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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080211-06

主題:

長期停車.堆放雜物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19-02-06 19:44:18

留言人:

XXX

留言內容:

彰化縣福興鄉橋頭村彰鹿路7段444巷57號~75號 住宅路前長期亂停車.並且堆放雜物 大型車輛如垃圾車.貨運大車.私家車輛出入困難並影響交通 另外 彰化縣福興鄉橋頭村彰鹿路7段444巷73號除了亂停車還會再私家後院焚燒垃圾.團圓假期放鞭炮煙火無法制止很沒道德想煩請貴分局可否進行勸說 並提供檢舉方法供之後再發生再行舉發 無奈的人留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

回覆內容:

有關您於108年2月11日至警察局民意信箱檢舉『長期停車、堆放雜物』一案,本分局非常重視,已派員前往了解處理,並由轄區福興分駐所前往該地點勸導,目前該住戶已將盆花移除,如再有類似案件,您亦可撥打當地分駐(派出)所電話或110以利本分局即時處理。 謝謝您對警政工作之關心與協助,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或疑問,歡迎來電與承辦人聯絡,本分局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併致謝忱。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第五組 承辦人員:王博賢 聯絡電話:(04) 7751015 聯絡信箱:lk01@ms1.chpb.gov.tw 福興分駐所:04-7775405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敬啟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鹿港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80211-05

主題:

辱罵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19-02-06 18:54:22

留言人:

蕭群翰

留言內容:

20190206 下午六點多的時玩線上遊下被辱罵 我住員林市 不好意思想詢問下可以在那裡報案有受理 還是在附近的警察局就可以呢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 台端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為公然侮辱罪」,而所謂公然侮辱係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這種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必須要有使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可能,且傳述之事為社會一般大眾認為羞恥嫌惡之事,足以對他人的人格造成損害。 倘若其言論如確有貶損到您的人格權,建議您可檢具具體事證(如辱罵內容等),逕至鄰近警察分局或分駐(派出)所報(備)案,本局員警受理後會儘速調查及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80211-04

主題:

紅包 悠遊卡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19-02-05 20:53:11

留言人:

請輸入留言人陳先生

留言內容:

2/5星期五下午13:00~16:30左右我記得在彰化火車站 紅包有現金5000元確定放在右邊口袋裡面拿錢包買火車票,走到剪票口 可能掉在第一月台7~8號或彰化客運或國光客運 不曉得掉在彰化或是員林火車站 然後回員林回到家才發現不見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 台端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建議您可逕至鄰近警察機關或分駐(派出)所備案,以作為日後民眾送交拾得遺失物之查對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80211-03

主題:

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19-02-05 14:26:03

留言人:

李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本局現在是否有位叫鐘賀民的男子被拘留中79年次好像是未報到被拘留的感謝您 想得知他還要被拘留多久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本局拘留所於臺端洽詢時間並未留置該鐘姓民眾,有關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與轄區警察分局或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04-8357274)聯繫咨詢。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80211-02

主題:

路邊停車問題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19-02-03 12:17:26

留言人:

李先生

留言內容:

田尾鄉民族路一段195巷和185巷路口,路邊單向停車路已經夠小了,腳踏車業者還把腳踏車停在兩側路邊,影響出入交通,無法閃車,是否能關心一下,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

回覆內容:

(一)感謝您對本分局交通之關心,有關您所述事項,本分局將規劃專案勤務加強 取締作為。 (二)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第五組 (三)本案承辦人員:巡官蔡惠兒 (四)聯絡電話:04-8871018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北斗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80211-01

主題:

違規停車擋住出入口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19-02-01 18:27:11

留言人:

林先生

留言內容:

您好,我是案號:1080128-06。對於該局的回覆,有疑惑。回覆文的第三條之二妨礙交通(該車已經停在機車道並妨礙車輛進出)意思這不是妨礙交通?不能拖離?只能告發?該員警告發並有拍照。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回覆內容:

林先生您好: 臺端於108年2月11日至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第二次陳情同一事由交通違規案,經本分局查處,答復如下: (一)有關臺端第二次陳情反映,和美鎮違規停車車輛警方為何無法執行拖吊案,本分局於臺端第一次陳情時已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3條:「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1、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3、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另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4點:「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1、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3、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前項第二款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受理機關得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綜上所述,臺端第二次陳情同一事由交通違規案,本分局依上開法規規定將本案以登記方式辦理結案。 (二)感謝臺端寶貴意見及對交通執法之關心,特致謝忱。 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敬上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五組) 本案聯絡人員:警員尤宗坤 聯絡電話:04-7570913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回覆內容:

您好: 臺端在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反映,已由本分局儘速瞭解處理中。 順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啟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和美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80201-02

主題:

路霸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19-01-31 17:35:54

留言人:

施貝蓉

留言內容:

我家住在彰化縣福興鄉福三路四段381巷 無尾巷最後一間 外面轉角處21號住戶在我們的巷口旁擺了十幾個花盆 佔了停車位 請他們移走意願並不高 可以請人到場處理嗎?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鹿港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

回覆內容:

有關您於108年2月1日至警察局民意信箱檢舉『路霸』一案,本分局非常重視,已派員前往了解處理,並由轄區福興分駐所前往該地點勸導,目前該住戶已將盆花移除,如再有類似案件,您亦可撥打當地分駐(派出)所電話或110以利本分局即時處理。 謝謝您對警政工作之關心與協助,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或疑問,歡迎來電與承辦人聯絡,本分局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併致謝忱。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第五組 承辦人員:王博賢 聯絡電話:(04) 7751015 聯絡信箱:lk01@ms1.chpb.gov.tw 鹿港派出所:04-7772118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敬啟

留言序號:

1080201-01

主題:

在本網站上的交通違規舉發陳情日被更改數次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19-01-31 16:04:28

留言人:

林小姐

留言內容:

1/26於本官網舉發交通違規的違停問題,當下也收到案號通知的回信,查詢進度始終「辦理中」,直到1/30又收到連續兩封的案號通知信,無庸置疑的,查詢後仍是「辦理中」,而上面的陳情日期時間也已經不是原本上傳的時間,實在疑問這是有人情壓力而拖泥帶水的手法,還是只是百姓不懂的業務繁忙因此進度太慢的問題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林小姐您好: 臺端於108年2月1日使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交通違規檢舉日遭更改1事,經本局調閱系統資料,臺端之檢舉案件共計3件,本局分別於108年1月26日12時3分、108年1月30日13時58分及108年1月30日13時59分受理完成,該3案無內容修改紀錄,目前由所轄彰化分局調查辦理中。 感謝臺端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涂榮祥 聯絡電話:04-7262049轉355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80130-01

主題:

員林市違停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19-01-29 15:44:35

留言人:

藍尹吟

留言內容:

現1/29 15:40於光明街232-1號前為停至路中,請派人處理,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回覆內容:

臺端您好: 有關臺端於108年1月30日至警民交流留言板陳述「1/29 15:40於員林市光明街232-1號前有車輛違停」一案,本分局派員前往現場並無發現車輛違停情事,為避免違規車輛影響用路人權益,臺端如仍有發現違規停車 ,請直接撥打110報案專線或本分局員林派出所電話04-8320767,以利即時派員前往查處。 敬祝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第五組 本案承辦人:書記 李宗憲 聯絡電話:04-835861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員林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80129-03

主題:

違停取締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19-01-29 01:13:00

留言人:

請幫幫忙吧

留言內容:

您好: 1.彰化市自由街自7-11中山路至 竹和路 這一段違停嚴重。在台化理髮部前的T字路口的10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有人長期違停與久停。在自由街482巷前轉角處有畫紅線與黃線,也長期違停與久停。在自由街38巷51弄的T字路口10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有人長期違停與久停和逆向停車。在自由街38巷67弄的T字路口10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有人長期違停與久停。在竹和路191巷2弄的T字路口10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有人長期違停與久停。在竹和路的十字路口10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有人長期違停與久停。 2.該路段時常看警察巡邏,但從來不見取締與開罰。不是要等有人報警才要開罰吧!因該要主動取締吧!拜託,拜託。 3.彰化市自由街自7-11中山路至 竹和路 很多部份只有雙黃線,沒有道路邊線與叉路10公尺與轉彎處10公尺的紅線,清楚告訴民眾那些地方是不可以停車的,請派人員來畫線,拜託,拜託。 4.彰化市的違停請警察主動取締或勸導,而不是被動等民眾報案才要處理。不要讓大家覺得違停是彰化市的日常表現...... 無奈的平民百姓留。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108年01月29日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彰化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提及「彰化市自由街7-11中山路至竹和路等違規停車案」,本分局答復如下: 有關提及之地點:(一)彰化市自由街7-11中山路至竹和路違停。 (二)台化理髮部T字路口違停。(三)自由街482巷前轉角紅線及黃線處違停。(四)自由街38巷51弄、自由街38巷67弄T字路口違停。 (五)竹和路191巷2弄口違停。本分局已加強上述路段交通整理,並提報中山路與自由街道路改善工程及對違規車輛舉發。惟部份路段未劃設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部份路段尚有道路歸屬待確認等問題,無法直接據以舉發。如您有發現上述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可隨時報案通報,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認定及提報道路工程改善。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本案承辦人員:巡官許威 聯絡電話:04-7268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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