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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090109-01

主題:

這會犯法嗎?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1-08 15:17:14

留言人:

鷹眼男

留言內容:

淘寶購買反曲弓,以及箭枝(無箭頭,軟膠頭),運來台灣收藏用會犯法嗎?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茲答覆如下: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列管刀械中屬弓類者僅有「十字弓」,其構成要件「係為發射箭矢之機械原理,並有槍托、準星、扳機、瞄準器、望遠鏡等配備。」 二、臺端欲購買之「反曲弓」如具備使用板機發射箭矢構造,即屬管制刀械「十字弓」,依法應申請許可始得持有。有關申請持有、進口列管刀械辦理方式,請參考「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 三、您如仍有疑義,可洽詢本局保安科(聯絡電話:04-7619622)。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108-02

主題:

路罷停車、聚賭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0-01-07 20:50:39

留言人:

市民

留言內容:

彰化縣和美鎮和厝路一段382巷雜貨店門口常常聚賭大小聲 彰化縣和美鎮和厝路一段382巷81號常常十字路口雙邊停車 開車經過超怕撞到民眾 雜貨店賭客汽車、機車常停在十字路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回覆內容:

市民您好: 臺端在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反映,已由本分局儘速瞭解處理中。 順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啟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回覆內容:

市民您好: 一、臺端於109年1月7日致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案件敬悉。 二、關於臺端所提供之寶貴意見,本分局已責由轄區塗厝派出所針對『路霸停車、聚賭』情事乙節,經到場對於屢勸不聽或已嚴重妨礙道路通行而拒不改善者,基於保障合法、取締非法之原則,在維護大多數用路人(車)權益為優先考量下,已請店家勸導勿大小聲及宣導用路人權益,勿再占用道路,若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妨礙安寧以及賭博情事者將依法辦理。 三、本分局將持續針對嚴重之「違規熱點」進行清除路霸、違停占用道路等嚴重妨礙交通,責成塗厝派出所不定期對於屢勸不聽或已嚴重妨礙道路通行而拒不改善者,依法執行取締告發,保障用路人權益。另為爭取稽查時效,如發現所陳訴之情事,建議臺端可逕向轄區塗厝派出所04-7555584報案,或撥打110報案專線,員警受理後會儘速前往處理。謝謝臺端的來信,敬祝身體健康 順心如意!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一組) 承辦人:警員歐明宗 聯絡電話:04-7570886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和美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108-01

主題:

個人資料保護法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1-07 15:58:57

留言人:

張鈺豪

留言內容:

請問若購買東西結帳時,店家詢問有無會員電話,向店家告知會員電話,而詢問會員電話非本人可否使用,店家說可以,以及若將會員電話告訴其他朋友知道,無侵害他人權益意思,請問是否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條文,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既已知悉無損害當事人權益,屬合於個資法之蒐集處理利用,且合於目的性使用。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107-07

主題:

彰化市永安平交道旁的亂象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0-01-06 13:28:32

留言人:

彰化市民

留言內容:

從自強路到永安平交道沿路路旁都有擺攤,攤商把產品、廣告招牌都往外擺,買東西的人機車就只能停在車道上,最誇張的是靠近平交道那位攤商,他的車就停在平交道旁,商品也擺在地上(這應是機車道),為了閃過他往外擺的商品及臨停的機車,汽車、機車全擠在平交道旁,真的很危險,警察騎車經過也無感,我們也反映過,但這位攤商的靠山好像很大,依然亂擺. 請貴單位幫幫忙,只有你們才能執法,不要等發生重大意外才來檢討,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內容:

臺端您好:  您寄給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電子郵件,提及「彰化市自強路至永安街平交道攤販違規占用道路案」,本分局非常重視,經派員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有關提及之地點,本分局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並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者依法勸導、告發、取締,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再發現該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亦可隨時報案通報,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本案承辦人員:巡官許威 聯絡電話:04-7268970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彰化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109年1月7日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警員李淑惠。聯絡電話:04-7233481。】

留言序號:

1090107-06

主題:

溪湖鎮西環路嚴重並排停車佔用外側車道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1-06 05:58:57

留言人:

吳先生

留言內容:

我不知道該轄區的派出所是真的不知道還是假裝不知道,自溪湖鎮西環路的眾喜超市到全家便利商店,甚至再過去要往成功夜市那邊,一整排的並排停車就直接停在外側車道打雙黃燈就自以為最大?甚至還有小貨車在機車停等區直接停著賣東西的,而且是長期性的,每天就騎車經過東閃西閃,隨便抓個影片都能檢舉個快10多台並排的,重點是甚少看過員警經過在驅離甚至開單違規的! 難道要像臉書最近各大竄起的翻轉某某縣市違規的說法,發現就打電話請員警處理,到場不開單就投訴嗎? 我幾乎每天都會經過西環路,沒有一天是可以好好騎車不用閃來閃去的,那邊也常常發生大大小小的車禍,難道轄區派出所會不知道嗎?常常在彰化市、秀水、福興、溪湖來往,就真的溪湖的交通爛到一個很可以。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台端於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 自溪湖鎮西環路的眾喜超市到全家便利商店,甚至再過去要往成功夜市那邊,違規停車嚴重。 本分局已責由第五組督同警備隊、交通分隊及轄區溪湖派出所加強違規取締並拍照存證,以維護轄區交通安全及用路人權益;台端亦可直接撥打本分局04-8852026或撥打溪湖派出所04-8852404報案電話,本分局定竭盡所能保障民眾權益;感謝您留言反映,順祝平安快樂。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洪榮甲、聯絡電話04-8824439敬啟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溪湖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107-05

主題:

水果攤違規擺攤巷弄當儲物空間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0-01-05 11:26:32

留言人:

市場買菜

留言內容:

和美鎮愛物路45號水果攤擺攤都擺到雙黃線,連旁邊中山路52巷的巷弄都變成他們儲放水果擺攤的位子,騎車要經過還會故意擋到,看警察來取締也沒用,反正警察走他就在擺出來,過不去老闆員工還會罵人叫你不應該從這邊經過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回覆內容:

市民買菜您好: 一、臺端於109年1月7日致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案件敬悉。 二、關於臺端所提供之寶貴意見,本分局已責由轄區和美派出所針對和美鎮和美鎮愛物路45號攤販佔用道路情事乙節,經到場對於屢勸不聽或已嚴重妨礙道路通行而拒不改善者,基於保障合法、取締非法之原則,在維護大多數用路人(車)權益為優先考量下,本分局均有持續依法執行取締告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1項3款於道路上擺攤販賣,並勸導商家遵守用路人權益,勿再將商品占用道路,以維持交通秩序之順暢。 三、本分局將持續針對嚴重之「違規熱點」進行清除路霸、違停、路口攤販占用道路等嚴重妨礙交通及影響市容觀瞻,責成和美派出所不定期編排市容整理勤務,對於屢勸不聽或已嚴重妨礙道路通行而拒不改善者,依法執行取締告發或清除障礙,以期能達到「還路於民」及「恢復市容」之目標,保障用路人權益。 謝謝臺端的來信,敬祝身體健康 順心如意!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一組) 承辦人:警務佐謝志明 聯絡電話:04-7556068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和美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回覆內容:

市場買菜您好: 臺端在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反映,已由本分局儘速瞭解處理中。 順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啟

留言序號:

1090107-04

主題:

選罷法攜帶手機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1-05 11:21:34

留言人:

張鈺豪

留言內容:

請問投票不慎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是觸犯總統副總統選罷法93條-1還是公職人員選罷法第65條3項,以及若被選務人員發現是會先勸導還是直接開罰,以及若未被發現是否還會有法律責任追究,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保安科

回覆內容:

張鈺豪先生您好: 您於109年1月7日在本局受理「警民交流留言板」留言反映有關「選舉投票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法律責任及處罰相關問題」茲說明如下: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中央、直轄市、縣(市)各設選舉委員會辦理之。」您所反映事項,主管機關為彰化縣選舉委員會,非屬本局業管,爰請洽詢彰化縣選舉委員會說明釋疑。 感謝您的留言,敬祝安康。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保安科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107-03

主題:

路霸檢舉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1-04 04:03:04

留言人:

吳小姐

留言內容:

彰化縣溪湖鎮西環路501號 三間營業店都是路霸攤位擋人行道 “瓦斯桶”放人行道違法又危險 他們客人汽車、機車常停店門口 行人都要遶走車道與行駛車爭道超危險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會將相關訊息轉予溪湖分局知悉,由該分局責請轄區分駐(派出)所編排交通整理勤務,以維交通秩序;另為爭取稽查時效,建議台端如發現有所述之情事,可與轄區分駐(派出)所反映或撥打110報案專線,員警受理後會儘速前往處理,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107-02

主題:

防範交通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1-03 11:58:07

留言人:

黃榮民

留言內容:

希望員林分局研議於員林市湖水路(明湖國小前路段)設置塑膠PP版 警52測速照相標誌及限速40標誌 以示嚇阻,因為該湖水路近年許多車輛嚴重超速 特別於週六、日時段,已嚴重影響當地交通與安全與住家安寧 所以希望員林分局 研議員林市湖水路(明湖國小前路段)設置塑膠PP版 警52測速照相標誌及限速40標誌 以示嚇阻駕駛人 及改善當地交通安全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黃先生你好: 您於109年1月7日致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於員林市湖水路(明湖國小前路段)設置取締超速警52標誌牌建議1事,本局設置前有取締警52標誌牌,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2、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1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3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本局執行交通執法均依規定於取締地點前方1百公尺前放置前有取締標誌牌,有關您的建議本局將不定期於該路段規劃交通稽查及機動測照勤務,以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發生。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聯絡人:警員施耀濱 聯絡電話:04-7203963轉305

留言序號:

1090107-01

主題:

妨害信用提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1-03 10:15:13

留言人:

張鈺豪

留言內容:

請問若在汽車公司有預約賞車試駕,但事後爽約沒有赴約,請問這樣是否跟妨害信用有關係,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茲答復如下: 一、刑法第313條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成立妨害他人信用罪。即用「散布流言,施用詐術」作為手段,足以減損他人的信用狀態,成立「損害他人信用罪」。 二、爽約如非故意「損害他人之信用」,即非刑法規範應受處罰之範疇。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資料筆數【7029】頁數【46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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