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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局長信箱】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反映。
留言序號:

1090420-06

主題:

批評宗教是否有法律規範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19 21:39:59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單純批評宗教、教義是否有法律規範,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為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一項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所謂公然侮辱罪,是指侮辱行為未涉及具體事實,如以三字經罵人;誹謗罪則是具體陳述事實,如連名帶姓罵指某人是爛人;第 246 條侮辱宗教建築物與妨害祭禮罪: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所述批評之語如已達公然侮辱或毀損他人名譽,恐已構成其要件。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20-05

主題:

妨害信用、名譽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19 21:37:58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向師長或是友人亂講家人是什麼職業跟職稱,請問是否跟妨害信用或是妨害名譽要件有相關,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提的問題,所述妨害信用或是妨害名譽之行為,尚難構成其要件,建議您可參考刑法309-314條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20-04

主題:

傷害直系親屬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19 21:34:50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對直系血親犯刑法277條第一項,是屬於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以及刑法280條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277條: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277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 287 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所述傷害直系親屬非第287條規定告訴乃論條款。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20-03

主題:

個人資料保護法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19 21:31:56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有在店家辦理會員,但是是用家裡電話登記,有詢問過店家是否可以給其他人使用,店家回覆可以,因會員是家人辦理買東西報電話會有優惠,請問若單純把會員優惠給友人使用,並不影響當事人權益,是否會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42、51條款,所述僅單純把會員優惠給友人使用,尚難構成違法要件問題。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20-02

主題:

買仿冒品是否有法律責任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19 21:27:01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買仿冒品自己使用,是否會有法律規範,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參考商標法第95、96、97條款,所述如消費大眾買了侵權品或仿冒品的目的是為了自用,尚難構成違法問題,惟一旦有了意圖販售或行銷就會有違反商標法的疑慮。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20-01

主題:

劉再欽叫老婆騎機車去被車撞死, 劉再欽說:他可以領老婆強制險200萬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4-18 14:07:39

留言人:

黃珍萍

留言內容:

黃珍萍的遺書: 每天都受劉再欽無情的對待 、 劉再欽百般的糟蹋、辱罵。 劉再欽對黃珍萍所作的事非常可惡、狼心。 天公伯都知劉再欽是怎樣精神虐待黃珍萍 , 劉再欽每天都對黃珍萍惡言相向。〈20幾年來都是這樣對待黃珍萍 〉 劉再欽叫老婆騎機車去被車撞死, 劉再欽說:他可以領老婆強制險200萬 劉再順為的得到他弟弟劉再欽的勞保退休金 叫他弟弟和老婆離婚 黃珍萍不離婚,劉再順就叫劉再欽法院訴請離婚,劉再順說:劉再欽不用付半毛錢給黃珍萍 劉再順還對劉再欽說:趕快和黃珍萍離婚,不要再拖,愈快愈好 劉再欽再領失業給付,劉再順就說勞保退休金要扣180,000元 劉再順啃老族 40幾年都沒再工作 劉再欽兒子沒辦法生活自理,劉再欽和黃珍萍離婚成功,得到最大的好處是劉再順 劉再欽還罵黃珍萍媽媽被車撞死 黃珍萍死勝過嫁給劉再欽 劉再欽電話 0906085593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婦幼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回覆內容:

黃小姐您好: 您於109年4月20日向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陳情「劉再欽叫老婆騎機車去被車撞死,劉再欽說:他可以領老婆強制險200萬」1事,茲責由本局婦幼警察隊處理,答復如下: 一、 有關您留言疑似被先生家暴,疑涉家暴之精神暴力,本案已轉由彰化分局家防官協助您,家防官將盡速與您聯絡。如您需立即協助可直接撥打110報案,也可就近至住家附近或您方便到達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報案,由警察人員直接提供協助。 二、 如您仍有相關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敬祝安康。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本案聯絡人:警員廖曉慧 聯絡電話:04-7516198

留言序號:

1090417-20

主題:

車禍損害賠償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17 14:33:07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發生車禍,未當下報警處理,而留下資料保持聯繫,且承諾車禍損害賠償,而請保險公司處理,若對方將舊車損要求賠償沒有告知,而保險公司看過項目,而願意賠償,請問這是否屬於民事範疇,跟刑法是否有關聯,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參考留言板1090323-20。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17-19

主題:

委託買東西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17 14:29:09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委託友人買東西,而友人隨便亂講價錢金額東西來源,事後致歉,而當事人不追究,並表示未占為己有,請問該行為是屬於民事債權,還是刑法背信,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此法條與一般社會上以為只要違背誠信、不守信用,即會成立背信罪之觀念有別,構成要件必須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行為人需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為損害本人之利益」,行為結果「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所述之行為應屬個人誠信問題。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17-18

主題:

刑法137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17 14:26:21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國營事業、升學考試舞弊是否適用該法處罰,以及若要追究民事責任是以哪一條追究,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提的問題,刑法137條妨害考試罪: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開規定所稱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是指高普考、專門技術職業人員資格的特種考試及檢定考等,而國營企業的甄選考試,並不屬於依考試法舉行的考試。故參加國營事業考試、升學考試的考生如果有作弊行為,尚難構成刑法上妨害考試罪之要件;另若舞弊行為已經嚴重影響該場考試結果,造成招考單位必須重新招考,招考單位可以向舞弊人士提出《民事》的損害賠償訴訟。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17-17

主題:

特約身份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17 13:33:04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優惠特約身份已到,但未告知,享有優惠條件,是否屬於民事範疇,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優惠特約身份應屬店家與顧客消費問題;建議您如有消費問題,可撥打「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或逕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洽詢。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資料筆數【6409】頁數【38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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