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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150412-003

主題:

沒有待轉區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6-04-12 11:53:21

留言人:

溫芳孜

留言內容:

請問彰南路二段15號的待轉格去哪裡?自從上次施工後沒看到待轉格 可以不用待轉,行駛左轉車道嗎?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  臺端反映「彰化市彰南路2段左轉問題案」,經本分局查處後,茲答復如下: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2項: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 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 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承蒙關心警政,敬致謝忱。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巡佐 陳岳昆。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彰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50412-004

主題:

影印消費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6-04-12 11:25:30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到影印店印資料,而店家告知禁止上網,若發現將酌收費用,若顧客上網,但是店家沒有看到未酌收費用,是否屬於民事問題。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一般屬民事問題,是否收費取決於店家是否主張權利及能否舉證。

留言序號:

1150412-002

主題:

公家機關洽公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6-04-12 11:22:42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到公家機關洽公,飲水機或插座充電是否可以使用。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一般到公家機關洽公時,飲水機供民眾使用屬於正常便民措施,可安心使用。 至於插座充電,若現場未明確禁止,且為短時間、合理使用(如手機臨時充電),通常不會有問題;但若長時間占用或使用於非洽公目的,可能被認為不當使用公有資源。

留言序號:

1150412-001

主題:

看人家裙子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6-04-12 07:59:09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肉眼看到人家裙子及隱私部位,但是沒有用手機拍攝隱私部位,以及若公共場所或路邊單純拍攝他人僅自己欣賞,但是不是拍攝隱私部位,是否有違反妨害秘密以及其他法律規定。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一、僅以肉眼看到他人裙下或身體部位,未刻意窺視、未使用器材偷拍,通常不構成犯罪;但若有刻意窺視、跟蹤或讓人感到不適,仍可能涉及騷擾或其他違規行為。 二、在公共場所拍攝他人(未拍攝隱私部位、僅自己欣賞),一般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但若拍攝內容具有猥褻性、刻意聚焦身體敏感部位,或足以侵害他人隱私、名譽,仍可能觸法(如性騷擾或其他相關規定)。

留言序號:

1150411-002

主題:

寄送商品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6-04-11 10:47:58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幫店家寄送商品,而拍攝商品外觀及客戶姓名末三碼給店家確認已經成功寄出門市,是否有違反法律相關規定,以及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在寄件確認的必要範圍內提供資訊,屬合理使用;但應避免過度揭露或外流,以免觸法。

留言序號:

1150411-001

主題:

佔用道路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6-04-11 05:39:51

留言人:

Ms.Wang

留言內容:

溪湖鎮彰水路一段(雙剖x榔),夜間設置LED燈具並持續閃爍,燈光亮度及變化頻率影響行車視線,恐影響交通安全。 現場廣告招牌佔用道路空間,影響路邊車輛通行安全。 請相關單位查察看板佔用道路安全情形,並依法處理。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台端於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 溪湖鎮彰水路一段(雙剖檳榔)夜間設置LED閃爍燈具且招牌占用道路,影響車輛行車安全。 本分局已指派媽厝派出所派員取締並結合第五組清道專案,交通稽查取締勤務,加強該區域之交通安全。 感謝您留言反映,本分局報案電話04-8852026或媽厝派出所04-8852814;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溪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50410-002

主題:

提供資料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6-04-10 13:32:52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書記官致電給當事人請當事人提供資料俾利後續辦案,若本來不提供,後面有提供,是否有相關責任。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一般書記官聯繫當事人請求提供資料,是為協助案件進行,並非強制命令;當事人如原先未提供,後續補提供,通常不會因此產生法律責任。

留言序號:

1150410-001

主題:

共同電話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6-04-10 13:31:08

留言人:

一般民眾

留言內容:

請問若提供共同好友家裡電話給朋友聯繫,是否屬於合理使用,以及若在公共場所拍攝他人背影或照片供自己欣賞觀看,是否有違反法律規定,以及若不小心誤傳網路隨即收回,是否有觸犯相關法律。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 電話屬於個人資料,蒐集與利用應符合原先蒐集之目的。若是為了聯繫等社交目的,通常被視為「家庭或社交活動」的合理範圍,不一定違法。建議,但若對方曾明確表示不願公開,或您明知該行為會對其造成困擾卻仍提供,仍可能產生民事爭議。最好的做法是先徵得本人同意。 2. 在公共場所的「背影」通常不具識別性,且在公開場合活動對於隱私的期待較低,若只是單純拍下風景中的人影且僅供個人欣賞,通常不違法。 3. 誤傳網路隨即收回,單純傳錯訊息並收回,通常不具法律問題。若訊息含違法內容,即便收回,若已被截圖或檢舉,仍有法律風險(例如散布猥褻物罪、公然侮辱罪等)。

留言序號:

1150409-002

主題:

我被代工騙提款卡去做人頭帳戶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6-04-09 12:51:36

留言人:

古蟬宜

留言內容:

你好~我想詢問一下,我有透過銀行知道我的戶頭變警示戶,銀行有說是貴分行檢舉我的帳戶有問題,也有一組帳號是被詐騙的人騙的帳號,我想詢問是否有人檢舉…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 有關您反映帳戶遭列為警示戶一事,通常係因涉及疑似異常交易、遭他人報案或與詐騙案件關聯等情形,經相關單位通報處理。 建議您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存摺(或帳戶資料)及相關交易紀錄,請至就近警察派出所提供相關資料,請求警方協助查明原因。

留言序號:

1150409-001

主題:

貨車機車路邊停車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6-04-09 09:24:24

留言人:

何先生

留言內容:

這是在員林的園林圓旁的路邊停車,雖然路邊是白線,但是他們白天貨車開出門就用機車佔位子,而且還是三台貨車用三台機車佔位子,都是同一家,如果都這麼自私那政府怎麼不規劃畫個停車格收費,這樣大家都公平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員林分局儘速了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並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臺端您好: 有關臺端於115年4月9日至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檢舉員林市圓林園旁常有機車占用等違規停車案,本案責由轄區員林派出所前往查處,均未發現車輛占用等違規停車之情事;將持續規劃勤務加強稽查取締。臺端如有發現車輛占用之情事,請撥打110報案,本分局將立即派員處理。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第五組 本案承辦人:巡官莊家程 聯絡電話:04-835861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何先生您好: 臺端在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反應,已由本分局儘速了解處理中。順祝平安快樂,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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