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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100202-002

主題:

違停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2-02 13:26:17

留言人:

卓勝利

留言內容:

平和三街32巷11弄2號4號6號,車輛違停未緊靠右側停放,右側超過60公分以上空間。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會將相關訊息轉請彰化分局知悉了解及處理;另建議您如有發現所述違規之車輛,可與轄區分駐(派出)所檢舉或撥打110報案專線,員警受理後會儘速前往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202-001

主題:

交通違規檢舉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2-02 11:12:23

留言人:

陳先生

留言內容:

請教有關於彰化縣交通檢舉網頁為何不能再次重複上傳同一台車檢舉資料?如果說第一次上傳附件檔案有欠缺或上傳未成功該如何補其檔案附件處理?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陳先生您好: 您於110年2月2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留言,有關反映交通違規檢舉補其他資料1事,建議您於登入系統後,重新將資料填寫完畢,於違規事實內容欄勾選其他,在其他欄位內填寫補件案號及其他說明上傳即可。 本案造成不便之處尚請諒宥,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蕭煉錠 聯絡電話:04-7262049轉35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你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另建議您如有所述之疑義,可逕向本局交通警察隊(04-7228037)聯繫諮詢或電子郵件(traffic@ms1.chpb.gov.tw)傳送,員警受理後會儘速為您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201-001

主題:

聯結車違規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2-01 23:44:41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全聯結車或是半聯結車交通違規,若舉發是要舉發曳引車還是拖車,另外半聯結車跟全聯結車的車牌不一樣,是否符合規定,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二組

回覆內容:

張先生您好: 您於110年2月1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詢問「聯結車違規」1事,相關規定如下: 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機關資料,聯結車是由有動力的曳引車,拉著無動力的拖車,依規定曳引車及拖車皆須車籍登記,所以各有各自的車牌號碼,若車輛肇事遭舉發或是警方拍到聯結車交通違規,無論是拍到哪一面的車牌,都可對車行逕行舉發。即使登記的不是同一車行,也可透過曳引車或是拖車所登記的車行,找出肇事者。 另臺端所述半聯結車跟全聯結車的車牌不一樣,是否符合規定疑義,非本局權責,請逕洽各地監理機關。 以上規定供您參考。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 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你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31-003

主題:

路口違停與黃色網狀線違停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1-01-31 21:40:24

留言人:

蘇敏禎

留言內容:

彰化市民權里永華街往菜市街49巷的叉路口,每天早上都有貨車小客車違停,晚上就有附近的居酒屋跟日本料理店家的客人車輛違停,本人每天上下進出困難,檢舉幾次尚未改善,再請協助,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彰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復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臺端您好:  臺端於彰化縣警察局民意信箱反映「彰化市永華街往菜市街49巷叉路口時常有違停案」1事,彰化縣警察局非常重視,經責由彰化分局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有關提及之地點,本分局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並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者依法告發、取締,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再發現該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亦可隨時報案,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本案承辦人員:巡官洪碧卿 聯絡電話:04-7268970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110年1月31日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警員李淑惠。聯絡電話:04-7233481。

留言序號:

1100131-002

主題:

車子堵(停)巷口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31 19:24:18

留言人:

江佩芬

留言內容:

這車很.誇張停在巷口,完全堵住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建議您如有發現所述之情事,可與轄區分駐(派出)所檢舉或撥打110報案專線,員警受理後會儘速前往處理。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31-001

主題:

交通違規檢舉詢問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1-31 14:40:31

留言人:

陳奕帆

留言內容:

請問現在的交通違規檢舉 檢舉別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or轉彎) 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8條還是42條 抑或事都不是 而是別條呢?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二組

回覆內容:

陳奕帆先生您好: 您於110年2月1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詢問「交通違規檢舉詢問」1事,相關規定如下: (一)汽車駕駛人行進中變換車道或轉彎,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二)臺端亦可於本局官網首頁(http://www.chpb.gov.tw/),設有「交通違規檢舉」連結,手機軟體方面亦於本局APP「彰警Online」之意見反映項目,設有「交通違規檢舉」頁面,如欲檢舉交通違規請多加利用,以利本局案件辦理之管控,亦避免公文反復移轉拖延處理進度,有效提升行政效率。 (三)以上規定供您參考。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 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你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30-001

主題:

延長號誌運轉時段(近鹿港天后宮)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1-30 01:29:51

留言人:

陳彥翔

留言內容:

鹿港中山路與光復路口,目前疑似是早上、中午、傍晚三個時段; 中下午、甚至晚上車流還有一定數量,希望由現有的三個運轉時段調整成2個; 維持早上運轉時段,不過中午的運轉時段,建議直接修改至晚上9點後在結束運轉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你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陳彥翔君您好: 您於110年2月1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所提意見,經交由本局交通警察隊查處,茲答復如下: 有關您建議延長鹿港鎮中山路與光復路口號誌號誌管制時段1事,經查旨揭路口目前三色號誌運作時段為上、下班尖峰時段6時30分至9時、16時30分至22時20分,運作時段為會勘時相關人員決議而實施,附近住家亦表示為避免車輛久等,僅需開啟上、下班尖峰時段三色號誌運作,同意目前號誌運作模式,故爰以目前號誌運作模式為宜。 感謝您對交通工作的關心與支持。敬祝平安、快樂。 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歡迎您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本府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林國樑 聯絡電話:04-7228037分機107

留言序號:

1100129-001

主題:

路口違停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1-01-29 19:53:52

留言人:

陳先生

留言內容:

彰化市永華街和永華街27巷路口時常有違停車輛,尤其是夜間7至9點相當危險,請加強取締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彰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復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臺端您好:  臺端於彰化縣警察局民意信箱反映「彰化市永華街和永華街27巷路口時常有違停案」1事,彰化縣警察局非常重視,經責由彰化分局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有關提及之地點,本分局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並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者依法告發、取締,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再發現該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亦可隨時報案,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本案承辦人員:巡官洪碧卿 聯絡電話:04-7268970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110年1月29日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警員李淑惠。聯絡電話:04-7233481。

留言序號:

1100128-005

主題:

拘票、搜索票開立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1-28 23:24:38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警方申請拘票、搜索票、監聽是要向轄區地檢署檢察官還是法院法官開立,另外若警方或廉政署、憲兵隊、調查局等單位若要搜索嫌疑人住家,是否一定要有搜索票,另外若地檢署、警察局刑警大隊、分局偵查隊寄傳票、通知書到嫌疑人住家,若未準時到達,是否由刑事警察人員到嫌疑人住家拘提到案,以及通緝令是由檢察署還是法院發布,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張先生您好: 您於本局民意信箱留言,提及「拘票、搜索票開立」等情,茲答復如下: 一、若警方申請拘票、搜索票、監聽是要向轄區地檢署檢察官還是法院法官開立? 請參閱刑事訴訟法第71-1條第1項(聲請拘票)、第128條第3項、第128-1條(聲請搜索票)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項(聲請通訊監察書)等相關規定。 二、若警方要搜索嫌疑人住家,是否一定要有搜索票? 請參閱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項、第130條、第131條第1項、第131-1條等相關搜索規定。 三、若警方寄送傳票、通知書到嫌疑人住家,若未準時到達,警方是否會到嫌疑人住家拘提到案? 請參閱刑事訴訟法第75條、第77條第1項、第71-1條第1項等拘提相關規定。 四、通緝令是由檢察署還是法院發布? 請參閱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第3項等通緝書相關規定。 五、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本案聯絡人員:警務員 陳和順 聯絡電話:(04)761977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你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刑事警察大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28-004

主題:

舉發交通違規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1-28 23:08:22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民眾發現有違規停車撥打110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後派遣轄區派出所到現場製單告發,但違規車主不在現場,警方開立舉發單告發,但是有的警察會寫民眾檢舉,是什麼意思,另外若交通違規罰單未繳納,警察是否查詢的到,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你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二組

回覆內容:

張先生您好: 您於110年2月1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詢問「舉發交通違規」1事,相關規定如下: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二)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檢舉應備資料,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據上,舉發單會註記民眾檢舉。 (三)車輛未繳納交通違規罰款,只有各監理機關有資料可查,警察機關並無法查詢,臺端如尚有繳納交通違規罰款疑義,可逕洽各地監理機關。 (四)以上規定供您參考。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 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資料筆數【7268】頁數【37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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