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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140831-002

主題: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疑未依法規進行研判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5-08-31 15:38:29

留言人:

廖婉婷

留言內容:

家人遭車輛撞擊導致重傷,貴局交通警察隊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中,僅複製貼上兩造的自述摘要文字,然後結論是「陳述不一,無法釐清責任」。經洽詢承辦員警,為何除當事人陳述外,未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5款進行分析研判,他先是問我講的那是什麼辦法,然後說我所申請的交通事故現場照片就是分析研判了。然而相片僅為客觀事故狀態的紀錄與呈現,並未加入專業人員的判斷,是否確如承辦員警所說「這樣就算分析研判了」? 備註:已向監理單位申請交通事故鑑定,然而員警的說詞令人感到草率且罔顧縣民權益。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廖婉婷君您好: 您於114年8月31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提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疑義」1事,本局非常重視,已責由本局交通警察隊處理,茲答復如下: (一)現行各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對交通事故現場相關跡證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並依同法第13條製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供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事故30日後申請,然前揭研判表登載內容為「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非屬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非屬行政處分),未對外直接發生任何法律效果,僅供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參考使用,合先敘明。 (二)臺端對於肇事原因如有疑義,仍應以公路法第67條所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或法院判決為最終之確定。當事人等得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之規定,向事故發生地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聯絡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聯絡人員:警務佐林建華 聯絡電話:04-7228037*405

留言序號:

1140831-001

主題:

關於埔心鄉東門村邁進健身館前閃黃燈路口汽機車駕駛行駛該路口常有不禮讓行人之行為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5-08-31 07:29:00

留言人:

許佑鉦

留言內容:

如主題 這路口有斑馬線 行人要通過很多車輛無視行人不停等 家父8/30晚間欲通過此路口行走在斑馬線險遭撞擊 駕駛人下車理論並毆打家父 右腹左手臂受傷 請地方單位關注此事 建議導入科技執法,因為該路口常年有不少死亡/重傷車禍案例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溪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許佑鉦 君您好: 您於114年9月4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所提意見,經交由本局交通警察隊查處,茲答復如下: 有 關您建議埔心鄉東門村邁進健身館前閃黃燈路口設置科技執法設備一事,本局視路段(口)交通事故及違規發生率綜合評估設置;另本局將函請轄區溪湖分局派員加強該路段(口)巡邏及取締交通違規,以維交通安全。 感謝您對交通工作的關心與支持。敬祝平安、快樂。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巡官杜秉翰 聯絡電話:04-7228037分機303

留言序號:

1140830-001

主題:

大型車移車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8-30 22:28:38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公車遊覽車因為地形不熟悉,而旁邊路人幫忙移車,若收班寫好班表及里程數,影響到薪資計算,是否屬於民事問題,與刑法是否有關。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依您所述,若公車或遊覽車駕駛因地形不熟請路人協助移車,且事後收班填寫班表、里程數,若因此造成薪資計算上的爭議,原則上屬於公司內部管理或勞資間的民事問題,通常與刑法無涉。

留言序號:

1140829-002

主題:

人行道被佔用及違停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5-08-29 13:48:00

留言人:

林先生

留言內容:

金馬路二段255到317號這一段的人行道被嚴重佔用及違停 請加強取締及整頓 還給行人優良的行走空間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巡佐 陳岳昆。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  臺端反映「彰化市金馬路2段255到317號交通秩序案」,經本分局查處後,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反映之地點,本分局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發現該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亦可隨時撥打110報案,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二、另臺端亦可提供違規採證影像,利用彰化縣警察局全球資訊網(https://traffic.chpb.gov.tw/ViolatePetition/C005400)檢舉交通違規。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承蒙關心警政,敬致謝忱。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彰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40829-001

主題:

請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好好處理問題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5-08-29 13:38:20

留言人:

林先生

留言內容:

本人在8/13留言反應金馬路人行道被私自畫設停車位占用 得到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以下的回應"本分局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 不過目前8/29的狀況是 1. 人行道的停車格仍然還在,沒有被塗銷 2. 人行道還是被停車占用 所以請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好好處理問題,不要只是隨便給個回覆敷衍了事 也請督導的機關盡到督導的義務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巡佐 陳岳昆。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彰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  臺端反映「金馬路人行道被私自畫設停車位占用,請彰化分局第一組好好處理問題1案」,經本分局查處後,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反映之地點、路段,本分局第五組負責交通業務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發現該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亦可隨時撥打110報案,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二、另臺端亦可提供違規採證影像,利用彰化縣警察局全球資訊網(https://traffic.chpb.gov.tw/ViolatePetition/C005400)檢舉交通違規。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承蒙關心警政,敬致謝忱。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留言序號:

1140828-003

主題:

介紹朋友家人姓名認識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8-28 15:40:29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向他人介紹家人或朋友給其他人認識講姓名,無損失他人權益,是否有違反法律規定。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單純介紹朋友或家人、只講姓名,且沒有造成損害,不涉及刑法或民法上的問題,也不會違反個資法。這在法律上屬於一般人際互動的正常行為。

留言序號:

1140828-002

主題:

娃娃機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8-28 14:52:02

留言人:

留言內容:

光明街有一間娃娃機台內商品與保夾金額落差很大,還附上刮刮樂,10元投進去沒反應 結果是20才能玩洞口縮成很小 是要帶壞小朋友以小搏大的精神嗎?有沒有相關單位管理一下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如您認為該娃娃店涉及賭博,可至警察局局長信箱檢舉,也可撥打110請派員警前往查看(再由縣政府經綠處負責審查是否違法)。另如果您在投幣後機器沒有反應,這可能是機器故障或設計不當。在遇到此類情況時,立即聯繫機台的管理者或業者,並保留相關的投幣證據,以便後續的投訴消保機關。

留言序號:

1140828-001

主題:

索取文宣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8-28 11:18:12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政府機關櫃檯文宣若要索取是否可以自行索取,以及向店家索取免費文宣,之後已經索取過,但是沒有誠實告知,但店家免費贈送,是否不涉及法律相關規定。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政府機關櫃檯提供的文宣原則上可自由索取;至於店家免費贈送的文宣,即使未特別告知已經拿過,店家仍願意提供,通常不涉及法律問題。不過仍建議誠實告知,以避免誤會。

留言序號:

1140827-002

主題:

生意怎麼做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5-08-27 17:02:45

留言人:

大竹派出所旁邊的隣居

留言內容:

我在大竹派出所旁邊一百公尺內的店家因為彰南路原本沒有機車道現在改有機車道可以拜託你們不要經常性出來開單嗎??生意難做留口飯給我們吃可行嗎?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彰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  臺端反映「彰化市彰南路取締交通違規疑義案」,經本分局查處後,茲答復如下: 一、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規定:「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及同法第183條之1規定:「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 二、在快慢車道分隔線與路面邊線之間的路面,為機慢車道,車輛停車時倘有部分車身在機慢車道上,已妨礙機慢車道行駛之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承蒙關心警政,敬致謝忱。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巡佐 陳岳昆。聯絡電話:04-7233481。

留言序號:

1140827-001

主題:

索取文宣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8-27 10:22:13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索取免費文宣,但是不實方式大量索取,是否有違反刑法規定。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一般店家提供「免費文宣」是屬於宣傳用途,通常屬於店家同意民眾自由索取的範圍。若只是單純「多拿」文宣,原則上通常不會涉及刑法上的竊盜或詐欺。如惡意大量索取(例如幾百份),導致店家無法正常發放,店家可主張損失,要求賠償。另外如利用欺騙方式取得大量財物或文宣,若造成店家損失,可能被認定為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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