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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局長信箱】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反映。
留言序號:

1090413-09

主題:

著作權法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12 21:35:56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觀看或購買盜版光碟或是到盜版網站瀏覽觀看影片,以及電腦內建軟體不知道是盜版經告知才知道是盜版軟體、或是知道,而請電腦工程師破解軟體,但純粹自己使用,而非意圖出租或是其他營利行為是否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以及若使用下載軟體燒錄光碟供自己使用或是借給其他人使用,以及重製光碟行為非營利出租目的,是屬於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以及若他人贈送燒錄光碟或自己贈送給人家是否違反相關規定,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提的問題,建議您可參酌著作權法第100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另他人贈送或自己贈送燒錄光碟給他人,可參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及第87條。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13-08

主題:

個人資料保護法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12 21:10:26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到手機通訊行,若店家幫忙當事人查詢手機門號資料,因當事人有委託店家幫忙查詢,但當事人不在現場,而店家請第三人代替當事人身分進行核對資料,但核對身分非當事人,但第三人純粹幫忙無損害他人(當事人)權益,請問是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提的問題,建議您如有所述之疑義,可逕向相關網站查詢;另涉及特殊性、複雜性及專業性諮詢之事項,可逕至各地方法院服務中心、業務主管機關及律師諮詢,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13-07

主題:

對案號1090330-05之回覆有異議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4-12 17:43:07

留言人:

住戶a

留言內容:

對於員林分局人員要求自行勸說, 且無效後自行舉事證之回覆, 本人認為部分住戶明知擾人, 仍不定時故意大聲關門之行為, 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8條第2款及第72條第3款,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9 條之規定, 應由警方於接獲此事後進行調查 (如需人證可詢問附近其他住戶), 懇請相關單位調查處理此事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員林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回覆內容:

臺端您好: 有關臺端於109年4月13日警民交流留言版所反映部分住戶不定時關門大聲,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請臺端留下真實姓名與聯絡方式,並提供行為人詳細資料,俾利本分局查處。感謝您對於警政工作之關心,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第一組 本案聯絡人員:巡官張詠菁 聯絡電話:04-8335023

留言序號:

1090413-06

主題:

販售N98生技口罩是否有問題?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11 13:26:16

留言人:

匿名

留言內容:

你好,請問這樣販售N98 生技口罩是否違法? 如社團內的貼文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379974672098440/permalink/2897394073689818/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轉請相關單位瞭解處理;另建議您如有醫藥用品疑義,可逕向各縣市衛生局查(諮)詢。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13-05

主題:

北斗中山路斗苑路上照相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4-11 05:11:20

留言人:

請輸入留言人謝先生

留言內容:

狀況:中山路轉中華路左斜待轉被照相 長年開車常被警察義交指揮,因為他們有公權力,於路口左轉待轉時,前行右轉綠燈亮起,在有停止線的情況下,被指揮超越停止線往前靠內待轉,其已造成駕駛人對交通法規忽略,以及習慣的養成,這是每天在許多無數的路口天天上演,固本人於四月11日凌晨兩點許經過北斗鎮中山路斗苑路路口,待轉中華路被照相,我無意闖紅燈,僅基於夜間行駛盡量往前靠內待轉,免於後面來車追撞。 經網路搜尋,發現此為爭議路口,且已有民意代表反應未果,沒有任何提醒告示,機器設立本意應是減少交通意外而非罰錢。 法規是死的,機器是死的,立個告示提醒民眾有何不可。 希望回覆不是單位再檢討而最後無作為。 法規大家都懂,但此種照相方式路口屈指可數,依路口比例更是稀少,立個告示很難嗎? 爭議不斷,非常擾民,是其設立的本意嗎?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謝先生您好: 您於109年4月13日致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北斗鎮中山路與斗苑路口固定式照相取締設置前有取締警52標誌牌1事,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 第1、2、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 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本局執行交通執法均依規定於取締地點前方100公尺前放置前有取締標誌牌,設置於內外車道均符合規定,其目的係告知用路人減速慢行,以免受罰。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分隊長盧繹安 聯絡電話:04-7203963轉309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13-04

主題:

室內抽煙檢舉

回覆次數:4
最後發表:

2020-04-10 22:03:11

留言人:

陳先生

留言內容:

我是彰化國宅住戶(彰益街87號),國宅聘請的合歡 保全夜班保全員有抽煙習慣,且總在保全室抽,由於 保全室為通廊設計,住戶出入都要通過保全室,因為 夜班保全人員的個人習慣,整棟大樓住戶都要忍受二 手煙危害,多次口頭規勸,且向該保全公司組長檢舉 都無改善,今日21:30又見該員在保全室吞雲吐霧, 無視住戶權益,因而投信向公權力檢舉,保全室有設 監視器,可調出4/10PM21:30監視畫面為證,謝謝您。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內容:

您好: 有關臺端109年4月13日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彰化縣衛生局已前往稽查,社區內監視器錄製畫面已經覆蓋無法調閱,衛生局告知現場人員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不得於禁菸場所內吸菸,以維護不吸菸者健康權益。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警員李淑惠,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彰化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內容:

您好: 有關臺端109年4月13日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已於109年4月24日函請彰化縣衛生局依權責卓處,如有任何問題,請洽主管機關彰化縣衛生局。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警員李淑惠,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109年4月13日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警員李淑惠。聯絡電話:04-7233481。

留言序號:

1090413-03

主題:

賭博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10 21:06:25

留言人:

翁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住家旁有人在聚賭這樣合法嗎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是否請您提供詳細資料(如時間與地點),以供相關單位了解回復;另建議你如發現有所述之情事,可與轄區分駐(派出)所檢舉或撥打110報案專線,員警受理後會儘速前往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13-02

主題:

舉發單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10 17:09:43

留言人:

劉家銘

留言內容:

上個月,被一名A員警路邊舉發紅燈左轉,因自認沒有違規所以拒簽告發單,過一星期後收到告發單,但在告發單上的填單人職名章欄項,原本A員警的名字用修正液塗改成B員警的姓名;請問該員警的用意為何呢?這算偽造文書嗎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建議您如發現執勤員警有舉發不當或態度不佳等情形,可與本局申訴專線04-7619886連繫,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13-01

主題:

溪州鄉 溪林路 與 新路 交叉路口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4-10 10:24:11

留言人:

先生

留言內容:

溪州鄉溪林路與新路交叉路口 時常未兩段式左轉或者看沒警察就闖紅燈 ,尤其是砂石車 白天跟晚上飆車的人也多,改排氣管,綠燈起步整個社區都快被吵死 麻煩多多取締違規的人 麻煩請多用測速槍來測速,或者在社區增設固定式測速照相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北斗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

回覆內容:

先生您好: 感謝您對本分局交通之關心,有關您所詢問事項,本分局已責由溪州分駐所、中和派出所及交通分隊,加強該路段之交通違規取締,以維交通安全。 承蒙臺端對警政工作之關心與協助,併致謝忱。

留言序號:

1090410-04

主題:

開車使用數位電視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4-09 20:46:53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駕駛人開車使用數位電視,是否有罰則,以及若汽車裝有數位電視設備,除了駕駛不能觀看使用外,其他乘客是否在此限,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臺端您好: 您於109年4月10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提及「駕駛人開車使用數位電視是否有罰則」1事,相關規定如下: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依據上開規定,駕駛人於開車時,有觀看、使用數位電視,致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仍可以上述規定處罰,而乘客非駕駛人,所以乘客使用數位設備,不在此限。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 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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