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811-002
飼主疏縱犬隻擾民
回覆次數:32025-08-11 15:02:37
彰化縣民
您好: 在和美鎮的和卿路與和平路交叉路口的人行磚道上,時常有一隻黑狗在晚上被綁在樹下,對著路過的民眾吠叫,疑似飼主疏縱犬隻擾民,似乎是蛋包飯隔壁店家的狗,能否請貴局抽空派員依彰化縣犬隻管理辦法對飼主勸導?謝謝貴局讓和美鎮更美好。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彰化縣民您好: 有關您反映事項經本分局諮詢彰化縣動物防疫所表示:「若飼主有以鍊繩管理犬隻,尚難謂有疏縱犬隻擾民」,另本分局派員前往旨揭地址查處,現場未發現有將犬隻綁於樹下及製造噪音情形,仍以書面向住戶勸導及約制。 感謝您對公眾事務之關心,順頌闔家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一組 聯絡人員:警員周百崇 聯絡電話:04-7556068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和美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彰化縣民君您好: 臺端在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反映,已由本分局儘速瞭解處理中。 順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敬啟
1140811-001
拿家人的東西給人家
回覆次數:12025-08-11 09:59:04
一般民眾
請問若拿家人的東西給人家使用,沒有經過同意,是否屬於親屬竊盜。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刑法》第324條對於親屬間的竊盜行為有特別規定。該條文指出,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的親屬之間,若發生竊盜行為,屬於告訴乃論罪,即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進行法律程序。所以說,若您在未經家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他們的物品,這可能構成親屬竊盜,但具體情況取決於您的意圖及與物品擁有者的關係。如果您只是暫時借用並計劃歸還,則不太可能構成犯罪。建議在未來使用他人財物前,最好先徵得同意,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問題。
1140808-004
交通違規檢舉系統形同虛設
回覆次數:22025-08-08 12:40:41
林柏良
小弟於上星期在彰化市轄內遇見前方車輛違規迴轉,差點發生車禍,返家後試圖利用警察局交通違規系統檢舉前車違規,結果一整個星期下來,嘗試不同時段、不同上網軟體上傳相關資料不下20次,皆是視窗中轉圈圈了數分鐘顯示網頁有問題?如果彰化縣不願意讓民眾檢舉,請關閉該系統,別讓民眾浪費時間了,好嗎?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林伯良君您好: 您於114年8月8日於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所提意見,經交由本局交通警察隊查處,茲答復如下: 本案經查該系統自114年8月5日至8月8日止,每日至少有3、400件以上之交通違規檢舉案件入案,且經本局交通警察隊實際測試皆可正常上傳(上限60M),會出現上傳錯誤的可能情形,說明如下:請您檢視使用者終端設備(包括個人電腦、手機、平板等)及網路使用環境(如頻寬限制、流量限制或同時大量使用網路流量等)之設定,皆有可能影響上傳結果,並請確認網路的訊號是否流暢,清除瀏覽器快取紀錄後,再重新嘗試操作。 感謝您對交通工作的關心與支持。敬祝平安、快樂。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林有德 聯絡電話:04-7228037分機308
1140808-003
移動車輛
回覆次數:12025-08-08 10:38:20
一般民眾
請問若公車進站,而需要移車,但是公車駕駛因內急上廁所,請其他客運司機幫忙移車,但是沒有損害車輛,除了可能面臨公司內部處分,是否與刑法有關。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若經原駕駛同意請他人協助移車,且未損害車輛,通常不會涉及刑法問題。但若未依公司規定操作,可能仍會面臨內部處分。建議依公司相關規定辦理,以免爭議。
1140808-002
刑法217
回覆次數:12025-08-08 10:36:12
一般民眾
請問若到派出所報案完成,而員警開立證明,除了蓋自己的印章及主管印章,或是公司班表給服務人員蓋值班人員印章(值班人員知情),是否與刑法217條要件相繩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若報案證明或公司班表上的印章是經值班人員或主管知情並同意蓋章,通常不構成刑法第217條所規範的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關鍵在於是否「未經授權」擅自使用,若無此情形,則與該罪無涉。
1140808-001
路邊停車
回覆次數:12025-08-08 10:31:19
一般民眾
請問若路邊停車,而慢車佔用一個停車空間,而將慢車移動旁邊,等待停好車,再移動回去,或是移到旁邊看得到地方,沒有毀損車輛,是否與刑法毀損竊盜無關。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若僅為了停車方便,將他人慢車暫時移至旁邊可視處,未造成毀損,且無非法據為己有的意圖,通常不會構成刑法上的毀損或竊盜。不過仍建議尊重他人財物,避免引發爭議。
1140807-002
駕駛車輛
回覆次數:12025-08-07 21:22:43
一般民眾
請問若開公車不熟悉路線而造成事故,請其他路人幫忙移動公車,可能面臨公司內部處分,是否與使用竊盜或業務侵占有關,以及若公司請司機幫忙開別的司機的車輛開回來公司,而代駛司機幫忙繳交這部車司機的班表,有留紙條告知以及事後當面告知已經繳交班表,是否與法律責任有關。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一、關於「開公車不熟悉路線導致事故,請路人協助移動公車」的情形: 若係出於緊急狀況(如避免阻礙交通或發生更大危險),並非出於不法意圖,原則上不會構成竊盜或侵占罪。但若因此發生事故或損害,公司仍可能依內部規定進行懲處或要求負責,屬於勞動契約或公司管理範疇,不必然涉及刑事責任。 二、至於「公司請司機代為開回其他駕駛之車輛,並代繳班表」的情形:若是經公司指派或主管指示,且過程中有留紙條說明、事後也當面告知,無不法占有或隱匿他人財物的意圖,原則上不構成刑法上之業務侵占或相關罪名。重點在於行為是否獲得授權,以及有無善意告知與透明處理,您所述情況看來應屬合法行為。如仍有疑慮,亦可諮詢公司主管或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1140807-001
路邊停放車輛
回覆次數:12025-08-07 09:35:45
一般民眾
請問若路邊停車,而機車腳踏車佔用一個停車空間,把車輛移動到旁邊,沒有毀損車輛,是否會有刑法竊盜等問題。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針對您詢問的情形,若機車或腳踏車佔用路邊一個汽車停車格,您自行將其移至旁邊,即使沒有造成損壞,也可能涉及民事或刑事責任。擅自移動他人財物可能被認為是不當處置,若原車主主張權益受損,仍可能引起糾紛或法律爭議,建議避免自行移動他人車輛。建議遇有類似情形,可通報警方協助處理。此外,若腳踏車停放在路邊非劃設的停車格位置,原則上如未違規或妨礙交通,一般不會被認定違法。
1140806-006
交通事故
回覆次數:12025-08-06 23:17:48
民眾
詢問一下 如果交通事故已完成筆錄之後幾日 是否能夠自行在提供事故路口商家的監視器畫面給承辦警員?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如您已完成交通事故筆錄,仍可在事後主動提供事故相關的監視器畫面或其他資料給承辦員警,以利釐清事故真相與責任歸屬。警方會視情況將新資料納入調查紀錄中,作為後續處理及判斷的參考。建議您可盡快聯繫原承辦員警,說明您有相關影像資料可提供,以利盡早協助處理案件。
1140806-005
檢舉 關於員林市 鮮肉串燒烤店 持續違規設攤及妨害安寧
回覆次數:32025-08-06 15:46:29
林耕莘
員林市警局及萬年派出所的員警們好~ 關於員林市 鮮肉串燒烤店 頻繁地於營業時間將其餐桌椅擺放在南昌東路的馬路上,且營業時間時常至清晨3-4點,期間會有客人就席消費又或者每隔10-15分鐘就三五成群的客人在門外抽菸、喧鬧,這種情況已經持續2年之久,近2個月內,每當有擾民的情況產生,有撥打110、也有直撥員林分局報案台、也有撥打萬年派出所報案檢舉違規,但是員警到場時皆無任何開單告發, 想請問,如何能不讓店家如此的張狂,就像玩貓抓老鼠一樣,員警到場就將桌椅撤走,當隔天營業時候繼續違規,只要員警沒有到場就是持續擺在馬路上。 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不問屬於受處罰人所有與否,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 既然違規設攤且實際也有客人在違規擺設的餐桌椅上吃吃喝喝,為何未立即開罰並因持續未改善而得以沒入其違規物件?幾個月前該店家也曾在轉角紅線處設攤,現在換成門口前的馬路上,還望長官們給予指教。此違規設攤案外影響 客人隨地吐談、丟擲菸蒂、吐檳榔渣 檳榔汁、雖是半夜,客人車輛違規停車(紅線上、黃線上、機車停車格、甚至是占用車道)不勝枚舉,先前亦有發生客人飲酒後的互毆傷害事件,對於附近住戶安全埋下未爆彈般的隱憂,其中,店家正門前的2張餐桌與4張椅子,實屬紅線範圍內(先前因為南昌東路重新鋪設柏油紅線未畫至完全),現今紅線都 已畫到該攤位前,也許店家會聲稱部分為私有土地,想請教,若是該處在營業期間因過午夜12點總是有影響附近住戶安寧,請問是否可以請店家改善該處桌椅現況,還請解惑。 關於妨害安寧問題,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 三、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其其中第二點,應該不需要由民眾提出噪音舉證吧?是否由執勤員警到場評估為依據? 再次感謝承辦員警與曾經到場了解處裡的員警,大家辛苦了,真心希望能依法行事,店家也能奉公守法的作生意,還給社會一個和平共榮的相處模式,而不是讓受影響的人持續地遭受安靜的時空被少數人享受時給破壞,這是一件非常不公平的事情,還懇請相關單位能伸出援手,在此 致敬 規矩生活的人們 得來不易~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您好:臺端至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陳述『員林市南昌東路鮮肉串燒烤店擺放桌椅佔用道路及妨礙安寧案』,本分局業已派員查處並取締違規在案(掌電字第I7UA70098號),責請店家立即改善,另增加該路段巡邏密度,針對道路障礙及違規停車依法加強取締;有關妨礙安寧部分因現場未查獲相關情事,已加強勸導店家深夜務必管控顧客音量,避免妨礙他人。 本案聯絡人:第五組警務員張懷之, 聯絡電話: 04-8358611。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員林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林耕莘君您好: 臺端在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反應,已由本分局儘速了解處理中。順祝平安快樂,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