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彰化縣警察局全球資訊網商標

Menu

無標題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100412-001

主題:

店家佔用人行道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4-12 01:29:32

留言人:

蕭欣宜

留言內容:

員林市萬年路三段65號冰淇淋店家,擺設椅凳佔用對面人行道,造成牽小孩行走不便易絆倒,推娃娃車或輪椅空間受限。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員林分局儘速了解及回復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你好: 臺端於110年4月12日至彰化縣警察局受理「警民交流留言板」陳述「彰化縣員林市萬年路3段65號對面人行道,店家擺設椅凳占用人行道」,本案本分局責由員林派出所派員前往處理並勸導完畢,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或疑問,歡迎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我們將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警政工作承蒙關心不吝賜教,敬表謝忱。順祝 平安快樂,本案聯絡人:第五組警員廖閔權,聯絡電話:04-8358611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敬啟。

留言序號:

1100411-004

主題:

職業登記證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4-11 22:34:13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車行職業駕駛人,駕駛別輛職業車輛,是否要將個人登記證及名牌放置車輛裡面及後車廂旁,若未放置是否違反相關規定,以及計程車登記證是否到各縣市警察局交通隊辦理,職業大客車(遊覽車)到各縣市監理所、站,辦理,若不繼續駕駛職業車輛,是否要到承辦機關辦理,另外職業車輛除了營業用外,是否可以當自用車輛使用,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你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張先生您好: 您於110年4月12日致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詢問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相關使用情形,回復情形如下: (一)查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已有登載車輛牌照號碼等資料,駕駛人如使用他車輛營業者,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有異動者,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次依同法第13條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應將執業登記證置於儀錶板上右側,執業登記證副證置於右前座椅背插座,前項執業登記證之置放位置,已裝有安全氣囊或其他汽車原廠所附之安全設備者,應另擇儀表板上其他明顯位置置放」。 (二)有關計程車可否當自用車輛使用一節,請依公路法第77條第1項及第79條第5項辦理,如尚有疑義,請洽詢業管監理機關。 (三)另職業大客車係屬監理機關業管,相關使用情形,請洽所轄監理機關辦理。 感謝您對警政交通的關心與支持,敬祝 平安如意!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承辦人:約僱邵绣茹 聯絡電話:(04)751-2103

留言序號:

1100411-003

主題:

手持香菸駕駛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4-11 22:24:46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1第3項,是否包含汽機車後座乘客,以及若停車未發動車輛,而抽菸是否亦同,處罰是處罰駕駛還是乘客,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你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1第3項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所述之疑義,不包含汽機車後座乘客;另停車未發動車輛行駛道路,尚無處罰之規定,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411-002

主題:

檢舉系統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4-11 22:00:21

留言人:

梁先生

留言內容:

警察同仁您好: 線上檢舉系統一直無法傳送是否系統有當機或轉換 敝人一直無法線上檢舉違規 再請回覆 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梁先生您好: 您於110年4月10日寄給本局警民留言板的留言,有關反映交通違規檢舉系統故障1事,本局已請系統廠商檢查,建議您可再多嘗試,網路連線狀況、附件檔案格式錯誤及大小超過限制……等因素,均有可能造成相關錯誤訊息產生。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蕭煉錠 聯絡電話:04-7262049轉35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你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所述之疑義,本局將已轉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411-001

主題:

覺得某些警察態度差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4-11 02:06:53

留言人:

留言內容:

大甲媽來雖然大家都知道封街 但不會知道目前封到哪一條了 結果往已經封道的路騎 卻沒有放置任何三角錐警示牌或是警車檔著 兩個警察也都在跟停在旁邊的車講話 什麼警示都沒有 我怎麼會知道是封街 以為是他們攔檢旁邊的車 騎過去職業 就直接被攔 凶我要去哪進去幹嘛 已經封道了 ...最好是看到警察在路邊講話路中間什麼都沒有我會知道這條封了 之前也是妹妹車禍報案 因為有保第三責任險 所以請警察還是要做筆錄 結果被說人又沒受傷保險也請不到 不要麻煩了直接拿錢了事 但明明就有財損可以請 我們堅持要做筆錄走正常和解程序 還警察態度就很差很不耐煩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所述大甲媽遶境封街之疑義,本局會轉請彰化分局參酌辦理;另建議您如發現員警有服務態度不佳之情事,可與本局申訴專線04-7619886連繫,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410-002

主題:

為什麼無法檢舉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4-10 12:07:25

留言人:

請輸入留言人

留言內容:

你們是不是有針對某些檢舉人讓他沒辦法線上檢舉,為什麼身分證一直驗證不過,明明是正確的,這種行為很不可取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先生(小姐)您好: 臺端於110年4月10日寄給本局警民留言板的留言,有關反映檢舉人姓名或身分證錯誤1事,本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身分驗證係與戶役政連線檢核,如身分證正確並非無法驗證,建議您可再多嘗試,網路連線狀況、附件檔案格式錯誤及大小超過限制……等因素,均有可能造成相關錯誤訊息產生。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蕭煉錠 聯絡電話:04-7262049轉35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你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所述之疑義,本局將已轉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辦理;另建議您如有發現所述之情事,可逕向本局交通警察隊(04-7228037)聯繫反映或電子郵件(traffic@ms1.chpb.gov.tw)傳送,員警受理後會儘速為您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410-001

主題:

檢舉系統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4-10 09:18:37

留言人:

梁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一下交通違規檢舉系統是否故障 敝人嘗試多次依然無法寄出 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你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轉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辦理;另建議您如有發現所述之情事,可逕向本局交通警察隊(04-7228037)聯繫反映或電子郵件(traffic@ms1.chpb.gov.tw)傳送,員警受理後會儘速為您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梁先生您好: 您於110年4月10日寄給本局警民留言板的留言,有關反映交通違規檢舉系統故障1事,本局已請系統廠商檢查,建議您可再多嘗試,網路連線狀況、附件檔案格式錯誤及大小超過限制……等因素,均有可能造成相關錯誤訊息產生。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蕭煉錠 聯絡電話:04-7262049轉351

留言序號:

1100409-002

主題:

檢舉交通違規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4-09 20:25:36

留言人:

温隆凱

留言內容:

交通違規檢舉網站上顯示檢舉人姓名或身分證錯誤,再三確認及測試也無法順利送件,請問有解決方法嗎? 謝謝您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溫隆凱先生您好: 您於110年4月9日寄給本局警民留言板的留言,有關反映檢舉人姓名或身分證錯誤1事,本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身分驗證係與戶役政連線檢核,如身分證正確並非無法驗證,建議您可再多嘗試,網路連線狀況、附件檔案格式錯誤及大小超過限制……等因素,均有可能造成相關錯誤訊息產生。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蕭煉錠 聯絡電話:04-7262049轉35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你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轉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辦理;另建議您如有發現所述之情事,可逕向本局交通警察隊(04-7228037)聯繫反映或電子郵件(traffic@ms1.chpb.gov.tw)傳送,員警受理後會儘速為您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409-001

主題:

通行80年至100年之「私設道路」被違法設置路障,請儘速管制開罰,謝謝!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4-09 00:18:54

留言人:

邱小姐

留言內容:

您好,請問本人在「2021年4月4日 下午3:38」,以於該留言板上所填之同一電子信箱傳送至「traffic@ms1.chpb.gov.tw」,標題為「有關檢舉信之投書」,是否已經收案受理而有案號了?謝謝您 一、案發地址是位於彰化縣永靖鄉浮圳村浮圳路691巷38弄5號巷口附近,本人之長輩及10戶等鄰人所居住的建築物,必須經由「私設道路」之通行,才能通往公路,且該「私設道路」之通行已有80年至100年以上,通行已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但於民國110年1月,系爭土地之地號454(下稱「系爭土地」)之原所有權人將其地出賣予以他造當事人,且已完成土地買賣登記,而系爭基地之範圍係包含前述「私設道路」之一部分在內,他造當事人於完成土地買賣登記後,即於系爭土地上設置路障,影響本人之長輩及10戶等鄰人之通行,所影響之鄰人範圍即為包括地號455之門牌5號、門牌7號、門牌9號,以及地號456之門牌11號、門牌13號、門牌15號、門牌17號,以及地號468與地號467之門牌19號、門牌21號、門牌23號、門牌25號,故就他造當事人所設置之路障係屬違法之舉,據此,請求貴府及相關單位協助回復為供人車通行之巷道原狀,理由如下: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規定,「私設通路」為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之一,又該項目之附帶條件規定:「限於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或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因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需要者。」,涉及土地使用相關管制規定,爰農地縱具袋地通行權而有興闢私設通路之必要,仍應符合上開規定使得申請容許使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條1項:「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後,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管制其使用,並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隨時檢查,其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處理。」。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5條:「違反本規則規定同時違反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者,由各該法令主管機關會同地政機關處理。」 (二)內政部營建署函 99.07.26.營署建管字第0992913779號 •標題:有關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2條規定留設「私設道路」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並領有使用執照,該「私設道路」遭土地所有權人等設置路障及障礙物等阻塞,導致無法通行時,應依何種法律規範處理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0-07-26 •說明:按「查私設道路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所留設,或其他依法令規定設者,既屬建築執照核發要件之一,且部分得依上開規則同編第2條之1計入法定空地,自不得有擅自改道或變更形狀等情事,否則得依建築法第90條後段(現行條文為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分之。」本部75年3月24日台內營字第368907號函已有明示。另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及第16條第2項分別規定:「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本案有關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2條規定留設「私設道路」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並領有使用執照,該「私設道路」遭土地所有權人等設置路障及障礙物等阻塞,導致無法通行,應查明個案事實,依前開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系爭事件 依「內政部營建署函 99.07.26.營署建管字第0992913779號」之意旨,本人之長輩及10戶等鄰人所居住的建築物,本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2條規定留設「私設道路」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並領有使用執照,該「私設道路」遭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他造當事人)設置路障而造成阻塞,導致無法通行時,依其意旨,相關行政機關應依法執行糾正之,即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1項1款規定為處理,依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並且依同法第82條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系爭中,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2條規定留設「私設道路」為屬本人之長輩及10戶等唯一通往公路之封閉通道(即俗稱為無尾巷道),於「私設道路」之盡頭即係本人之長輩及10戶等所有之建築物,並無貫通連接其他道路而有可資往來通行之客觀情形,詎他造當事人竟在系爭土地之「私設道路」之一部分,並設置路障,阻礙巷內居民通行,亦有延誤救災之虞,嚴重影響巷內居民之生命財產安全,此乃亦與建築技術規則第2條規定之立法精神有所呼應,也亦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規定。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員林分局儘速了解及回復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你好: 臺端於110年4月8日至彰化縣警察局受理「警民交流留言板」陳述「彰化縣永靖鄉浮圳路691巷38弄5號巷口附近私設道路,遭非法設置道路障礙」,本案本分局發文請永靖鄉公所認定是否為道路後再以道交條例處理 ,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或疑問,歡迎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我們將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警政工作承蒙關心不吝賜教,敬表謝忱。順祝 平安快樂,本案聯絡人:第五組警員廖閔權,聯絡電話:04-8358611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敬啟。

留言序號:

1100408-003

主題:

計程車營業執照 報名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4-08 10:42:29

留言人:

計程車

留言內容:

五月份的計程車營業執照考試 現在可以報名了嗎?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5月份計程車營業執照考試報名於4月9日上午8時起至本縣警察局服務台申請,人數160名(台中、彰化、南投),申請攜帶證件:(一)身分證正本。(二)職業駕駛執照。(三)最近3個月內所攝脫帽未戴有色眼鏡正面半身二吋相片2張。(四)親自到場或委託他人申請(代報名人須攜帶申請人印鑑)及新臺幣300元報名費。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資料筆數【7268】頁數【350/727】
OP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