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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100107-004

主題:

無牌車輛隨意停放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1-07 17:52:35

留言人:

用路人

留言內容:

彰化縣福興鄉中正路88號之加油站出口處旁停了一台白色現代無牌休旅很久了,該車輛停放位置影響出口車輛視線,相當危險.是否可派員警前往處理?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鹿港分局儘速了解及回復您;另建議您如有發現所述之情事,可與轄區分駐(派出)所報案或撥打110報案專線,員警受理後會儘速前往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有關您於110年1月7日至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無牌車輛隨意停放」案,本分局經派轄區福興分駐所前往查處,經連繫車輛所有人後,目前車主業已將該車移至他處停放。 承蒙您對警政工作之關心與協助,如對於本案仍有疑問,請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第五組 承辦人員:施義宏 聯絡電話:(04)7751015 聯絡信箱:lk01@ms1.chpb.gov.tw 勤務指揮中心:(04)7772001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敬啟

留言序號:

1100107-003

主題:

巷弄內店面口 設置固定式請勿停車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1-01-07 13:44:20

留言人:

李先生

留言內容:

彰化市進德路49巷 陽光城市後方 一間波波自助洗衣服店正前方 地主自行請外包商架設 固定式請勿停車護欄盯在道路上 是否有違反路霸妨礙交道路使用權問題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彰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復您;另建議您如有發現所述之情事,可與轄區分駐(派出)所檢舉或撥打110報案專線,員警受理後會儘速前往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臺端您好: 有關反映「彰化市進德路49巷陽光城市後方波波自助洗衣店前遭架設固定式護欄」,本分局已函請彰化市公所依權責處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警員李淑惠。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110年1月7日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警員李淑惠。聯絡電話:04-7233481。

留言序號:

1100107-002

主題:

刑法131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7 13:27:31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民眾交通違規,警察未開單僅勸導,是否會構成刑法131條要件,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如民眾所違規事項符合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之規定,警察未開單僅勸導,無構成刑法131條違法之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7-001

主題:

交通違規舉發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7 12:40:31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上次詢問民眾交通違規被警察依法開單告發,民眾僅口頭拜託不要開單是否有違法但配合警方,以及警察開立其他違規項目,回覆涉及偽造私文書是指開單警察還是民眾,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警察人員如所舉發非違規之項目,將違反刑法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6-007

主題:

車輛違停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1-01-06 20:30:05

留言人:

常方雲

留言內容:

彰化市埔西街51號開了一家團購店面,貨車頻繁停車卸貨,常怠速不熄火長達1.5hrs,造成空氣污染; 每天16:00-20:00都有人為了取貨 ,車輛違停,有的甚至佔用車道,更甚者並排停車,加上附近是學區 ,若遇上下班及上下課尖峰時間不僅造成交通紊亂,更易造成人身安全,還造成附近居民進出不便,每每都要鳴喇叭提醒挪車才能進出,甚至如此更造成噪音污染,本人曾報警處理,可車輛來來去去,等警察來根本就於事無補,雖然停車只停5-10分鐘,但長久下來,真的影響周遭生活,是否懇請警察部門不定期派員前往該處進行舉發,以遏止此現象,謝謝! 已不堪其擾快精神崩潰的居民請求警察大人幫忙處理!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110年1月6日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警員李淑惠。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彰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復您;另建議您如有發現所述之情事,可與轄區分駐(派出)所檢舉或撥打110報案專線,員警受理後會儘速前往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臺端您好:  臺端於彰化縣警察局民意信箱信箱反映「彰化市埔西街51號違規停車案」1事,彰化縣警察局非常重視,經責由彰化分局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有關提及之地點,本分局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再發現該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亦可隨時報案,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本案承辦人員:巡官洪碧卿 聯絡電話:04-7268970

留言序號:

1100106-006

主題:

警察機關飲水機是否可以使用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6 19:47:32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民眾若到警察機關製作筆錄或洽公,手機沒有電是否可以使用插座、裝飲水機的水、使用洗手間,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民眾至警察機關洽公,其插座、裝飲水機的水、洗手間均可使用。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6-005

主題:

交通違規舉發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6 19:39:38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交通違規被警察攔下開單告發,若民眾向警察拜託不要開單、直接口頭勸導,若警察依法開單,但是開單項目開其他違規項目,是否有違反規定,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如有所述舉發非違規之項目,恐將違反刑法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6-004

主題:

牽車過人行道、紅燈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1-06 19:36:47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牽機車過人行道、或是紅燈直接用牽過去,未停等下來以及停等紅燈時使用手機有熄火跟沒熄火,是否違反交通規則,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另建議您如有所述之疑義,可逕向本局交通警察隊(04-7228037)聯繫諮詢或電子郵件(traffic@ms1.chpb.gov.tw)傳送,員警受理後會儘速為您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二組

回覆內容:

張先生您好: 您於110年1月6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詢問「以手牽機車過人行道、紅燈穿越路口及停等紅燈使用手機等行為是否違規」1事,相關規定如下: 機車駕駛人以手牽機車方式行走在道路上屬「行人」,應遵守交通法令有關「行人」之規定,以前述行為在人行道上行走並未違反規定;機車駕駛人如原以騎乘機車行駛至路口,意圖闖紅燈穿越路口,依交通部函釋其違規之認定及執法原則,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為紅燈),下車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或至對向後,逕騎車駛離之行為,認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以闖紅燈舉發。 汽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遇行車管制號誌為紅燈,基於車輛在停等紅燈時,只是因為號誌而暫時停止,在號誌變換綠燈後就會立刻繼續前行,行為過程屬於車輛行駛狀態,停等時如使用手機,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2項規定,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機車駕駛人新臺幣1,000元罰鍰,汽車駕駛人違反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罰款,非以車輛熄火與否作為認定標準。 以上規定提供參考。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 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留言序號:

1100106-003

主題:

警察人員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6 17:12:49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警察實務人員是否為正式警察身份,以及警察特考或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學生是否也是,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所述警察實務人員之疑義,警察特考或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學生畢業後,須分至各單位實務訓練,其訓練期間尚非正式警察人員,俟實務訓練成績合格後,授於及格證書才能正式派任。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6-002

主題:

酒精食物是否可以駕駛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6 14:36:53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食用含有微量酒精成分的食物,不違反交通規則下,是否可以駕駛上路,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如駕駛人吐氣酒精濃度0.15mg/L 以上未滿 0.25mg/L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規定處罰;另酒精濃度0.25 mg/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警方除依法舉發外,並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移送檢方偵辦。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資料筆數【7140】頁數【37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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