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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140913-002

主題:

可否說明"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是甚麼意思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5-09-13 17:48:49

留言人:

林先生

留言內容:

本人在8/29反應金馬路二段255到317號這一段的人行道被嚴重佔用及違停 得到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的回覆是:...本分局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 問題是現在該路段的人行道還是被嚴重佔用及違停 想請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說明一下"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是甚麼意思 到底是有處理還是沒有處理? 這種官樣文章我們小市民看不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  臺端反映「彰化市金馬路2段255到317號交通秩序案」,經本分局查處後,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提及之地點,本分局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並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者依法告發、取締,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再發現該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亦可隨時撥打110報案,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二、另有關該路段是否設置為人行道或為私人土地範圍,依現況及相關設施尚難認定,應由該道路主管機關認定後,方為據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執法。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承蒙關心警政,敬致謝忱。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巡佐 陳岳昆。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彰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40913-001

主題:

交通事故影片留存多久?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5-09-13 14:20:40

留言人:

留言內容:

貴分局交通隊從現場取回的監視器畫面,會在局裡留存多久?行政訴訟動輒2~3個月,是否會發生行政法院要影片時,檔案卻已被貴分局刪除?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詹先生您好: 您於114年9月13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提及「道路交通事故監視器影片資料保留問題」1事,本局非常重視,已責由本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處理,茲答復如下: 本案業以電話方式回復臺端,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聯絡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聯絡人員:警務佐林建華 聯絡電話:04-7228037*405

留言序號:

1140912-001

主題:

違規開單勿故意拖時間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5-09-12 21:34:07

留言人:

黃加平

留言內容:

今晚20:53左右我因未帶安全帽違規,被鹿港分局草港派出所宋佳倫警員攔檢,我立即出示證件並提報身分證字號:我知道我未帶安全帽違規,但因為機車沒油了(我指著油表給他看)但因為距離100公尺左右的加油站快下班了,能否請他開單快一點,然而該警員卻動作緩慢著查驗我的個人資料身分,看著我從機車行李箱拿出安全帽戴上還慢慢地故作懷疑的說你是不是喝酒,並且要我對測試管吹氣、我再度跟他講加油站要休息了,能否請你快一點不然我的機車沒油我就用走的回家了,但該員警很沒有同理心,不知是有意或無意,愣是等到20:59才開立罰單給我。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鹿港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黃加平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114年9月12日寄給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留言投訴「違規開單勿故意拖時間」案,本分局答復如下: 有關您投訴之案件,本分局非常重視,經責由業務單位(第二組)了解事件發生始末後,其癥結點在於係雙方角度不同所導致產生誤解衝突,為避免類似狀況,將加強督飭約束同仁注意服務態度、口氣及執行技巧,以免遭民垢病。   謝謝您對警政工作之關心與協助,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或疑問,歡迎來電與承辦人聯絡,本分局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敬祝安康!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第二組 承辦人員:黃 筑 聯絡電話:(04)7751012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黃加平先生/小姐 您好: 有關您至彰化縣警察局「民意信箱」留言「違規開單勿故意拖時間』案,本分局將儘速查處並回復。 敬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啟

留言序號:

1140911-004

主題:

公車多扣錢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9-11 18:14:35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搭乘公車刷卡機路線錯誤刷卡,而司機請乘客刷卡,但是有多扣錢而衍生糾紛,以及若刷卡機有問題少扣區間的錢打電話去問客運公司表示不需要補繳費用,是否屬於民事糾紛,是否與刑事有關。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在搭乘公車時,若因刷卡機故障或錯誤刷卡導致多扣款,這類情況通常屬於民事糾紛。乘客與客運公司之間的爭議主要涉及民事責任,而非刑事責任。

留言序號:

1140911-003

主題:

行政人員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9-11 16:43:54

留言人:

李家婧

留言內容:

來申請良名證,遇到服務不好的人員👎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對於您至本局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反映服務人員態度不佳的情形,我們非常重視,也會立即轉知該單位檢討,期能提供更周到、友善的服務。造成您的不便,深感抱歉,感謝您的指正與包容。

留言序號:

1140911-002

主題:

侵占竊盜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9-11 15:40:35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當兵期間,拿隔壁臨兵摺好公發的棉被蚊帳應付內務評分及睡覺短暫使用,未攜帶回家,除了面臨內部懲處,是否與侵占竊盜有關。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依您所提,服役期間若臨時拿取同袍已摺好的公發棉被或蚊帳,僅為應付內務評分或短暫睡覺使用,且並未攜回家中或據為己有,通常屬於單位內部管理問題,一般不會構成刑法上的竊盜或侵占罪。

留言序號:

1140911-001

主題:

鄰居飼養的狗半夜吠叫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9-11 00:45:53

留言人:

郭玠妤

留言內容:

鄰居飼養的狗半夜一直叫, 已影響到睡眠,其他鄰居與飼主溝通,飼主還是毫無作為,如何處理?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犬隻吠叫製造之噪音係屬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之聲音,建議您開始收集證據,例如錄音或錄影,記錄狗叫的時間和頻率。如果您住在公寓或社區,您也可以向管理委員會反映此問題,請求他們介入協調。若前述方法都無效,您可以向警察局報案撥打110。

留言序號:

1140910-005

主題:

交通事故聯單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9-10 13:33:43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交通事故聯單有雙方姓名及員警姓名及電話,若提供給家人、律師或調解委員看及討論後續和解事項,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交通事故聯單上所記載的姓名、電話等資訊,屬於個人資料。若您僅提供給家人、律師或調解委員,作為後續和解或法律處理之必要用途,屬於正當合理的使用情形,一般不會涉及違法。

留言序號:

1140910-004

主題:

qw90219@yahoo.com.tw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9-10 13:30:53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服兵役期間,拿隔壁臨兵摺好的公發棉被蚊帳應付內務評分但是沒有帶走,是否會觸犯刑法竊盜或侵占問題。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依您所述,僅是在服役期間,臨時拿取隔壁臨兵摺好的公發棉被、蚊帳,僅用來應付內務評分,且事後並未帶走或據為己有。由於缺乏「非法占有」的意圖,一般不會構成刑法上的竊盜或侵占罪。此行為涉及單位內部管理或紀律問題。

留言序號:

1140910-003

主題:

對話截圖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5-09-10 08:42:37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單純截圖與朋友老師家人對話內容,給共同好友或是其他人看,是否有違反法律相關規定。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一般而言,若僅是將與朋友、老師、家人的對話內容截圖,並轉給共同好友或其他人觀看,在未涉及隱私秘密、誹謗或不實內容散布的情況下,通常不會觸犯刑法。但仍須注意,若對話內容涉及個人隱私或未經同意散布,可能引起民事上的爭議(如侵害隱私權、名譽權)。若有不實內容或造成他人名譽受損,則可能涉及刑法誹謗或散布不實訊息。建議轉傳前仍應尊重當事人意願,避免衍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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