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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090515-03

主題:

觀看巡邏箱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14 17:10:01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非警務人員單純觀看巡邏箱內容,是否會觸犯刑法315條,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第315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所述僅單純觀看巡邏箱內容,與該法構成要件不符。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15-02

主題:

110報案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14 17:08:32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上次詢問110報案,惡作劇戲稱朋友的車子被拖吊、亂講姓氏,但未持續性是否會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處罰,以及該行為是否符合刑法171條要件,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參考留言板1090514-19。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15-01

主題:

分享網路新聞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14 16:34:25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在網路上看新聞,若單純分享網路新聞的網址給友人看,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範圍,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據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所以網路上有關於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的文章,在作者沒有註明不許轉載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分享網路新聞給友人看。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14-20

主題:

社會秩序維護法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14 16:09:32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觸犯該法,是否一定要移送處理,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所述如有違反上述條款之情形,依據該法第33條及第36條之規定移送裁處。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14-19

主題:

110報案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14 16:07:57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撥打110,詢問拖吊場勤務時間,以及若向警方亂講朋友車子疑似被拖吊,以及隨便亂講姓氏,但請警方不必過來處理,請問是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還是刑法171條,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即為刑法上所稱「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本罪之構成要件,以申告人客觀上須有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之行為,至於本條所稱之該管公務員,係指凡有偵查犯罪或審判職權之一切公務員,包含:司法官、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等均屬之。另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此法構成要件除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外,尚須有勸阻不聽者;所述如僅詢問拖吊場勤務時間及隨便亂講姓氏,無持續性行為及勸阻不聽者,尚難構成上述違法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14-18

主題:

拍攝公共場所文宣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14 14:05:41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拍攝公共場所文宣分享給友人觀看,是否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範圍,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參考留言板1090514-13及著作權法第65條;所謂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權以外之人,對於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之專有權利,縱使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仍得在合理範圍內,以合理方法,自由且無償加以利用之主張,在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定有規範。所述拍攝公共場所文宣分享給友人觀看,應屬於合理使用範圍。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14-17

主題:

110報案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14 14:04:01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上次提問報案違規停車,違規事實非造假,是否跟刑法169、171要件符合,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發現違規停車,並打電話向110報案事實非造假之疑義,報案者與刑法169、171條之構成要件不符。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14-16

主題:

刑法234要件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14 13:32:34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到醫院量身高體重血壓,脫掉衣服,以及在家脫衣服做家事做完與量完馬上穿起來,沒有從事猥褻不雅觀動作,是否跟該法要件符合及構成,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所述到醫院量身高體重血壓及在家做家事脫掉衣服之疑義,尚難構成上述之違法要件。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14-15

主題:

個資法第19條第1項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14 13:08:38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車牌號碼交通法規公開屬於該條範圍,那引擎、車身號碼是否也是,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由於引擎、車身號碼非屬於合法公開或一般民眾可得之來源取得,建議您可參考留言板1090513-11。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14-14

主題:

亂講成績、職業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14 12:55:28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向學校老師隨便亂講考試成績、以及家人職業職位,是否會有法律規範,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提的問題,所述僅單純向學校老師隨便亂講考試成績及家人職業職位,尚無構成違法之疑慮;惟是否違反學校之規定,尚須視校規而定。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資料筆數【7140】頁數【43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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