用直行車道,請派員前往取諦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0-05-13 16:09:59

留言人:

先生

留言內容:

台61線,線西交流道北上與中華路交叉路口,每週一到週六上班時間07:00-08:00一堆左轉車佔用直行車道,請派員前往取諦。 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和美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回覆內容:

先生君您好: 臺端於109年5月14日至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陳情檢舉交通違規案,經本分局查處,答復如下: (一)有關臺端陳情檢舉反映,本分局轄內線西鄉中華路與臺61線路口,常有違規左轉車輛佔用中間直行車道影響安全案,本分局已責由所轄線西分駐所規劃勤務,加強取締上述地點路口違規情事,以維用路人通行安全。 (二)感謝臺端寶貴意見及對交通執法之關心,特致謝忱。 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敬上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五組) 本案聯絡人員:警員尤宗坤 聯絡電話:04-7570913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回覆內容:

先生君您好: 臺端在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反映,已由本分局儘速瞭解處理中。 順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啟

留言序號:

1090513-13

主題:

廠商測試

回覆次數:0
最後發表:

2020-05-13 13:42:38

留言人:

廠商測試

留言內容:

廠商測試

留言序號:

1090514-02

主題: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13 12:18:51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車牌號碼、引擎號碼、車身號碼雖然可以查出車主,是否屬於個人資料範圍內,以及若單純到店家訂貨提供車牌、引擎車身號碼其中之一,無其他損害利益,車主也知情,是否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提的問題,所述之疑義,建議您可參考留言板1090513-08及1090513-11。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14-01

主題:

交通違規取締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5-13 12:14:23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闖紅燈交通違規,被警察攔下取締告發,違規人跟警察拜託是否可以勸導取代告發,若警察開立別條違規事項,是否可以,以及違規人是否會有違法,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張先生您好: 您於109年5月14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再次詢問「交通違規取締」1事,相關規定如下: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警察本於職權,對於交通違規行為攔查後,均應依違規事實舉發,對於沒有發生之違規行為,並無從舉發;您所稱開立別條違規項目,應視行為人是否有違規事實,如未有違規之行為事實,則警察無法舉發,合先敘明。 (二)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之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而闖紅燈行為不屬上開得勸導之輕微違規項目,不得施以勸導。 (三)民眾因交通違規為警察攔查,如只口頭上要求警察人員不要舉發,原則上並不違法,如因請託後警察人員未依法舉發者,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應負刑事責任,另民眾涉嫌違反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也是有刑事責任。 (四)以上相關法令及規定供您參考,如仍有疑問,亦可來電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洽詢(04-7228037),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 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13-12

主題:

舉發違停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0-05-13 11:31:26

留言人:

李小姐

留言內容:

上禮拜同一地點不同天 致電請你們同仁過去開單驅趕攤販(小貨車)黃線違停+佔用機車格; 撥110→現場等了ㄧ陣子也沒看到警察來, 撥派出所電話→有警察先生來,但跟攤販說個幾句話就走了,沒開單,那個攤販繼續停原地! 可能因為你們員警到場沒開單,所以昨天(5/12)那個攤販又在原地方擺了,我再撥110把上述情況告知你們同仁,你們同仁才去現場開單,但攤販還是繼續停在原地,不知道是否開單後就可以繼續違停?還是需要我們ㄧ般民眾連續電話舉報才驅趕? 還有希望民族派出所的警察先生/小姐們,可以三不五時地走出派出所外面驅趕.開單(尤其是民族路與曉陽路口),常常遇到紅黃線違停、併排停車、臨時停車佔用車道,造成塞車。辛苦了,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內容:

李小姐您好:  您寄給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電子郵件,提及「民族路派出所斜對面水果攤販發財車違停占用停車格及民族路、曉陽路違規停車案」,本分局非常重視,經派員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有關提及之地點,本分局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並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者依法告發、取締,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再發現該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亦可隨時報案通報,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本案承辦人員:巡官許威 聯絡電話:04-7268970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109年5月13日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警員李淑惠。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彰化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13-11

主題:

汽機車引擎、車身、車牌號碼是否屬於個人資料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13 11:13:32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汽機車引擎、車身、車牌號碼是否屬於個人資料,因為查詢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沒有顯示,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提的問題,所述機車引擎、車身、車牌號碼之疑義,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1款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該引擎、車身、車牌號碼應屬於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範疇。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資料筆數【7274】頁數【45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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