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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090529-05

主題:

一些建議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9 11:43:00

留言人:

楊先生

留言內容:

警察先生好,辛苦了。今天上來留言版查看其他民眾的留言,有發現某張先生利用留言版去詢問一些法律知識,其問題與警政沒什麼關係,建議可透過一些免費法律諮詢去詢問,也請有關單位可以透過其電腦ip去做一些留言次數的控管,以免佔用留言版資源。另外,再次建議交通違規陳情處理的速度應該要再加快,雖然規定30天內要有回覆,但是標準應該也比其規定還要高才是,就像考試規定60分及格,總不能每次都考60分吧?每次收到回信都一個月後了,效率真的不佳啊,這次是我第三次建議了,如果沒有明顯的改善,我會考慮寄信給局長或更高層的單位直至改善為止,希望民眾協助檢舉,交通單位的處理速度也要跟得上,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楊先生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與建議,所述民眾利用留言板去詢問一些法律知識,問題與警政沒什麼關係,佔用留言板資源之疑義。本局回復時,會盡量給予勸導,並對於非本局業務範疇或連續及重複性的問題,將建請留言者逕行至權責單位、專業律師諮詢及相關網站查詢或逕予刪除;另有關建議交通違規陳情處理的速度應該要再加快之疑義,本局會將相關訊息轉交通警察隊知悉,並請該隊儘速了解處理;另建議您如有所述交通建議或疑義,可逕向本局交通警察隊(04-7228037)聯繫或電子郵件(traffic@ms1.chpb.gov.tw)傳送,員警受理後會儘速為您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9-04

主題:

1090529-01、1090528-03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9 10:32:04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上回詢問兩則信件,回覆為尚難構成要件,是否指與違法要件不符,1090529-01,該行為人是指當事人還是同袍,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所述之疑義,係指與法律構成違法的要件不符;另述該行為人是指當事人還是同袍之疑義,前留言板所提及軍事鑑測,並不是當事人唆使同袍,該行為人是指當事人與法律構成違法的要件不符。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9-03

主題:

交通違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8 09:54:57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警察酒後駕車,若未達到0.25,或是0.15以下,是否會受到行政處分,以及民眾交通違規口頭拜託警察不要開單,是否會有相關處罰,而警察開別條違規項目,並不是民眾要求,民眾是否會有偽造文書之虞,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所述之疑義,依據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六條警察人員酒後駕車按其情節輕重,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等相關規定懲處如附表:(一)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未達每公升○.一八毫克,或血液中未達百分之○.○三者。記過一次;肇事者,記過二次。非屬動力交通工具申誡一次。(二)酒後駕車, 經檢測吐氣 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 ○.一八毫 克以上,或 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 之○.○三 以上者。動力交通工具記一大過。非屬動力交通工具申誡二次;經檢測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二五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加重一等次懲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僅規定吐氣酒精濃度值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 ○.○二毫克,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以舉發;血液中酒精濃度值未規定得勸導之數值;另有關民眾交通違規口頭拜託警察不要開單,是否會有相關處罰之疑義,建議您可參考留言板1090514-01或逕至網站查詢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相關條文。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9-02

主題:

警察局粉絲專頁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8 09:51:52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上回提及私自拿家人手機按相關粉絲專頁讚,家人事後也知情,怎麼回覆尚難違法構成要件,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所述之疑義,建議您可參考留言板1090529-01。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9-01

主題:

刑法214條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8 09:49:49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上封內容提及軍事鑑測,並不是當事人唆使同袍,應該是無相關責任,為什麼回覆是難構成要件,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犯罪之成立須合於法律成立之要件,所述之疑義,難構成違法之要件,即該行為人所表現的行為與法律構成違法的要件不符。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8-03

主題:

警察局粉絲專頁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7 21:33:30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自己按警察局粉絲專頁讚,沒有問題外,若自行拿家人手機按相關專頁讚,且家人也知道,而並不損害他人利益,是否會有法律規範,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所述之疑義,如僅拿家人手機按相關專頁讚,家人也知道及不損害他人利益,尚難構成違法之要件;建議您如有上述疑義,可參考留言板1090522-02。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8-02

主題:

刑法214條要件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7 21:29:46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該條要件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要件,若部隊鑑測成績當事人成績是同袍謊報給長官,雖然知情並不是當事人要求唆使且當事人並無貪圖本身利益,請問除了同袍觸犯,當事人是否會有觸犯該條之虞,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部隊鑑測成績當事人成績是同袍謊報給長官,受測當事人雖然知情,而無唆使及貪圖本身利益,尚難構成刑法214條違法之要件;建議您如有上述疑義,可參考留言板1090507-02、1090508-01。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8-01

主題:

交通違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7 21:20:19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之前提問交通違規,若警察未繫安全帶交通違規,若向取締警察出示證件,若警察勸導取代開單,請問是否會收受到行政懲處,以及民眾闖紅燈違規口頭拜託不要開單,而警察開別條違規項目,而民眾並未要求,請問民眾是否會有相關責任,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據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五條警察人員違反下列道路交通法規或因而與他人發生肇事,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等相關規定處分:第四款未依規定領用牌照或懸掛車牌行駛、騎乘機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駕乘汽車未依規定繫安全帶或駕車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者,申誡一次。所述如警察人員未繫安全帶交通違規屬實,將受行政懲處,申誡一次;另有關民眾口頭拜託不要開單之疑義,建議您可參考留言板1090514-01。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7-05

主題:

改善號誌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5-26 21:47:10

留言人:

張仁惟

留言內容:

希望交通隊研議改善員林市員水路二段與明倫路口號誌,希望於支線道(明倫路)於明倫路303號前增設一組 路口預警輔助號誌,因為該路段為稍微彎曲、建物遮擋路口號誌燈辨識 造成許多駕駛人停紅燈時 超越停止線勿停在網狀線 造成其他車輛交會困難,所以希望交通隊研議改善員林市員水路二段與明倫路口號誌,希望於支線道(明倫路)於明倫路303號前增設一組 路口預警輔助號誌 以警示用路人前方路口號誌狀況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張先生您好: 您於109年5月27日致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員林市員水路2段與明倫路口增設預警號誌1事,經查員林市明倫路行車速限為30公里,現行行車管制號誌在距離停止線40公尺能同時辨識兩個以上顯示相同燈號之燈面,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規則設置規定。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謝聰敏 聯絡電話:04-7223963轉308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7-04

主題:

選舉布條鬆掉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6 16:06:37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開玩笑行為把綁好選舉布條,而沒有毀損、竊取好玩,而是鬆掉是否會違反相關法律,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所述之疑義,因警察機關非權責單位,是否有違反相關法律,建議您可逕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或各縣市選委會查詢。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資料筆數【7140】頁數【4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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