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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090525-08

主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項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4 21:00:17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客戶委託店家查詢資料,因當事人不在場請其他客戶幫忙核對基本資料,但當事人不知道,是否跟該法要件符合,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所述之疑義,尚難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項之違法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5-07

主題:

猥褻行為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4 20:10:19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上廁所,如果雙手摸臀部,但是非猥褻動作,是否跟刑法234條要件符合,以及窺視他人如廁,但沒有利用工具,是否跟刑法315-1要件符合,以及若他人如廁沒有敲門直接進入,是否有法律規範,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34條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所述僅雙手摸臀部非猥褻動作,尚難構成違法之要件;另依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 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若行為人係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或「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其行為才會成立刑法妨害秘密罪。所述窺視他人如廁,但沒有利用工具,尚不足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而窺視他人如廁之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另若他人如廁沒有敲門直接進入,尚難構成違法之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5-06

主題:

刑法158、159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4 20:03:08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家人是警務人員或退休人員,家人若單純帶警察帽子防曬,而沒有穿制服,或是冒充警務人員執法且讓民眾誤會,請問是否跟上述兩條要件相關,以及退休人員是否可以穿著制服及帽子,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若僅單純所述之行為,尚難構成刑法第158、159條之違法要件,建議您可參考留言板1090525-01。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5-05

主題:

警察擺爛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0-05-24 14:46:27

留言人:

塑膠

留言內容:

彰化市自強路109巷內!已多次反應違停嚴重!請問警察來郊遊!做做樣子嗎?兩旁佔用道路超過白線不用開?守法只能開雙黃上閃違停?說ㄧ句好笑的話 警察來做做樣子!之後來違停更多!請不定期來加強取締!不然 塑膠不是被叫假的!!!!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109年5月25日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警員李淑惠。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內容:

臺端您好:  您寄給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電子郵件,提及「彰化市自強路109巷車輛違規停車案」,本分局非常重視,經派員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有關提及之地點,本分局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並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者依法告發、取締,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再發現該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亦可隨時報案通報,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本案承辦人員:巡官許威 聯絡電話:04-7268970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彰化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5-04

主題:

事件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3 13:36:44

留言人:

陳先生

留言內容:

不知道該如何反應就在這邊做反應 今天早上七點多友人在彰化鹿港有請貴分局的人來處理糾紛但全部在檢討權益損害的人這樣對嗎? 友人向他的地主租賃農地耕作現逢雨天隔壁農地的佃農將自己因雨天造成的積水排至友人的耕地造成他的作物泡水損失請問這樣怎麼處理? 貴分局的女性警員一來就只聽另一方的說詞完全不理會備案人請問這樣是否有失公允? 不是解決提出問題的人對吧?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是否請您提供詳細資料(如時間與地點及處理單位),以供相關單位了解回復;另建議您如發現有執勤員警處理不當或態度不佳等情形,可與本局申訴專線04-7619886連繫,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5-03

主題:

巷口處 十公尺違停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0-05-23 11:48:58

留言人:

請輸入留言人王小姐

留言內容:

為於平和三街十四巷二號對面,經常車輛停放一停多好天,附近居民出入不便。豐田汽車 車號B7-3091違停。請貴單位派人來經常舉締開單。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內容:

臺端您好:  您寄給彰化警察局警民交留流言板的電子郵件,提及「彰化市平和三街14巷2號對面違規停車案」,本分局非常重視,經派員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有關提及之地點,本分局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並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者依法告發、取締,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再發現該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亦可隨時報案通報,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本案承辦人員:巡官許威 聯絡電話:04-7268970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彰化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109年5月25日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警員李淑惠。聯絡電話:04-7233481。

留言序號:

1090525-02

主題:

路邊花盆佔車位(3)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5-23 08:46:40

留言人:

蔡先生

留言內容:

警察大人您好,請問員林市育英路37巷台展咖啡旁路邊的道路,持續用大盆花盆佔好幾個車位,是否合法,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員林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回覆內容:

你好: 臺端於109年5月25日至警民交流留言板陳述「員林市育英路37巷台展咖啡,持續用盆栽占用道路」,本案本分局已於109年5月11日函請員林市公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清理,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或疑問,歡迎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我們將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警政工作承蒙關心不吝賜教,敬表謝忱。順祝 平安快樂,本案聯絡人:警員廖閔權,聯絡電話:04-8358611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敬啟

留言序號:

1090525-01

主題:

警用勤務帽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2 16:23:20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非警務人員,而戴勤務帽,而沒有穿著制服及假扮警務人員,是否有觸犯相關法律,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刑法第159條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公然冒用公務 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500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以下罰金。」本罪係非告訴乃論之罪。據此,如有非警察身分之人冒用警察服飾、徽章或冒充警察行使職權,將涉犯上述之罪,經他人告發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自得據以調查偵辦。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2-06

主題:

攜帶手銬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2 13:17:26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家人曾是警務人員,而攜帶手銬到學校玩,以及帶勤務帽,是否有違法,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提的問題,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另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警銬屬「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中所訂警械,所述如非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攜帶手銬到學校玩,恐將構成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違法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2-05

主題:

電信法56條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2 09:48:23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觸犯電信法56條第一項,對象若是親屬,是否跟刑法324條一樣,需告訴乃論,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謂告訴乃論的罪,是指所犯的罪,要有告訴權的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判決的案件,如果告訴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刑法或刑事特別法,都會明文規定「須告訴乃論」的犯罪,這些罪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所述之疑義,違反電信法56條第一項,該法條並無規定是告訴乃論的罪,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道後,就一定要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始偵辦調查。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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