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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局長信箱】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反映。
留言序號:

1081227-05

主題:

拖吊作業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19-12-26 22:23:22

留言人:

張鈺豪

留言內容:

請問若汽機車被拖吊貼上封條或是架好車,若車主即時趕到,是否可以把車歸還開單告發,還是要去拖吊場領車,以及汽機車移置費保管費是多少,車輛若一直不來領取是否會依照廢棄物處理,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張先生您好: 您於108年12月27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詢問汽、機車違規已貼上封條、車輛已上架及移置保管費等問題,茲答復如下: 汽、機車違規已貼上封條、車輛已上架部分,依據本縣違規車輛拖吊保管場移置保管車輛工作重點及注意事項規定,執行取締違規停車拖吊勤務時,已開始執行架設或架設拖吊車輛工作完成而拖吊車尚未行駛離開現場前,駕駛人或車主即時到達現場,要求停止執行違規拖吊時,得准予放行,其違規部分得依違規情況當場予以製單舉發,並令違規人將違規停車之車輛立即駛離現場;若已執行違規拖吊完成並離開現場行駛於道路上之拖吊車,如遇駕駛人或車主要求停止執行時,應找尋適當安全場所,下架違規車輛還給民眾,下架過程由執勤員警採證(照相或錄影),並當場開立違規舉發單,不收取拖吊移置費。 移置保管費用部分,依據本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規定,車輛之移置費:機車每輛次新臺幣100元、小型汽車每輛次新臺幣800元。車輛之保管費:機車每輛每日新臺幣50元、小型汽車每輛每日新臺幣100元。 經移置代保管車輛,通知未領回部分,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規定,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非常感謝您的來信及對警政交通問題的關心,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或疑問,歡迎您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本局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細服務。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尤國華 聯絡電話:04-7262049分機22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81227-04

主題:

和美鎮線東路四段與東祥路所交岔的十字型路口上之線東路四段安全島上有枝多時式左右轉綠燈箭頭亮度不足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19-12-26 18:23:53

留言人:

黃美芳

留言內容:

此位在和美鎮縣道134乙之線東路四段與和美鎮東祥路所交岔的十字型路口上的線東路四段,由線東路與彰美路所交岔十字路口往北之國道三號和美交流道行駛方向上的線東路四段之中央安全島上所佇立二枝多時式交通號誌燈,較靠近北方國道三號和美交流道之中央安全島上的那一枝多時式交通號誌燈燈箱裡之綠燈箭頭式的左轉箭頭及綠燈箭式的右轉箭頭,這兩個左右轉之綠燈箭頭號誌燈的亮度嚴重不足,都快看不楚這兩個左轉箭頭及右轉箭頭這兩個綠燈箭頭式號誌燈了,建議應該需要更換成新品了。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黃美芳君您好: 您於108年12月27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所提意見,經交由本局交通警察隊查處,茲答復如下: 有關您反映彰化縣和美鎮東祥路與線東路口左右轉箭頭綠燈號誌亮度不足1事,本局因本年度經費預算已使用完畢,於近期將派員前往更換。 感謝您對交通工作的關心與支持。敬祝平安、快樂。 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歡迎您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本局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林國樑 聯絡電話:04-7228037分機107

留言序號:

1081227-03

主題:

局長信箱尚未收到回覆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19-12-26 17:39:07

留言人:

張鈺豪

留言內容:

鈞局局長信箱尚未收到回覆信函,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茲答覆如下: 一、是否請您提供詳細資料(如列管編號),以利相關單位回復。 二、您前於本留言板(1081220-02)反映尚未收到本局局長信箱回覆(列管編號1081100046、1081100065兩案),因您未留聯絡電子信箱及電話,致交通警察隊無法回復,業於108年12月23日在本網站回復您。 三、民眾於局長信箱留言後,系統會自動給您一個「案件編號」及「認證碼」,請您務必記下以利日後案件查詢之用。查詢案件時,案件編號、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手機號碼、電子信箱請擇一輸入,並配合認證碼查詢,即可獲悉業務單位答覆內容。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81227-02

主題:

個人資料保護法詢問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19-12-26 16:40:36

留言人:

張鈺豪

留言內容:

請問「通訊行店家要幫客人查手機門號資料,而對方有授權給店家, 但是對方不在現場,而請第三者幫忙核對資料但沒有跟對方告知 ,第三者及店家是否會違反個人資料法第2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法制科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第1 款及第4 款規定,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處理係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二、同條第19條第1 項則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三、台端指稱通訊行店家查詢客人手機門號資料,且該客人已授權店家查詢,店家再請第三者協助核對資料,即經當事人同意且係與店家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倘店家與第三者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且未違反同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自難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之規定。 單位:彰化縣警察局法制科 承辦人:巡官江美鳳 聯絡電話:04-7616943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法制科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81227-01

主題:

和美鎮道周路787號住家門口正前方分隔島上的那一枝三時式交通號誌燈之綠燈號誌燈故障不亮,需修理。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19-12-26 16:15:54

留言人:

柯建東

留言內容:

2019年12月26日星期四發位在彰化縣134縣道的和美鎮路段之道周路由道周路與和線路所交岔十字路口往和美鎮鎮公所之行駛方向而與和林路及平等路等兩條路名所交岔而成的十字型路口之佇立在道周路中央分隔島上的二枝三時式的交通號誌燈的其中一枝三時式的交通號誌燈之綠燈號誌燈故障不亮,也就是在彰化縣和美鎮道周路787號住家門口正前方分隔島上的那一枝三時式交通號誌燈燈箱裡的綠燈號誌燈故障而完全不會亮,需派人來修理,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柯建東先生您好: 您於108年12月27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所提意見,經交由本局交通警察隊查處,茲答復如下: 有關您反映彰化縣和美鎮道周路787號前號誌故障1事,本局已於108年12月27日派員前往修復。 感謝您對交通工作的關心與支持。敬祝平安、快樂。 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歡迎您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本局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林國樑 聯絡電話:04-7228037分機107

留言序號:

1081226-02

主題:

希望警察有點耐心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19-12-26 00:46:12

留言人:

粘巧蕎

留言內容:

我知道警察不管民事的責任,只是有時候有警察在場大家會比較好說話,並不是要去幫誰公證什麼,但是今天遇到事情,警察最後就是一直問是否要警察介入?我們又還沒說清楚怎麼知道需不需要介入,然後一直問,若不是對方後來說會負責,我們才結束。總之這位警察先生讓我覺得只是想趕快用一用回局裡。希望這位波麗士大人以後可以有耐心一點,畢竟誰也不喜歡麻煩到警察。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會利用各項集(機)會加強員警執勤技巧及服務態度宣導;另如發現執勤員警有舉發不當或態度不佳等情形,建議可與本局督察科申訴專線04-7619886連繫,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81226-01

主題:

住家門口又被擋滿無法進出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19-12-25 19:01:39

留言人:

程小姐

留言內容:

如題,員林市新義街158號前後明明都是住家卻不畫紅線警示一下無良車主,導致車輛亂停別人家門口擋滿也無留電話聯絡,讓人無法進出也無法檢舉拖吊甚是困擾。1081225/18:50時分ANH-8870這台車擋住人家進出口,車主也不知在哪,前後左右鄰居皆表示不認識,懇請協助。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員林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回覆內容:

您好:臺端於108年12月26日至警民交流留言板陳述「住家門口又被擋滿無法進出1案」,本案已由本分局第五組派員前往現場地勘,地勘後所見車輛停車情形與臺端所敘狀況相符,交通標線規劃、設置之權責機關為彰化縣員林市公所,本分局已於108年12月31日依員警分五字第1080038116號將臺端所建議事項涵轉權責單位辦理;另有關車輛擋住出入部分,本分局將督同轄區派出所加強該處交通違規的取締與告發。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或疑問,歡迎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我們將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警政工作承蒙關心不吝賜教,敬表謝忱。順祝 平安快樂,本案聯絡人:警員:張義彬,聯絡電話:04-8358611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敬啟

留言序號:

1081225-04

主題:

黃實線迴轉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19-12-25 15:48:57

留言人:

張鈺豪

留言內容:

請問道路中央分隔島黃實線無論是否有設置禁止迴轉標誌,以及該路口有設置閃光黃、紅燈,是否一律只能直行,不得迴轉,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8年12月25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提及「分隔島黃色實線穿越及迴轉問題」案,相關規定如下: 所述「分隔島黃色實線」屬槽化線1種,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1條規定,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所以不得跨越迴轉;違反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處罰。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 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聯絡電話:04-7228037轉359 臺端如有疑議,可逕洽本隊,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81225-03

主題:

分隔島黃實線迴轉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19-12-25 09:44:06

留言人:

張鈺豪

留言內容:

請問道路分隔島黃實線中間的路口是否可以迴轉,以及路口劃設的槽化線是否禁止迴轉、白色、黃色槽化線區分是什麼,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8年12月25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提及「分隔島黃色實線穿越及迴轉問題」案,相關規定如下: 所述「分隔島黃色實線」屬槽化線1種,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1條規定,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所以不得跨越迴轉;違反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處罰。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 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聯絡電話:04-7228037轉359 臺端如有疑議,可逕洽本隊,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81225-02

主題:

違規停車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19-12-24 14:57:24

留言人:

留言內容:

彰化市泰豐街泰和停車場出入口周圍 紅線禁止停車區域皆停滿車輛 停好停滿的!!! 煩請不定時加強取締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108年12月25日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警員李淑惠。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內容:

林君您好:  您寄給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電子郵件,提及「彰化市泰豐街泰和停車場出入口周圍紅線違規停車案」,本分局非常重視,經派員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有關提及之地點,本分局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並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者依法告發、取締,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再發現該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亦可隨時報案通報,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本案承辦人員:巡官許威 聯絡電話:04-7268970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彰化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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