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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090527-03

主題:

配戴警察帽子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6 14:32:20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若非警務人員,而戴警用帽子防曬或是好看而配戴,並沒有冒充警察執法,是否會犯法,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如僅戴警用帽子防曬或是好看,沒有冒充警察執法,尚難構成違法之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7-02

主題:

刑法306條要件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6 14:30:22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醫院急診若閒雜人士進入,是否跟刑法306條要件符合,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醫院急診閒雜人士進入,因醫院急診室係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醫院有另行規定外,尚難構成違法之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7-01

主題:

線西鄉頂犁村和線路交岔十字路口旁單時式路口幹道閃黃燈及支道閃紅燈之交通號誌燈故障不閃爍需派人來做修理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5-26 09:43:30

留言人:

明昇

留言內容:

昨天(2020年5月25日)禮拜一騎車路過彰化縣線西鄉境內之138縣道和線路時發現裝在彰化縣線西鄉頂犁村境內的138線道之和線路與和線路185巷所交岔而成的十字型路口的路口旁所矗立的單時式的138縣道和線路幹道路口上閃黃燈及和線路185巷之支道路口上閃紅燈的單時式號誌燈故障而不會閃爍了,有勞彰化縣警察先生或者警察女士通知廠商的交通號誌燈專業維修人員來做修復。麻煩您了;謝謝您;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明昇君您好: 臺端於109年5月27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所提意見,經交由本局交通警察隊查處,茲答復如下: 有關您反映彰化縣線西鄉和線路185巷口閃光號誌故障1事,本局已於109年5月27日派員前往查看修復。 感謝您對交通工作的關心與支持。敬祝平安、快樂。 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歡迎您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本府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林國樑 聯絡電話:04-7228037分機107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5-11

主題:

刑法235條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4 23:10:20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在學校宿舍教室內,開玩笑放不雅觀聲音以及模防,是否跟該法要件符合,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者,指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而散布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另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所述在學校宿舍教室內,開玩笑放不雅觀聲音以及模仿之行為,恐將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之處罰規定,惟仍須視個案具體事實認定。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5-10

主題:

刑法306條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4 21:24:42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不是急診、病房病患與家人,而隨意進入急診、病房,是否會構成侵入住宅,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按最高法院判決見解,所謂侵入,係指未得允許,而擅自入內之意。若非屬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而無權居住或無故進入,皆屬侵入。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並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而醫院病房除房門外,醫院內針對個別病床設有布簾,提供病人及其家屬私人使用之空間,各病人在住院期間,即取得該特定空間之使用權,並享有管領支配力,顯見病人在住院期間,仍有居住安寧不受他人任意侵擾之權。所述之疑義,如未經同意在醫院他人病房裡面隨意進出,如經病人或家屬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可能會構成該法第二項違法之要件,惟仍須視個案具體事實認定。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5-09

主題:

刑法305要件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4 21:20:49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叫小朋友請長輩幫忙,而長輩告知小朋友說要講拜託,以及若開玩笑行為拿髒衣服、襪子給家人聞,但是純開玩笑行為,未脅迫行為,請問是否與強制罪要件符合,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何謂強制罪,須有強暴、脅迫之行為,意指外在有形暴力之施用,對人所為之有形力行使,不以直接對人身體施用為必要,即使對物施力而對人發生強力影響者,亦屬之;而所謂「脅迫」,係指將加害之旨通知他人,使其心生畏懼而影響或制壓其意思決定。所述僅開玩笑行為拿髒衣服、襪子給家人聞,未脅迫行為,尚難構成違法之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5-08

主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項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4 21:00:17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客戶委託店家查詢資料,因當事人不在場請其他客戶幫忙核對基本資料,但當事人不知道,是否跟該法要件符合,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所述之疑義,尚難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項之違法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5-07

主題:

猥褻行為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4 20:10:19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上廁所,如果雙手摸臀部,但是非猥褻動作,是否跟刑法234條要件符合,以及窺視他人如廁,但沒有利用工具,是否跟刑法315-1要件符合,以及若他人如廁沒有敲門直接進入,是否有法律規範,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34條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所述僅雙手摸臀部非猥褻動作,尚難構成違法之要件;另依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 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若行為人係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或「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其行為才會成立刑法妨害秘密罪。所述窺視他人如廁,但沒有利用工具,尚不足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而窺視他人如廁之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另若他人如廁沒有敲門直接進入,尚難構成違法之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5-06

主題:

刑法158、159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4 20:03:08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家人是警務人員或退休人員,家人若單純帶警察帽子防曬,而沒有穿制服,或是冒充警務人員執法且讓民眾誤會,請問是否跟上述兩條要件相關,以及退休人員是否可以穿著制服及帽子,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若僅單純所述之行為,尚難構成刑法第158、159條之違法要件,建議您可參考留言板1090525-01。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5-05

主題:

警察擺爛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0-05-24 14:46:27

留言人:

塑膠

留言內容:

彰化市自強路109巷內!已多次反應違停嚴重!請問警察來郊遊!做做樣子嗎?兩旁佔用道路超過白線不用開?守法只能開雙黃上閃違停?說ㄧ句好笑的話 警察來做做樣子!之後來違停更多!請不定期來加強取締!不然 塑膠不是被叫假的!!!!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109年5月25日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警員李淑惠。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彰化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內容:

臺端您好:  您寄給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電子郵件,提及「彰化市自強路109巷車輛違規停車案」,本分局非常重視,經派員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有關提及之地點,本分局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並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者依法告發、取締,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再發現該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亦可隨時報案通報,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本案承辦人員:巡官許威 聯絡電話:04-7268970

資料筆數【7140】頁數【43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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