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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150413-002

主題:

性騷擾防治法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6-04-13 14:26:06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和司機聊天聊到未成年或成年同學很漂亮,會不會想跟同學交往或發生關係的言語,但未實際行動,是否會有觸法問題。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單純聊天談論他人外貌或假設性話題,未涉及具體行動或對特定未成年人進行性騷擾、引誘,一般不會構成違法。但若內容涉及猥褻、性暗示針對未成年人,或讓對方感到不適,仍可能涉及相關法律責任,應避免。

留言序號:

1150413-001

主題:

拿電話接聽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6-04-13 10:17:33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司機拿電話給顧客打來的電話給公司人員接聽,而看到電話號碼,是否有違反法律規定。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一般情況下,僅因接聽來電而看到電話號碼,通常不構成違法。

留言序號:

1150412-003

主題:

沒有待轉區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6-04-12 11:53:21

留言人:

溫芳孜

留言內容:

請問彰南路二段15號的待轉格去哪裡?自從上次施工後沒看到待轉格 可以不用待轉,行駛左轉車道嗎?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  臺端反映「彰化市彰南路2段左轉問題案」,經本分局查處後,茲答復如下: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2項: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 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 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承蒙關心警政,敬致謝忱。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巡佐 陳岳昆。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彰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50412-004

主題:

影印消費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6-04-12 11:25:30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到影印店印資料,而店家告知禁止上網,若發現將酌收費用,若顧客上網,但是店家沒有看到未酌收費用,是否屬於民事問題。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一般屬民事問題,是否收費取決於店家是否主張權利及能否舉證。

留言序號:

1150412-002

主題:

公家機關洽公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6-04-12 11:22:42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到公家機關洽公,飲水機或插座充電是否可以使用。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一般到公家機關洽公時,飲水機供民眾使用屬於正常便民措施,可安心使用。 至於插座充電,若現場未明確禁止,且為短時間、合理使用(如手機臨時充電),通常不會有問題;但若長時間占用或使用於非洽公目的,可能被認為不當使用公有資源。

留言序號:

1150412-001

主題:

看人家裙子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6-04-12 07:59:09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肉眼看到人家裙子及隱私部位,但是沒有用手機拍攝隱私部位,以及若公共場所或路邊單純拍攝他人僅自己欣賞,但是不是拍攝隱私部位,是否有違反妨害秘密以及其他法律規定。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一、僅以肉眼看到他人裙下或身體部位,未刻意窺視、未使用器材偷拍,通常不構成犯罪;但若有刻意窺視、跟蹤或讓人感到不適,仍可能涉及騷擾或其他違規行為。 二、在公共場所拍攝他人(未拍攝隱私部位、僅自己欣賞),一般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但若拍攝內容具有猥褻性、刻意聚焦身體敏感部位,或足以侵害他人隱私、名譽,仍可能觸法(如性騷擾或其他相關規定)。

留言序號:

1150411-002

主題:

寄送商品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6-04-11 10:47:58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幫店家寄送商品,而拍攝商品外觀及客戶姓名末三碼給店家確認已經成功寄出門市,是否有違反法律相關規定,以及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在寄件確認的必要範圍內提供資訊,屬合理使用;但應避免過度揭露或外流,以免觸法。

留言序號:

1150411-001

主題:

佔用道路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6-04-11 05:39:51

留言人:

Ms.Wang

留言內容:

溪湖鎮彰水路一段(雙剖x榔),夜間設置LED燈具並持續閃爍,燈光亮度及變化頻率影響行車視線,恐影響交通安全。 現場廣告招牌佔用道路空間,影響路邊車輛通行安全。 請相關單位查察看板佔用道路安全情形,並依法處理。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台端於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 溪湖鎮彰水路一段(雙剖檳榔)夜間設置LED閃爍燈具且招牌占用道路,影響車輛行車安全。 本分局已指派媽厝派出所派員取締並結合第五組清道專案,交通稽查取締勤務,加強該區域之交通安全。 感謝您留言反映,本分局報案電話04-8852026或媽厝派出所04-8852814;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溪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50410-002

主題:

提供資料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6-04-10 13:32:52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書記官致電給當事人請當事人提供資料俾利後續辦案,若本來不提供,後面有提供,是否有相關責任。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一般書記官聯繫當事人請求提供資料,是為協助案件進行,並非強制命令;當事人如原先未提供,後續補提供,通常不會因此產生法律責任。

留言序號:

1150410-001

主題:

共同電話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6-04-10 13:31:08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提供共同好友家裡電話給朋友聯繫,是否屬於合理使用,以及若在公共場所拍攝他人背影或照片供自己欣賞觀看,是否有違反法律規定,以及若不小心誤傳網路隨即收回,是否有觸犯相關法律。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 電話屬於個人資料,蒐集與利用應符合原先蒐集之目的。若是為了聯繫等社交目的,通常被視為「家庭或社交活動」的合理範圍,不一定違法。建議,但若對方曾明確表示不願公開,或您明知該行為會對其造成困擾卻仍提供,仍可能產生民事爭議。最好的做法是先徵得本人同意。 2. 在公共場所的「背影」通常不具識別性,且在公開場合活動對於隱私的期待較低,若只是單純拍下風景中的人影且僅供個人欣賞,通常不違法。 3. 誤傳網路隨即收回,單純傳錯訊息並收回,通常不具法律問題。若訊息含違法內容,即便收回,若已被截圖或檢舉,仍有法律風險(例如散布猥褻物罪、公然侮辱罪等)。

資料筆數【7133】頁數【9/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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