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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090514-03

主題:

台61線,線西交流道北上與中華路交叉路口,每週一到週五一堆左轉車佔用直行車道,請派員前往取諦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0-05-13 16:09:59

留言人:

先生

留言內容:

台61線,線西交流道北上與中華路交叉路口,每週一到週六上班時間07:00-08:00一堆左轉車佔用直行車道,請派員前往取諦。 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和美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回覆內容:

先生君您好: 臺端於109年5月14日至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陳情檢舉交通違規案,經本分局查處,答復如下: (一)有關臺端陳情檢舉反映,本分局轄內線西鄉中華路與臺61線路口,常有違規左轉車輛佔用中間直行車道影響安全案,本分局已責由所轄線西分駐所規劃勤務,加強取締上述地點路口違規情事,以維用路人通行安全。 (二)感謝臺端寶貴意見及對交通執法之關心,特致謝忱。 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敬上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五組) 本案聯絡人員:警員尤宗坤 聯絡電話:04-7570913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回覆內容:

先生君您好: 臺端在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反映,已由本分局儘速瞭解處理中。 順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啟

留言序號:

1090513-13

主題:

廠商測試

回覆次數:0
最後發表:

2020-05-13 13:42:38

留言人:

廠商測試

留言內容:

廠商測試

留言序號:

1090514-02

主題: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13 12:18:51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車牌號碼、引擎號碼、車身號碼雖然可以查出車主,是否屬於個人資料範圍內,以及若單純到店家訂貨提供車牌、引擎車身號碼其中之一,無其他損害利益,車主也知情,是否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提的問題,所述之疑義,建議您可參考留言板1090513-08及1090513-11。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14-01

主題:

交通違規取締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5-13 12:14:23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闖紅燈交通違規,被警察攔下取締告發,違規人跟警察拜託是否可以勸導取代告發,若警察開立別條違規事項,是否可以,以及違規人是否會有違法,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張先生您好: 您於109年5月14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再次詢問「交通違規取締」1事,相關規定如下: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警察本於職權,對於交通違規行為攔查後,均應依違規事實舉發,對於沒有發生之違規行為,並無從舉發;您所稱開立別條違規項目,應視行為人是否有違規事實,如未有違規之行為事實,則警察無法舉發,合先敘明。 (二)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之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而闖紅燈行為不屬上開得勸導之輕微違規項目,不得施以勸導。 (三)民眾因交通違規為警察攔查,如只口頭上要求警察人員不要舉發,原則上並不違法,如因請託後警察人員未依法舉發者,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應負刑事責任,另民眾涉嫌違反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也是有刑事責任。 (四)以上相關法令及規定供您參考,如仍有疑問,亦可來電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洽詢(04-7228037),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 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13-12

主題:

舉發違停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0-05-13 11:31:26

留言人:

李小姐

留言內容:

上禮拜同一地點不同天 致電請你們同仁過去開單驅趕攤販(小貨車)黃線違停+佔用機車格; 撥110→現場等了ㄧ陣子也沒看到警察來, 撥派出所電話→有警察先生來,但跟攤販說個幾句話就走了,沒開單,那個攤販繼續停原地! 可能因為你們員警到場沒開單,所以昨天(5/12)那個攤販又在原地方擺了,我再撥110把上述情況告知你們同仁,你們同仁才去現場開單,但攤販還是繼續停在原地,不知道是否開單後就可以繼續違停?還是需要我們ㄧ般民眾連續電話舉報才驅趕? 還有希望民族派出所的警察先生/小姐們,可以三不五時地走出派出所外面驅趕.開單(尤其是民族路與曉陽路口),常常遇到紅黃線違停、併排停車、臨時停車佔用車道,造成塞車。辛苦了,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內容:

李小姐您好:  您寄給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電子郵件,提及「民族路派出所斜對面水果攤販發財車違停占用停車格及民族路、曉陽路違規停車案」,本分局非常重視,經派員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有關提及之地點,本分局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並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者依法告發、取締,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再發現該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亦可隨時報案通報,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本案承辦人員:巡官許威 聯絡電話:04-7268970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109年5月13日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警員李淑惠。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彰化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13-11

主題:

汽機車引擎、車身、車牌號碼是否屬於個人資料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13 11:13:32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汽機車引擎、車身、車牌號碼是否屬於個人資料,因為查詢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沒有顯示,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提的問題,所述機車引擎、車身、車牌號碼之疑義,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1款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該引擎、車身、車牌號碼應屬於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範疇。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13-10

主題:

矗立在彰化線線西鄉境內之138縣道和線路502號公司門口左側前那支三時式交通號誌燈之綠燈故障,待修復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5-13 00:10:25

留言人:

福安

留言內容:

西元2020年5月12日星期二發現矗立在彰化縣線西鄉138縣道和線路之由西邊的省道台十七線西部濱海公路往東邊的和美鎮市區的行駛方向上的138縣道之和線路而與草豐路所交岔而成的十字型路口之138縣道的和線路路旁,也就是在彰化縣線西鄉和線路502號之大鐘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從大門口出來方向的左前方那支在138縣道的和線路路旁之三時式交通號誌燈燈桿上的燈箱裡的綠燈號誌燈故障不會亮了,急待彰化縣警察先生或者警察女士通知廠商的交通號誌燈專業維修人員來做修復。麻煩您了;謝謝您;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福安君您好: 臺端於109年5月13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所提意見,經交由本局交通警察隊查處,茲答復如下: 有關您反映彰化縣線西鄉和線路502號前號誌故障1事,經查本局已於109年5月12日接獲故障通報,並派員前往修復完畢。 感謝您對交通工作的關心與支持。敬祝平安、快樂。 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歡迎您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本府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林國樑 聯絡電話:04-7228037分機107

留言序號:

1090513-09

主題:

噪音,飆車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5-12 22:11:08

留言人:

王仙憬

留言內容:

彰水路3段666號,紅綠燈從未使用,只閃燈用,每天晚上都是機車,汽車大卡車飆車聲音,擾民。 你們都只是在往二林路上架照像機取締。 這邊3段吵死人了!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北斗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

回覆內容:

感謝您對本分局交通之關心,有關您所反映事項,經查該路口3色號誌運作時段為每日上午6時至夜間23時,以維護該路段交通順暢及行車安全,妥適調整號誌運作。承蒙臺端對警政工作之關心與協助,併致謝忱。

留言序號:

1090513-08

主題: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41條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12 19:56:30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到店家購買汽機車零件,需要提供車牌或引擎、車身號碼,查詢零件料號,但非本人而告知店家查詢訂貨,請問車牌、引擎號碼是否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範,另外當事人訂貨,車主也知情,是否會有相關法律規範,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法務部函釋: 有關汽車原廠提供車輛維修紀錄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疑義乙案。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財務狀況、……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第2條第1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準此,須屬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特定個人之資料,始為個資法所保護之客體,而有個資法之適用,合先敘明。另該法第41條須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足生損害於他人者,所述當事人訂貨,車主也知情,尚難構成要件;建議你如有上務之疑義,可逕向相關網站查詢。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13-07

主題: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12 19:48:59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家人辦理店家的會員,只要告知電話就可以辦理而享有優惠,若將優惠告知給友人,而沒有損害家人權益,而詢問店家回覆說只要報電話就可以不需要本人,是否會有該法問題,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42、51條款,所述僅單純把會員優惠告知給友人,尚難構成違法之要件。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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