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彰化縣警察局全球資訊網商標

Menu

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100103-001

主題:

不知原因天天被精神騷擾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3 04:21:16

留言人:

薛翔育

留言內容:

每天都有人侵入住家週圍與屋頂,24小時不間斷,出門也被緊跟,夜晚嚇你,再利用網路攻擊讓手機都被root過,(7~8)隻手機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建議您如有所述之情事,可與轄區分駐(派出)所報案或撥打110報案專線,員警受理後會儘速前往處理。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2-003

主題:

員林市員鹿路103巷120弄2號-18號前馬路申請劃設紅線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1-02 14:56:31

留言人:

陳盈伊

留言內容:

員林市員鹿路103巷120弄2號-18號前馬路申請劃設紅線!此路段應為公有道路,卻被這些住戶佔為己有停私家車,若沒畫線應為大家都能停車,這些住戶卻不許別人停,路就已經很小條了,每次經過都像考駕照一樣,尤其假日更為誇張,連轉彎處紅線都會停滿車子。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陳盈伊君您好: 您於110年1月4日致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建議員林市員鹿路103巷120弄2-18號前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1事,本局已函請彰化縣員林市公所依權責辦理。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謝聰敏。

留言序號:

1100102-002

主題:

台61線區間測速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1-02 09:59:35

留言人:

王敍銓

留言內容:

請問重新恢復使用的時間日期是? 相關新聞都只有講今年ㄧ月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另建議您如有述之疑義,可逕向本局交通警察隊(04-7228037)聯繫諮詢或電子郵件(traffic@ms1.chpb.gov.tw)傳送,員警受理後會儘速為您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王敍銓君你好: 您於110年1月2日致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有關台61(彰化段)區間測速恢復執法日期1事,本局裝設科學取締設備地點之擇定,係依據路口(路段)交通事故、交通違規發生率統計作為設置地點,目前台61線(彰濱段)區間測速,刻正辦理送檢中待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後,再研議執法日期,以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維護交通安全。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聯絡人:警員施耀濱 聯絡電話:04-7203963轉305

留言序號:

1100102-001

主題:

道路上放鞭炮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1-01-02 08:35:17

留言人:

用路人

留言內容:

昨日1/1下午約五點左右,行經彰化市一心南街時(位置在一心南街12號前方工廠圍牆),有位男性在路邊懸掛爆竹,並在有汽機車經過時點燃爆竹隨後立即走入透天建築內,導致用路人及駕駛都需緊急閃躲,本月該處已發生數次在下午民眾下班返家時間點燃爆竹的情況,是否能請警方前往瞭解為何在有汽機車通行的情況下仍執意點燃鞭炮造成危險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彰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復您;另建議您如有發現所述之情事,可與轄區分駐(派出)所檢舉或撥打110報案專線,員警受理後會儘速前往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麻煩請提供詳細地址。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警員李淑惠。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臺端您好: 您寄給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電子郵件,提及「一心南街12號前方工廠圍牆燃放鞭炮案」,本分局非常重視,經派員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有關提及之地點,本分局已加強該路段巡邏,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再發現該地點有相關情事,亦可隨時報案通報,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本案承辦人員:警員李淑惠 聯絡電話:04-7233481

留言序號:

1100101-001

主題:

機車停車問題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1-01 14:40:22

留言人:

陳縈豐

留言內容:

如果沒有什麼大風的狀況必須要順風停的華納機車可以橫著停在路上嗎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另建議您如有所述之疑義,可逕向本局交通警察隊(04-7228037)聯繫諮詢或電子郵件(traffic@ms1.chpb.gov.tw)傳送,員警受理後會儘速為您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二組

回覆內容:

陳縈豐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110年1月4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詢問「機車停車問題」1事,相關規定如下: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臨時停車)、第56條(停車)相關規定,「不得在禁止臨時停車(停車)處所、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處所,或併排臨時停車停車處所」臨時停車或停車,違反規定將依據相關規定開罰。 據上,車輛在白線路段停車,車輛不可佔用車道(車身不可凸出車道),須緊靠道路右側停車,如緊靠道路右側停車後,車身仍凸出車道,該車即構成違規臨時停車或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56條等相關規定處罰新臺幣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車輛如因違規臨時停車或停車,而造成交通事故者,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外亦需負肇事責任。 有關交通違規檢舉,您可至本局官網首站(http://www.chpb.gov.tw/)彰化縣警察局首頁─民意廣場─交通違規舉發─陳情,依欄位輸入(註明)車輛交通違規資料,並將違規車輛之佐證相片(有日期、時間)或影片上傳本局網站(40MB以下),將有專人查處相關資料,如交通違規屬實將依法告發開罰。 以上規定提供參考。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 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留言序號:

1091231-005

主題:

四個月前違規檢舉未回覆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12-31 17:58:17

留言人:

葉泊欣

留言內容:

案件編號20200830107 已分文餘四個月未有下文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葉泊欣先生您好: 您於109年12月31日寄給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留言,有關反映交通違規檢舉(案號:20200830107)尚未回復1事,經查本局為優化及升級交通違規檢舉系統,在系統轉置時造成硬碟部分毀損,109年8月27日至9月30日期間資料損壞無法儲取,以致無法查處;本局深感歉意,造成不便之處尚請諒宥。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蕭煉錠 聯絡電話:04-7262049轉35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會將相關訊息轉交通警察隊知悉,並請該隊儘速了解處理;另建議您如有述之疑義,可逕向本局交通警察隊(04-7228037)聯繫或電子郵件(traffic@ms1.chpb.gov.tw)傳送,員警受理後會儘速為您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1231-004

主題:

東西差價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12-31 15:52:14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幫他人買東西,而賺取差價,是否要跟對方告知,像賣東西一樣除了有利潤外跟成本,若未告知是否屬於民法還是刑事問題,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所述之疑義,建議您可逕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或各地方法院服務中心及律師諮詢。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1231-003

主題:

第二次陳情-北斗鎮萬來國小側門車輛違停,影響交通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12-31 09:36:36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本人先前曾2020-12-01留言陳情。近日天氣不穩定,行經該路段車輛變多,但為停仍然嚴重,轄區巡邏員警經過時,似乎習以為常該路段狀況。請加強取締違停情況,感謝。 以下為之前留言: 「北斗鎮萬來國小側門設有黃實線,舜苑街與舜苑街178巷間有中式餐點店,顧客於上班時間(7點到8點)違停,造成用路人交通阻塞。希望加強取締。中式餐飲店可請顧客停車到河濱公園停車,而不是為了方便造成用路人困擾。 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規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 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北斗分局知悉,並請該分局儘速了解處理;另建議您如有發現所述之情事,可與轄區分駐(派出)所檢舉或撥打110報案專線,員警受理後會儘速前往處理。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1231-002

主題:

特約身份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12-31 09:32:13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特約身份已經到期,去特約商店或機關,結帳時未告知,是否會有法律問題,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民事之疑義,建議您可逕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諮詢。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1231-001

主題:

背信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12-31 09:30:16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幫人家買東西,而賺取差價,沒有向對方告知,請問是否會有背信或其他違法行為,或屬於民事問題,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所述之疑義,應視具體狀況而定,建議您可逕至各地方法院服務中心及律師諮詢。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資料筆數【7140】頁數【374/714】
OP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