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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100108-008

主題:

妨礙交通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1-08 16:47:01

留言人:

大村鄉民

留言內容:

位於住址彰化縣大村鄉大溪路26-2號之炸物店,在下午開始營業時間,購買顧客隨意將汽機車停放於馬路旁,車身佔據行駛車道一半,且該位置又鄰近紅綠燈十字路口(五通宮),嚴重影響來往車輛,造成交通阻塞,請協助處理。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員林分局儘速了解及回復您;另建議您如有發現所述之情事,可與轄區分駐(派出)所檢舉或撥打110報案專線,員警受理後會儘速前往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臺端您好: 有關臺端於110年1月8日至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檢舉彰化縣大村鄉大溪路26-2號違規停車案,本分局將編排勤務加強稽查取締。臺端如有其他交通改善建議,請隨時與轄區大村分駐所聯繫或撥打110報案。 敬祝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第五組 本案承辦人:巡官莊家程 聯絡電話:04-8358611

留言序號:

1100108-007

主題:

交通違規檢舉處理時效一問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1-08 14:31:45

留言人:

楊先生

留言內容:

長官您好,草民有一個疑問想請教。關於交通違規檢舉時效部份,參考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網站→民意廣場→交通違規檢舉(https://suggest.police.taichung.gov.tw/traffic/)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及應注意事項第6點處理時效部分提到,1.若來信內容屬於較複雜需進一步查處案件,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處理期限不得超過30日。2.若屬於立即可以答復案件,則於受理次日14日(工作日)內答復陳情人。也就是說如果案件違規事實明確(比如一眼就看得出來車子違停,照片地點與車牌也清晰可見),可以在14天的工作天內處理完畢並答復給檢舉人,若需要進一步查處,也不可以超過30天。我的理解應該沒錯。 然而我在2021-01-04 09:54:53發表的留言中,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蕭姓警員回答內容中提到,彰化縣警察局交通違規處理時效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也就是說案件只要在2個月內完成舉發即可,請問兩個警察局引用的規定都不同,到底哪一個單位引用才是對的? 以上疑問,再請答覆。天氣寒冷,請警察先生務必加強自身保暖,感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王先生您好: 您於110年1月10日寄給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電子郵件,有關檢舉交通違規(案號:20201219128、20201216280)尚未查處1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本局已函請彰化分局儘速查處,並將查處情形回復您本人。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蕭煉錠 聯絡電話:04-7262049轉351

留言序號:

1100108-006

主題:

冒用個人照片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8 14:22:06

留言人:

黃建豪

留言內容:

IG中有人使用我的照片 四處亂留言導致有許多人誤會是我到處亂留言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提的問題,未經他人同意,將使用他人的照(影)片放到網路公開散布,已經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建議您以善意地的提醒對方將放在網路上的照片或影片刪除,網路平台通常也有檢舉的功能,可以向網站的經營管理者申訴,或者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或律師函警告對方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8-005

主題:

著作權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8 13:26:29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截圖分享公家機關公開的資料,或醫院門診及醫師介紹給家人看,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但醫院備註禁止任意轉載、複製商業用途,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參考著作權法第65條,所謂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權以外之人,對於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之專有權利,縱使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仍得在合理範圍內,以合理方法,自由且無償加以利用之主張,在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定有規範。所述僅分享公家機關公開的資料,或醫院門診及醫師介紹給家人看,應屬於合理使用範圍。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

留言序號:

1100108-004

主題:

刑法324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8 09:31:25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拿家人的信用卡刷卡購物,事先未告知,是否屬於親屬竊盜,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提的問題,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刑法第324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8-003

主題:

薪資問題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8 09:22:05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公司加班,但工作進度完成,已經可以離開,而在公司休息,後續申請加班費是否可以,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薪資問題非本局權責,無法回復尚請見諒,建議您可逕至本縣勞工處04-7264150勞資科詢問。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8-002

主題:

停車規定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1-08 08:56:21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大型、小型汽車停在道路汽車停車位,但是前後輪胎停在兩個停車位是否屬於違規停車,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二組

回覆內容:

張先生您好: 您於110年1月11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詢問「停車規定」1事,相關規定如下: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稱道安規則)第111條第2項:「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60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1公尺。」及同條第3項:「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停放,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40公分。」 (二)再依據同規則第112條第2項:「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40公分。」及同條第3項前段:「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平行、垂直或斜向停放,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30公分」等規定。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暨同條第6款:「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四)以上規定供您參考,對於交通違規裁罰業務有疑議,可逕洽各地監理機關(彰化監理站04-7867161)。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 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另建議您如有所述之疑義,可逕向本局交通警察隊(04-7228037)聯繫諮詢或電子郵件(traffic@ms1.chpb.gov.tw)傳送,員警受理後會儘速為您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8-001

主題:

交通違規舉發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8 08:53:59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有關上回詢問警察未依規定正確開單告發,民眾口頭拜託,未妨礙警察開單,關於民眾部分是否有違法,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民眾僅單存口頭向警察求請,尚無構成違法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7-006

主題:

警察單位辨識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7 17:57:27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警政署的保安警察總隊跟縣市警察局保安大隊是否一樣,另外縣市特勤中隊與維安特勤、刑事警察局特勤中隊受訓是否在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各保安警察總隊與縣市警察局的保安警察大隊執行的任務與勤務不同;另特勤中隊與維安特勤、刑事警察局特勤人員受訓是在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7-005

主題:

誤認警察身份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7 17:54:11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將霹靂小組誤認為維安特勤,在網路上發言,是否有構成刑法310構成要件,另外若向友人開玩笑被警察盤查身份,是否有違法相關法律,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述若將霹靂小組誤認為維安特勤網路上發言及向友人開玩笑被警察盤查身份等行為,尚無構成該條違法之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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