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417-06
刑法235以及著作權公開傳送詢問
回覆次數:12020-04-16 15:49:45
張先生
請問若和友人在非公共場所瀏覽色情網站觀看影片,是否跟刑法235條要件有關係,以及若播放他人下載在電腦的音樂聆聽,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上述兩法構成要件均須有散布、播送、販賣或公開之行為。另依據著作權法第91條4項: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所述播放他人下載影片、音樂,如僅係供自己觀看及聆聽或合理使用者,尚難構成立之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090417-05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0條
回覆次數:22020-04-16 14:37:13
張先生
請問若違反該規則是否有罰則,以及手觸控汽車數位電視是否跟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第31條一樣,以及若解除數位電視功能是否有規範,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張先生您好: 您於109年4月17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詢問「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之罰則」1事,相關規定如下: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規定,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禁止操作或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禁止操作行車輔助顯示設備、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違反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罰鍰。 有關車輛自行解除數位電視功能,屬於監理機關對於車輛型式安全檢驗業務,非本局業務權責,請逕洽各地監理所(站)查詢。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 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090417-04
110報案
回覆次數:12020-04-16 14:31:28
張先生
請問撥打110報案,若亂講報案人姓氏非全名,若屢勸不聽是否也會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四項處罰,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85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所述如無故撥打110報案行為,屢勸不聽者,則已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成立之要件。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090417-03
頂番派出所前紅線汽車違停
回覆次數:22020-04-16 12:40:08
請輸入留言人
彰化縣鹿港鎮鹿和路四段25號(頂番派出所),派出所前紅線(公車停等區),不時有汽車違停(由其是用餐時間),請經常派員警開單,辛苦了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鹿港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
有關您於109年4月17日至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頂番派出所前紅線違停一案,本分局非常重視,已責由轄區頂番派出所派員針對此路段加強違規之取締;另民眾遇見是類狀況亦可直接撥打當地分駐(派出)所電話或110,警方將會派員前往取締,以維民眾用路之通行安全。 謝謝您對警政工作之關心與協助,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或疑問,歡迎來電與承辦人聯絡,本分局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並致謝忱。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第五組 承辦人員:黃昱融 聯絡電話:(04) 7751015 聯絡信箱:lk01@ms1.chpb.gov.tw 福興分駐所:04-7775405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敬啟
1090417-02
批評宗教
回覆次數:12020-04-16 10:58:53
張先生
請問若批評宗教是否有法律規範,休息。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參考留言板1090416-08。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090417-01
大眾運輸套逃票
回覆次數:12020-04-16 10:57:41
張先生
請問若大眾運輸逃票,但事後要補票,但不知道金額是多少,是否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本項構成要件須有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所述如已補票完成,尚難構成該法。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090416-10
搭乘大眾運輸逃票
回覆次數:12020-04-15 23:59:31
張先生
請問搭乘大眾運輸逃票,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還是刑法處罰,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第339條之一條第一項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條第二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另大眾捷運法第49條: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前項應補繳票價及支付之違約金,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營運機構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第4款、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第5款、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本項構成要件須有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所述搭乘大眾運輸逃票情形,恐已構成刑法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罪及違反大眾捷運法。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090416-09
個人資料保護法
回覆次數:12020-04-15 21:54:23
張先生
請問若幫忙或是核對資料,事後馬上告知當事人、且無損害他人利益,是否會該法問題,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42條內容,須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構成之要件;另第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所述若僅幫忙或是核對資料,事後告知當事人、無損害他人利益,尚難構成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090416-08
妨害名譽要件
回覆次數:12020-04-15 21:14:53
張先生
請問若開玩笑批評對方以及宗教,是否屬於妨害名譽或是刑法246條規範,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為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一項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所謂公然侮辱罪,是指侮辱行為未涉及具體事實,如以三字經罵人;誹謗罪則是具體陳述事實,如連名帶姓罵指某人是爛人;第 246 條侮辱宗教建築物與妨害祭禮罪: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所述開玩笑批評對方及宗教,而批評之語如已達公然侮辱或毀損他人名譽,恐已構成其要件。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090416-07
民事贈與物品
回覆次數:12020-04-15 21:09:20
張先生
請問若跟店家索取物品,若店家願意贈送,但當事人有時候若身上還有物品而繼續索取,因不好意思向店家告知,而亂編理由,而店家也願意贈送,請問這收是否屬於民法贈與,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店家願意贈送物品給顧客,應屬店家與顧客消費問題;建議您如有消費疑義,可撥打「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或逕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洽詢。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