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829-002
遭惡意逼車
回覆次數:22023-08-29 10:56:46
蔡
遭惡質駕駛惡意「逼攔車並尾隨,並一路拉轉示威」,至員林分局欲檢舉對方惡意逼車並提供完整有錄音錄影影像檔,其中一位警官卻一直偏袒惡質駕駛 實際內容如下:對方任意在車道上驟然減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點: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該警員表示對方並沒有完全停止無法開罰,而後在對方跨雙黃線把車打橫想攔車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點: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與),該員警表示跨雙黃線攔車只是走錯路要迴轉,對方尾隨進停車場(整段影片違反第43條第1項: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該警員表示尾隨進停車場是對方行車自由,民眾不能主張惡意逼車,並表示對方沒有手持武器或是拉下車窗都不算惡意逼車為由一直不願意幫忙處理案件。 難道要等到對方手持武器攻擊導致人怎麼了後才能對對方提告傷害罪或是有其他處理情形?民眾因為對方惡意逼車行為心生恐懼而主動到分局報案,警方卻處處為危險駕駛者找理由,是因為不想辦理還是覺得不關他的事嗎?民眾都主動報案了,警方不用做到事前遏止預防危險駕駛者的行車行為嗎?警察的工作不就是協助維護治安嗎?警方對於「惡意逼車」的標準又在哪裡?若警方認為不是惡意逼車,難道也不用以行車糾紛通知對方到案說明嗎? 後續接手的蔡姓員警就盡責多了。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有關臺端於112年9月5日至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陳情「遭惡意逼車」案,本案臺端已於112年8月29日,先行投信本分局分局長信箱陳情,本分局受理後即指派專人查處,該2案將併案查處,俟查處後會立即將查處情形回復臺端。敬祝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第五組,本案承辦人:巡官莊家程;聯絡電話:04-8358611。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員林分局儘速了解及回復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120828-002
居民長期佔用道路為私人用地
回覆次數:12023-08-28 17:27:30
吳展榮
長官你好 我是居於彰化市自強南路168巷2號附近居民 我要檢舉該住戶長期佔用該住址旁 公有道路為私人用地 堆放雜物堵塞導致該地方蚊蟲 繁生 環境衛生不嚴重受到影響,而前方又是一自強黃昏市場 對衛生 也不好 對我們長期這樣不堪其擾. 在此請局長或相關單位能協助處理 謝謝局長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建議台端如發現有上述情事,可逕向轄區分駐(派出)所檢舉或打110報案專線,轄區員警受理後會儘速前往了解、協助處理。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120828-001
檢舉網站與檢舉網站上車牌號碼問題
回覆次數:22023-08-28 08:38:47
施先生
您們的檢舉網站今天無法檢舉,一直失敗,檢舉網站上牌照號碼是寫檢舉人還是違規人的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施先生您好: 您於112年8月28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所提意見, 經交由本局交通警察隊查處,茲答復如下: 有關您反映本局交通違規檢舉網站無法檢舉等情,查112年8 月28日本隊陸續受理多件交通違規檢舉網站案件,網站並無 問題;另反映檢舉網站上牌照號碼係填寫違規人之車牌號碼。 感謝您對交通工作的關心與支持。敬祝平安、快樂。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巡官杜秉翰 聯絡電話:04-7228037分機303
1120826-001
申請道路
回覆次數:12023-08-26 21:01:11
小姐
結婚賓客停車會使用到道路1~3小時,但機車及人行是可行的,這樣需要申請嗎?如要申請該怎麼申請呢?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請提供詳細資料本局方可受理。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120825-001
彰化市中華西路紅綠燈
回覆次數:22023-08-25 13:54:23
林小姐
(1)彰化市中華西路跟平安街交叉的紅綠燈(老主顧檳榔前的)跟後面大彰投廣告公司前的紅綠燈不連貫.常常前面的已經紅燈的但後面的還是綠燈.導致中間段常常塞滿車,中央路郵局的綠燈轉過來常常塞住 (2)同樣的,大彰投廣告公司的紅路燈已經紅燈了,但啟明按摩院前的紅綠燈還是綠燈,中間完全被塞住,導致平等街的綠燈時(名野餐廳這條)車無法出來,常常有駕駛按喇叭,住在這附近一直不堪其擾.希望紅綠燈的秒數能有所變更或新增黃網線,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臺端反映彰化市中華西路段交通號誌問題1事,路權單位係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彰化工務段(彰化市彰興路1段6號,電話04-7325625),本局已函請該段研議卓處。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如您對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歡迎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本局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的服務,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員:警員楊景濱 聯絡電話:04-7228037分機314
1120824-004
紅綠燈秒數不正常
回覆次數:22023-08-24 22:47:32
黃先生
鹿港鎮鹿和路二段在春之園的路口紅綠燈秒數應該是跑掉了,之前整條路都有同步,最近這個路口和前後的不正常同步,麻煩調整一下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黃先生您好: 您於112年8月25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所提意見,經交由本局交通警察隊查處,茲答復如下: 有關您反映鹿港鎮鹿和路2段與頂厝巷(春之園餐廳)口號誌前後路口未連鎖1事,經查權責單位為彰化縣政府交通處,本局將函請該處依反映內容酌處辦理。 感謝您對交通工作的關心與支持。 敬祝平安、快樂。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歡迎您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本局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 交通警察隊本案承辦人:警員謝宏曉 聯絡電話:04-7228037分機105
1120824-003
交通號誌秒數
回覆次數:22023-08-24 22:46:31
陳先生
想請問交通警察隊有關位於鹿港鎮鹿和路一段與頂厝巷的紅綠燈秒數是否過長?(鹿和路等待紅燈時間長達約60秒)頂厝巷這條路既然是[巷口]何需設定綠燈秒數60秒? 我常在這位置停等紅燈,頂厝巷也沒甚麼人車通行,是不是能夠安排相關單位人員實地勘查,能夠縮短鹿和路向的紅燈等待秒數?謝謝你~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臺端您好: 您於112年8月25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所提意見,經交由本局交通警察隊查處,茲答復如下: 有關您反映鹿港鎮鹿和路1段與頂厝巷口號誌運作調整1事,經查權責單位為彰化縣政府交通處,本局將函請該交通處依反映內容酌處辦理。 感謝您對交通工作的關心與支持。 敬祝平安、快樂。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歡迎您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本局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 交通警察隊本案承辦人:警員謝宏曉 聯絡電話:04-7228037分機105
1120824-002
想請問員警舉發交通違規過程中闖紅燈且迴轉也可以嗎?
回覆次數:22023-08-24 17:26:18
李
根據貴局處的回覆,是認為舉發紅燈右轉是屬於緊急任務的範疇,所以可以不開蜂鳴器及警示燈就紅燈大迴轉去追違規者就對了,還得我自行舉證才能申訴?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李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112年8月25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 言板」再提意見,經交由本局交通警察隊查處,茲再答復 如下: 本案內容與您於112年8月19日留言反映事項(留言序號: 1120819-001)為同一事由,合先敘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93條規範,執勤員警須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 急任務時,方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至您 所述疑違反道路交通法令等情,除得依相關規定向管轄機 關反映外,亦可載明具體陳訴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至【局長信箱】投書,本局將責專人依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規定辦理。 感謝您對警政交通工作的關心,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員:警務員楊尚霖 聯絡電話:04-7262049分機356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120824-001
刑事紀錄證明
回覆次數:12023-08-24 10:43:14
張先生
請問若到分局申請刑事紀錄證明,是向分局哪一單位提出,另外若車牌、車身有貼國旗貼紙,若不用,是否可以撕下來,以及查詢刑法160條毀損國旗是否需要意圖侮辱公然損壞,才構成該罪,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事紀錄證明可至分局三組申請。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120823-003
刑事紀錄證明申請
回覆次數:12023-08-23 21:31:43
張先生
請問刑事紀錄證明,除了到外事科申請,分局是否也可以申請,另外若受緩刑、緩起訴未撤銷、不起訴處分,是否會列入刑事紀錄證明,以及若車牌、車子貼國旗貼紙,若撕掉,是否會有違反刑法毀損國旗問題,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事紀錄證明分局也可以申請,緩刑期滿、緩起訴未撤銷、不起訴處分,未列入刑事紀錄證明。刑法毀損國旗問題:一、刑法第160條第1項:「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所謂國旗,依憲法第6條規定,國旗樣式是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的旗幟,青天白日紅地旗必須依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4條所規定的位置、尺度比例,符合該標準之旗幟才可認為屬於本條的國旗。 三、國旗以外之圖樣製品未必符合憲法與中華民國徽國旗法所規定的樣式、尺度及比例等法定標準;目前實務上因毀損國旗罪遭起訴、判決之人,毀損的物品都是國旗,尚未見毀損國旗以外的圖樣製品而被起訴、判刑之案件。再者,按罪刑法定原則之觀點或實務判決,均認為毀壞國旗以外之物品,恐較難成立刑法第160條毀損國旗罪。(但依個案可能另成立刑法第354條的毀損器物罪等其他刑事責任,仍請注意。) ------參照法律百科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896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