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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局長信箱】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反映。
留言序號:

1090505-01

主題:

肖像權提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04 10:00:44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和友人合照,但是沒有經過友人同意,而單純把照片傳給其他友人觀看,是否有違反肖像權,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按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所述如僅單純個人活動目的,而沒有用在商業等其他目的上,將其個人資料(例如照片、影片)傳送於其他友人觀看行為,尚難構成本法之要件。惟若上述行為有侵害民眾隱私者,受害人仍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及第195條等規定,請求法院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04-05

主題:

肖像權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03 21:17:02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和友人合照,單純將有人合照的照片傳給其他友人看,是否有觸犯肖像權,以及其他法律規範,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提的問題,所述和友人合照的照片傳給其他友人看之疑義,如該照片係自己所拍攝及經合照友人同意,僅單純傳送給其他友人觀看,尚無構成違法之要件;建議您如有所述之疑慮,可逕向相關網站查詢。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04-04

主題:

左轉燈延長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5-02 21:58:06

留言人:

左轉燈延長

留言內容:

彰水路秀水橋南端,希望下班時段pm6點前後(pm5~7),可以延長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您好: 臺端反映秀水鄉台19線彰水路1段左轉彰水路1段352巷口左轉號誌秒數於(17時-19時)延長1事,經查該處路權單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彰化工務段(彰化市彰興路1段6號04-7325625分機282),本局將函請該段依建議內容酌處辦理。 如您對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歡迎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本局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的服務。 祝您 平安如意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員:警員 謝宏曉 聯絡電話:04-7228037分機105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04-03

主題:

路邊花盆佔車位(2)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5-02 06:22:59

留言人:

蔡先生

留言內容:

警察大人您好,之前4/26有請員林警察分局派員至員林市育英路37巷,瞭解台展咖啡店旁邊之路邊道路用花盆佔車位一事,經員林員警回覆留言表示有跟店家勸導,但經過一個星期,看起來勸導失敗,目前還是持續用花盆佔3個車位,是否可以再麻煩警察大人協助瞭解用花盆佔路邊道路是否合法,還是說只能道德勸說,沒辦法用公權力處理,,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回覆內容:

您好:臺端於109年5月4日至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陳述「路邊花盆占車位(2)」案,本分局會同員林派出所現地查處,立即針對旨揭地點勸導民眾移除占用道路之障礙物,且將該地點列為清道專案執法重點路段,並責由轄區員林派出所持續加強整理,另發函請員林市公所依廢棄物清理法,清理障礙物,以維護用路人權益,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或疑問,歡迎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我們將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警政工作承蒙關心不吝賜教,敬表謝忱。順祝 平安快樂,本案聯絡人:警員廖閔權,聯絡電話:04-8358611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敬啟。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員林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04-02

主題:

取消禁行機車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5-01 16:43:00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一下可以評估一下中山路和泰和路三段該路口的待轉區嗎? 該路口設有左轉專用燈號機車還要在最外側很小的待轉格等待待轉 並且前方金馬路還有一條右彎專用道車流很容易對在待轉區等候的用路人造成危險 希望能夠取消該路段的禁行機車並開放直接左轉 如果不行也請重新規劃該路口的待轉區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張先生您好: 臺端反映本縣彰化市中山路與泰和路3段路口處機車待轉區問題1事,路權單位係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彰化工務段(彰化市彰興路1段6號,電話04-7325625),本局已函請該段研議卓處。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如您對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歡迎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本局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的服務,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員:警員楊景濱 聯絡電話:04-7228037分機314

留言序號:

1090504-01

主題:

請警察局不要卸責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5-01 13:47:32

留言人:

林sr.

留言內容:

每次打電話要求警察局紅線拖吊,請不要推託轉角標線不清楚無法拖吊,請警察局加強內部教育訓練,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751號裁定意旨參照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部分,考其立法意旨,乃係考量交岔路口多為汽、機車轉彎通行之處,若許停車,勢必影響不特定汽機車駕駛人於交岔路口轉彎通行時前懸視線死角之安全判斷,妨礙車輛之進出及轉彎,對交通之往來順暢顯有影響,足見此情形,乃法律明示禁止停車之方式,本不待主管機關劃設或設置標線、標誌,倘於交叉路口10公尺內,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無非加重提醒、督促駕駛人注意。未來如有事故發生本人將據以提出國賠申請,併同提出警局怠惰執法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林先生您好: 您於109年5月4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留言,提及「本局未依規定拖吊違規車輛,請加強員警教育訓練」1事,本局已轉請各拖吊場加強員警教育訓練,針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違規車輛,確實取締拖吊,以維護用路人交通安全。 非常感謝您的來信及對警政交通問題的關心,敬祝萬事如意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聯絡人員:警務員吳長峰 聯絡電話:04-7262049轉354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01-03

主題:

違規超速取締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4-30 16:41:50

留言人:

林先生

留言內容:

1沒有限速告示牌可以取締嗎? 2如果有告示牌 但是取締人員機器架在告示牌前方(先看到警察 開過去才看到告示牌)這樣罰單可申訴嗎?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林先生您好: 您於109年5月1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提及「違規超速取締」1事,相關規定如下: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對於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另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5條之2規定:「測速取締標誌「警 52」,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段常有測速取締執法,促使行車速度不得超過道路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據上,警察人員執行取締超速勤務,須於取締現場(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前方設有「警52」告示牌,告示牌設置地點須符合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公尺間。 如對舉發交通違規有疑議,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9條第1項後段規定:「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以上規定供您參考,如仍有疑問,亦可來電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洽詢(04-7228037),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 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留言序號:

1090501-02

主題:

紅線掉漆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4-30 16:39:41

留言人:

市民

留言內容:

彰化市卦山路與東民街口 育樂中心那邊轉角紅線掉漆 些許不是很明顯 請派相關單位查看補劃完整。 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3您好: 臺端反映本縣彰化市卦山路與東民街口處道路標線己年久失修模糊不清建議重新劃設1事,路權單位係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彰化市光復路74號,電話04-7222141),本局已函請該公所研議卓處。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如您對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歡迎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本局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的服務,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員:警員楊景濱 聯絡電話:04-7228037分機314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01-01

主題:

罰鍰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4-30 15:47:10

留言人:

請輸入留言人柯敦凱

留言內容:

針對61線鹿港北上路段,已繳罰款或未 繳罰款怎麼取消或退款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柯敦凱先生您好: 您於109年5月1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所述,茲答復如下: (一)本局設置於臺61線西濱快速公路彰化段(北上177K-168.1K)區間測速設備採證時間異常,經本(4)月25日14時派員檢修設備,發現系統車牌辨識攝影機對時韌體異常,造成系統產生違規相片時間資料錯誤,致使員警錯誤舉發。本局已函請各管轄監理單位撤銷,民眾如果已繳納罰款,請等候監理單位通知辦理退款,如果尚未繳納罰款,由監理單位直接撤銷免罰,造成不便,尚請諒宥。 (二)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或疑問,歡迎您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本局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程美珍 聯絡電話:04-7228037轉414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430-08

主題:

消費開立發票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4-30 12:02:36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上次詢問若消費店家未主動開立發票,而消費者要求開立發票,即使未要報帳,而亂講要求開立,請問消費者是否無法律規範,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參考留言板1090430-02。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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