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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090417-04

主題:

110報案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16 14:31:28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撥打110報案,若亂講報案人姓氏非全名,若屢勸不聽是否也會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四項處罰,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85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所述如無故撥打110報案行為,屢勸不聽者,則已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成立之要件。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17-03

主題:

頂番派出所前紅線汽車違停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4-16 12:40:08

留言人:

請輸入留言人

留言內容:

彰化縣鹿港鎮鹿和路四段25號(頂番派出所),派出所前紅線(公車停等區),不時有汽車違停(由其是用餐時間),請經常派員警開單,辛苦了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鹿港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

回覆內容:

有關您於109年4月17日至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頂番派出所前紅線違停一案,本分局非常重視,已責由轄區頂番派出所派員針對此路段加強違規之取締;另民眾遇見是類狀況亦可直接撥打當地分駐(派出)所電話或110,警方將會派員前往取締,以維民眾用路之通行安全。 謝謝您對警政工作之關心與協助,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或疑問,歡迎來電與承辦人聯絡,本分局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並致謝忱。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第五組 承辦人員:黃昱融 聯絡電話:(04) 7751015 聯絡信箱:lk01@ms1.chpb.gov.tw 福興分駐所:04-7775405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敬啟

留言序號:

1090417-02

主題:

批評宗教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16 10:58:53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批評宗教是否有法律規範,休息。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參考留言板1090416-08。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17-01

主題:

大眾運輸套逃票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16 10:57:41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大眾運輸逃票,但事後要補票,但不知道金額是多少,是否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本項構成要件須有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所述如已補票完成,尚難構成該法。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16-10

主題:

搭乘大眾運輸逃票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15 23:59:31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搭乘大眾運輸逃票,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還是刑法處罰,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第339條之一條第一項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條第二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另大眾捷運法第49條: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前項應補繳票價及支付之違約金,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營運機構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第4款、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第5款、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本項構成要件須有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所述搭乘大眾運輸逃票情形,恐已構成刑法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罪及違反大眾捷運法。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16-09

主題:

個人資料保護法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15 21:54:23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幫忙或是核對資料,事後馬上告知當事人、且無損害他人利益,是否會該法問題,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42條內容,須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構成之要件;另第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所述若僅幫忙或是核對資料,事後告知當事人、無損害他人利益,尚難構成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16-08

主題:

妨害名譽要件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15 21:14:53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開玩笑批評對方以及宗教,是否屬於妨害名譽或是刑法246條規範,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為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一項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所謂公然侮辱罪,是指侮辱行為未涉及具體事實,如以三字經罵人;誹謗罪則是具體陳述事實,如連名帶姓罵指某人是爛人;第 246 條侮辱宗教建築物與妨害祭禮罪: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所述開玩笑批評對方及宗教,而批評之語如已達公然侮辱或毀損他人名譽,恐已構成其要件。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16-07

主題:

民事贈與物品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15 21:09:20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跟店家索取物品,若店家願意贈送,但當事人有時候若身上還有物品而繼續索取,因不好意思向店家告知,而亂編理由,而店家也願意贈送,請問這收是否屬於民法贈與,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店家願意贈送物品給顧客,應屬店家與顧客消費問題;建議您如有消費疑義,可撥打「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或逕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洽詢。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16-06

主題:

亂寫問卷是否有法律問題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15 19:55:59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亂寫問卷調查的問卷、考卷,以及亂寫假名、亂寫學校,是否有偽造私文書,或是其他法律規範,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成立要件之一須有變造或偽造私文書的結果,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可能成立本罪,所述僅亂寫問卷調查的問卷、考卷與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16-05

主題:

隨意撥打110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15 19:53:23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撥打110,跟受理員警亂講車子可能被拖吊,若惡作劇行為,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項還是刑法171條處罰,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社會秩序維護法85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刑法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所述若僅無故撥打110惡作劇行為,經勸阻不聽者,則係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要件,與刑法第171條構成要件不符。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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