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822-001
物品索取
回覆次數:12025-08-22 08:12:07
一般民眾
請問若跟公司索取物品,依規定需要繳交費用,但是詢問承辦人告知不用繳交,是否與民刑法有關。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若公司內部規定索取物品需繳交費用,但承辦人員明確告知免繳,原則上屬於公司內部行政或管理問題,並不涉及刑法侵占或詐欺等罪責,也不屬於民法侵權行為範疇。建議您仍可留存承辦人員的說明紀錄,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如有疑慮,可再向公司人事或主管單位確認相關規定。
1140821-004
關於酒駕
回覆次數:32025-08-21 21:15:14
李明皓
和美鎮和中廣場常常有人喝酒後過一兩小時之後才騎機車或者自行車回去,是否能多加宣導……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和美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李明皓君您好: 您於114年8月21日至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提及「關於酒駕」案,本分局非常重視,除責由該轄區和美派出所派員至和美鎮和中廣場對現場 民眾實施防制酒後駕車宣導外,另針對該地點附近路口,加強酒後駕車之取締。 謝謝您對警政工作之關心與協助,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或疑問,歡迎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本分局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感謝您的來信。敬祝身體健康、順心如意。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五組 承辦人員:巡官何宜霖 聯絡電話:04-7570913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李明皓君您好: 臺端在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反映,已由本分局儘速瞭解處理中。 順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敬啟
1140821-003
販賣機金額錯誤
回覆次數:12025-08-21 21:13:39
一般民眾
請問若去販賣機投幣買東西,知道上面金額是錯誤,但是投上面金額測試,但有告知廠商要更改金額,是否屬於民事消費糾紛。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您的情況屬於民事消費糾紛,您有權利要求退款或賠償,並可依據法律程序進行申訴或訴訟。建議您保留相關證據與廠商的溝通記錄,以便在需要時使用。如果與業者的溝通未能解決問題,消費者可以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尋求協助。
1140821-002
道路使用
回覆次數:22025-08-21 18:10:34
姚富凱
請問道路邊線內是否可以用鐵架固定物來擺攤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姚富凱君您好: 您於114年8月21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留言,反映「道路邊線內是否可以用鐵架固定物來擺攤」一事,類此案件因需個案認定,請隨案提供相關照片及位址或直接撥打110報案專線,俾利本局派員查處。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員:警務員陳龍文 聯絡電話:04-7262049
1140821-001
檳榔攤占用道路
回覆次數:32025-08-21 09:44:07
一般民眾
彰化市中山路一段395巷與雲長路交叉口檳榔攤外凸占用道路,近期甚至開始推車加賣水果,影響轉彎車輛、行人視線造成安全疑慮;附近居民已多次投局長信箱無果,遲遲見不到任何改變。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彰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您好: 臺端反映「彰化市中山路1段395巷及雲長路口擺設檳榔攤案」,經本分局查處後,茲答復如下: 有關反映之地點,本分局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發現該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亦可隨時撥打110報案,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承蒙關心警政,敬致謝忱。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您好:有關臺端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巡佐 陳岳昆。聯絡電話:04-7233481。
1140819-004
遺失物報案
回覆次數:12025-08-19 18:20:54
一般民眾
請問若拾獲500元以下零錢或物品,若沒有送交警察機關報案,是否沒有,但建議送交警察機關開立證明避免糾紛,以及若自行保管期間或過期若遺失,是否需要負起賠償責任,以及若不是故意與自己的金錢搞混,是否會觸犯侵占遺失物。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依民法規定,撿到500元以下的零錢或物品,您可以自行保管,無需立即送交警察機關,若在撿到後一個月內無人認領,該物品的所有權將歸您所有。 然而,為了避免未來的法律糾紛,建議您仍然將撿到的物品報案並要求開立證明,這樣可以保護您的權益。若自行保管期間非故意遺失,通常不需負賠償責任;若只是無意間與自己金錢混淆,也不會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1140819-003
遺失物處理
回覆次數:12025-08-19 11:28:32
一般民眾
請問若撿到500元以下零錢,若自行保管,是否需要到警察機關開證明才可以,以及若自行保管,但零錢不慎與自己的錢搞混,是否有法律問題。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若撿到新臺幣500元以下的遺失物,可以依照民法第807條之1的規定,自行保管,無需立即送交警察機關。但拾得人應盡合理努力,嘗試聯繫失主歸還遺失物品,如果在撿到物品後1個月內,或通知招領逾15日仍無人認領,拾得人即可依法取得該物品的所有權。然而,若您自行保管這些零錢,但不慎與自己的錢搞混,依據刑法第337條,若被認定為侵占他人財物,則可能構成侵占罪。因此,為了避免法律糾紛,建議在拾得物品後,儘量保持與自己財物的分開,並在合理的時間內嘗試聯繫失主或前往派出所報案。
1140819-002
預約汽車試乘
回覆次數:12025-08-19 11:23:34
一般民眾
請問若網路預約汽車試乘,沒去爽約,或隨意亂講沒有車子以及沒有購買意願隨意回覆,請業務到外面開車給顧客看,若造成公司損失,是否屬於民事責任。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若民眾於網路預約試乘後未如期前往,或隨意回覆要求業務提供服務,造成公司實際損失時,原則上屬於民事糾紛範疇,公司可依契約內容或相關證據向民眾以民事途徑求償,並不涉及刑事責任。
1140819-001
統一編號
回覆次數:12025-08-19 11:20:03
一般民眾
請問若網路上面搜尋公司公開統一編號,給人家看,是否有違反法律相關規定。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公司統一編號屬於公開資訊,可透過經濟部商業司或其他公開平台查詢,並不涉及個人隱私或違反法律規定。若僅將公開的統一編號提供他人參考,並不會觸法。
1140818-001
造成機車騎車爭道,影響用路人安全
回覆次數:32025-08-18 13:46:31
公子
500彰化縣彰化市泰和路一段175號前到平交道,常有右側違停路邊,影響汽車和機車用路人權益,常常有搶道的狀況,非常危險,請派員定期巡邏舉發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彰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您好: 臺端反映「彰化市泰和路1段175號至平交道停車秩序案」,經本分局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有關反映之地點,本分局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發現該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亦可隨時撥打110報案,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承蒙關心警政,敬致謝忱。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您好:有關臺端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巡佐 陳岳昆。聯絡電話:04-7233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