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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140901-001

主題:

紅綠燈秒數燈故障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9-01 18:45:50

留言人:

郭侑駿

留言內容:

彰美路一段58巷轉出至民生路的路口,紅綠燈秒數顯示異常,雙位數永遠顯示6,需要維修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交通號誌、標線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反映。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40831-005

主題:

介紹獎金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8-31 20:32:48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介紹朋友到公司任職,但非當事人介紹任職,而口頭隨意開玩笑說介紹獎金要填寫他,是否有違反法律相關規定。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如果只是口頭開玩笑說「介紹獎金要填寫他」,但實際上並沒有真的去申報、領取該筆獎金,那麼只是言語上的玩笑,並不會涉及任何法律問題。

留言序號:

1140831-004

主題:

冒領遺失物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8-31 20:30:23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學校失物招領,而冒領失物,除了可能遭到校規處分,是否可能面臨侵占遺失物法律責任。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若學校的失物招領中出現冒領失物的情況,除了可能面臨校規的處分外,冒領者還可能面臨法律責任。據刑法第337條冒領失物的行為可能構成「侵占遺失物罪」。此外,冒領者也可能因為不當得利而需要返還所獲得的利益。

留言序號:

1140831-003

主題:

提款機提款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8-31 20:28:43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到提款機提款,而上一位顧客提完,而忘記退出視窗,而下一位顧客要提款而幫忙退出視窗才可以提款,是否有違反法律規定。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若您至提款機提款時,發現前一位顧客未完成操作而遺留在畫面上,僅協助按下「退出」或「取消」鍵,並未使用他人帳戶提款或存取款項,通常不涉及法律問題。但建議遇到類似情況,最好等上一個用戶自動登出後再操作,以避免誤會。

留言序號:

1140831-002

主題: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疑未依法規進行研判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5-08-31 15:38:29

留言人:

廖婉婷

留言內容:

家人遭車輛撞擊導致重傷,貴局交通警察隊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中,僅複製貼上兩造的自述摘要文字,然後結論是「陳述不一,無法釐清責任」。經洽詢承辦員警,為何除當事人陳述外,未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5款進行分析研判,他先是問我講的那是什麼辦法,然後說我所申請的交通事故現場照片就是分析研判了。然而相片僅為客觀事故狀態的紀錄與呈現,並未加入專業人員的判斷,是否確如承辦員警所說「這樣就算分析研判了」? 備註:已向監理單位申請交通事故鑑定,然而員警的說詞令人感到草率且罔顧縣民權益。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廖婉婷君您好: 您於114年8月31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提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疑義」1事,本局非常重視,已責由本局交通警察隊處理,茲答復如下: (一)現行各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對交通事故現場相關跡證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並依同法第13條製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供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事故30日後申請,然前揭研判表登載內容為「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非屬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非屬行政處分),未對外直接發生任何法律效果,僅供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參考使用,合先敘明。 (二)臺端對於肇事原因如有疑義,仍應以公路法第67條所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或法院判決為最終之確定。當事人等得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之規定,向事故發生地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聯絡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聯絡人員:警務佐林建華 聯絡電話:04-7228037*405

留言序號:

1140831-001

主題:

關於埔心鄉東門村邁進健身館前閃黃燈路口汽機車駕駛行駛該路口常有不禮讓行人之行為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5-08-31 07:29:00

留言人:

許佑鉦

留言內容:

如主題 這路口有斑馬線 行人要通過很多車輛無視行人不停等 家父8/30晚間欲通過此路口行走在斑馬線險遭撞擊 駕駛人下車理論並毆打家父 右腹左手臂受傷 請地方單位關注此事 建議導入科技執法,因為該路口常年有不少死亡/重傷車禍案例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溪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許佑鉦 君您好: 您於114年9月4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所提意見,經交由本局交通警察隊查處,茲答復如下: 有 關您建議埔心鄉東門村邁進健身館前閃黃燈路口設置科技執法設備一事,本局視路段(口)交通事故及違規發生率綜合評估設置;另本局將函請轄區溪湖分局派員加強該路段(口)巡邏及取締交通違規,以維交通安全。 感謝您對交通工作的關心與支持。敬祝平安、快樂。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巡官杜秉翰 聯絡電話:04-7228037分機303

留言序號:

1140830-001

主題:

大型車移車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8-30 22:28:38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公車遊覽車因為地形不熟悉,而旁邊路人幫忙移車,若收班寫好班表及里程數,影響到薪資計算,是否屬於民事問題,與刑法是否有關。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依您所述,若公車或遊覽車駕駛因地形不熟請路人協助移車,且事後收班填寫班表、里程數,若因此造成薪資計算上的爭議,原則上屬於公司內部管理或勞資間的民事問題,通常與刑法無涉。

留言序號:

1140829-002

主題:

人行道被佔用及違停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5-08-29 13:48:00

留言人:

林先生

留言內容:

金馬路二段255到317號這一段的人行道被嚴重佔用及違停 請加強取締及整頓 還給行人優良的行走空間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巡佐 陳岳昆。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  臺端反映「彰化市金馬路2段255到317號交通秩序案」,經本分局查處後,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反映之地點,本分局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發現該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亦可隨時撥打110報案,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二、另臺端亦可提供違規採證影像,利用彰化縣警察局全球資訊網(https://traffic.chpb.gov.tw/ViolatePetition/C005400)檢舉交通違規。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承蒙關心警政,敬致謝忱。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彰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40829-001

主題:

請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好好處理問題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5-08-29 13:38:20

留言人:

林先生

留言內容:

本人在8/13留言反應金馬路人行道被私自畫設停車位占用 得到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以下的回應"本分局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 不過目前8/29的狀況是 1. 人行道的停車格仍然還在,沒有被塗銷 2. 人行道還是被停車占用 所以請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好好處理問題,不要只是隨便給個回覆敷衍了事 也請督導的機關盡到督導的義務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巡佐 陳岳昆。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彰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  臺端反映「金馬路人行道被私自畫設停車位占用,請彰化分局第一組好好處理問題1案」,經本分局查處後,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反映之地點、路段,本分局第五組負責交通業務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發現該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亦可隨時撥打110報案,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二、另臺端亦可提供違規採證影像,利用彰化縣警察局全球資訊網(https://traffic.chpb.gov.tw/ViolatePetition/C005400)檢舉交通違規。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承蒙關心警政,敬致謝忱。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留言序號:

1140828-003

主題:

介紹朋友家人姓名認識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8-28 15:40:29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向他人介紹家人或朋友給其他人認識講姓名,無損失他人權益,是否有違反法律規定。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單純介紹朋友或家人、只講姓名,且沒有造成損害,不涉及刑法或民法上的問題,也不會違反個資法。這在法律上屬於一般人際互動的正常行為。

資料筆數【7140】頁數【57/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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