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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140629-002

主題:

紅綠燈倒數秒數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6-29 22:30:04

留言人:

MAO

留言內容:

511彰化縣社頭鄉中山路二段89-2號門口 中山路一段接二段的兩個紅綠燈秒數都不正確,倒數結束結果還是紅燈,會影響交通安全,煩請校正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交通號誌、標線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反映。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40629-001

主題:

女兒不見幫忙協尋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6-29 13:02:34

留言人:

王錫雲

留言內容:

本人女兒已經不見了,住在彰化縣竹塘姓名叫做王欣婷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請至最近的警察派出所或透過110報案,警方會請您提供失蹤人員基本資料及失蹤相關資訊。

留言序號:

1140627-003

主題:

巷弄不足6米違停佔用道路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5-06-27 16:46:28

留言人:

附近居民

留言內容:

彰化縣和美鎮太平路624巷 常有佔用道路違規停車於巷弄巷口 萬一有緊急狀況消防、救護根本進不來 向相關單位反應無效 向住家反應也無效(說有認識公家單位) 只好向更高警政機關提出問題 望改善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和美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附近居民您好: 有關您反映和美鎮太平路624巷口常有車輛占用道路一事,經本分局派員至現場查處,針對違規停車情形已依規定舉發;如有發現違規停車亦可撥打110報案專線,本分局將派遣員警到場處理。 感謝您的寶貴意見及對交通執法之關心,特致謝忱。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五組 承辦人員:警員陳宜仟 聯絡電話:04-7570913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附近居民君您好: 臺端在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反映,已由本分局儘速瞭解處理中。 順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敬啟

留言序號:

1140627-002

主題:

1140519-002留言的無牌機車又出現在華山路的機車格了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5-06-27 11:55:32

留言人:

民眾

留言內容:

原本在彰化市華山路十信前面的2台無牌完好機車,一台咖啡色,一台白色,經過5/19的留言之後,不知道是不是貴單位有找到車主,車輛有幾天移走不見,但最近又出現在彰化市華山路182號(瀚保動物醫院)前面的機車停車格,是否可以協助清理??? 這條路上班時間機車停車位本來就很難停,現在又卡了這2台無牌機車,還有不少住家放的腳踏車。另外有疑問就是無牌機車移走又出現,代表是有人的,警察單位不能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要求車主不要停在機車停車格嗎?還是政府部門針對長時間占用機車停車位的無牌車輛或者明顯壞掉的腳踏車沒有什麼有效的作為嗎?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巡佐 陳岳昆。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彰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  臺端反映「彰化市華山路182號前停放無牌車輛案」,經本分局查處後,茲答復如下: 有關反映之地點,本分局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再發現該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亦可撥打110報案,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承蒙關心警政,敬致謝忱。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留言序號:

1140627-001

主題:

勸導及取締違停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5-06-27 11:17:31

留言人:

陳先生

留言內容:

彰化縣彰化市金馬路3段826號明視商行經常將貨車停放在門前空地(該地似為公有地),嚴重阻擋旁邊828巷車輛右轉金馬路,確認左方來車之視野,造成行車危險,請派員勸導該商行不要或調整停車位置。 另該址旁(彰化長榮家具前)於每日7:30~8:30上班期間常有為購買飯糰而違停於金馬路右轉中華西路車道上之汽車,造成欲右轉之車輛行車需違規左偏之危險,且許多汽車於購買後,又違規左轉回主車道,造成的金馬路3段直行車之行車阻礙及危險,請派員取締!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巡佐 陳岳昆。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彰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  臺端反映「彰化市金馬路3段826號前及金馬路3段長榮家具前交通秩序案」,經本分局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一、彰化市金馬路3段826號前,因無法確認是否屬於道路範圍,本分局已函請道路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俟主管機關確認後,本分局方得據以執法。 二、本分局以加強金馬路3段長榮家具前交通整理,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發現該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亦可隨時撥打110報案,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三、另臺端亦可提供違規採證影像,利用彰化縣警察局全球資訊網(https://traffic.chpb.gov.tw/ViolatePetition/C005400)檢舉交通違規。

留言序號:

1140626-003

主題:

畫線問題、機車族難題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5-06-26 23:06:09

留言人:

陳泰德

留言內容:

今日被開車民眾舉發,舉發內容為「本人於金馬路(健身工廠、寶雅附近路段號線)上騎行機車,於地面僅劃設右轉白色箭頭之車道直行」,私以為此舉發一來無益於交通安全與秩序,二來只會徒曾機車族與汽車族之間的對立。 以下為本人觀點,懇請相關單位協助: 敘述一、本人不時會在路上遇到汽車駕駛行駛於本人機車後方,且該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甚至逼車的地步,以至於偶爾在路上遇到後方有汽車時,會稍有心生惶恐,於是下意識的會將車騎行於較靠近外側車道的一側。 又或是經常遇到後車之汽車欲超車或變換車道,該車在與我方機車並排時即變換車道(逼車),而使得我方機車出於無奈及危險考量,不得不自行退讓到較外側車道,以至於偶爾被迫強制於其他車道行駛。而當該逼車車輛通過後,如需立刻回歸到原本車道亦非最佳選擇,因為很可能後續也有其他車輛看到車道淨空後,也會想使用該車道,若每當遇到此情事,就必須立刻回歸原車道,無疑是徒增機車族行駛使用道路的困難及壓力。 敘述二、機車騎行於大路上,車速雖不慢,但要跟許多大車比拼性能,卻是力有未逮。若是今日的交通環境是汽機車都能互相尊重彼此的存在,無前一敘述之情事,且都能按照速限行駛,那本人便可以更加安心地跟隨地上畫線行駛。然現行台灣交通難題不少,人人都需要額外費心自保,且科技又不斷地、迅速地發展,在交通根本問題未解決之前,便容易出現此等因科技進步而引發片面的舉發。是人民的正義之舉無異,卻也是間接體現了系統上的問題。 敘述三、該路段其實並沒有眾多右轉車輛之需求,每當行駛該路段時,內心其實也都有所困惑,為何地上的標線僅是右轉箭頭,而非直行兼右轉的雙箭頭。最近看到彰化市區許多地方也在做交通畫線的工程,相信彰化市府是有希望為民福祉,為增進人民生活環境而努力,是否可以懇請貴單位函文市府,有關市區內各項交通標線的檢視與更新,至少本人認為金馬路上,設置此一右轉專用車道之事項是可以公開討論的。 額外補充:有關標線問題,最近在市區圓環路段,新劃設的標線其實也讓人疑惑,圓環本身的空間其實不大,但在該圓環的每個路口之前都劃設了右轉單箭頭的標線,這樣以後開車或騎車於該路段上的車輛是否都容易在狹窄的開車空間、未跟上進步的交通意識、以及公家的交通標線標誌等三方壓迫下,迫於無奈而需違規行駛。 最後,本人想表達,本人此案交通違規事件,雖單方面看影片上屬有開罰的依據,但是否可以考量上述情事,酌情更改並減輕或撤銷處分。期待我們未來可以有更妥善交通環境。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  臺端反映「彰化市道路標線建議及違規舉發疑義案」,經本分局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道路標線、標誌之建議,請進洽道路主管機關。 二、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及第9條規定,不符舉發事實者,應於舉發通至單應到案日期前,逕向處罰機關(公路主管機關)陳述意見(申訴),由主管機關調查。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承蒙關心警政,敬致謝忱。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巡佐 陳岳昆。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彰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40626-002

主題:

巷弄停車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5-06-26 17:10:33

留言人:

黃先生

留言內容:

彰化縣溪湖鎮頂新五街,道路寬度不足5米,兩旁都停放車輛。頂新五街與頂新街路口時有違停遮擋行車視線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台端於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埔心鄉中正路一段與柳橋東路往員林方向的號誌燈疑義;經 本分局派員實地會勘,該路口為四時向號誌燈,左轉車有左轉專用號誌燈。感謝您留言反映,本分局報案電話04-8852026或埔心分駐所04-8291545;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溪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台端於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溪湖鎮頂新五街與頂新街路口,經常有違停遮擋行車視線 。 本分局已指派溪湖派出所加強違規取締 ,以維用路人安全。感謝您留言反映,本分局報案電話04-8852026或溪湖派出所04-8852404;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40626-001

主題:

佔用道路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5-06-26 16:34:55

留言人:

黃博智

留言內容:

彰化市華山路220號佔用道路營業為何不見取締,周圍路霸也一堆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彰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巡佐 陳岳昆。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  臺端反映「彰化市華山路攤販占用道路案」,經本分局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有關反映之地點,本分局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發現該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亦可隨時撥打110報案,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承蒙關心警政,敬致謝忱。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留言序號:

1140625-004

主題:

被複雜號誌燈搞錯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6-25 21:05:38

留言人:

黃慧蘭

留言內容:

在路口我有看紅燈停,而且停了一下,才又起步,結果警察同志完全不聽解釋,就説調監視錄影器,我不知道搞錯,因為那路口超複雜,就在福興鄉沿海路(與臨海路路口),我相信一定讓人錯亂,就在114年6月25日11時08分,但他一臉冷樣,態度極差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您提到該路口號誌複雜問題,有關交通號誌、標線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反映。

留言序號:

1140625-003

主題:

被檢舉違規 照片不服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6-25 17:48:28

留言人:

黃勝騰

留言內容:

被檢舉人舉報 停車在機車停車格 照片根本看不出我的車有佔用機車專用停車格 就被員警開紅單 我不服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您可以提出申訴,1、根據您的違規通知單,確認應到案的處所(監理站)。2、檢附違規通知單(紅單)影本,及停車時的照片或影片,特別是能夠顯示您的車輛並未佔用機車專用停車格的證據。陳述書,內容應包括您的姓名、車號、違規通知單號碼、申訴理由等。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2項後段規定,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應到案處所處罰機關陳述意見(申訴) ,方符程序。

資料筆數【7136】頁數【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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