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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100112-006

主題:

使用竊盜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12 22:20:58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家人住院探視,進去病房上廁所但是忘記帶衛生紙,而拿醫院其他病人衛生紙使用,但是不知道是誰的想要告知,這樣是否屬於使用竊盜,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謂「使用竊盜」,係指行為人於客觀上雖有竊取行為,但其主觀上係基於「暫時利用他人之物」目的,且有返還該物予他人之意思。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之構成要件為不法所有意圖、竊取、他人的動產等。所述進去病房上廁所,忘記帶衛生紙而拿醫院其他病人衛生紙使用,雖圖一時方便,但因並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尚難構成其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12-005

主題:

刑法320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12 22:18:19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幫他人買食物而肚子餓先吃,是否會構成竊盜罪,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所述之疑義,尚難構成其違法之要件。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12-004

主題:

路霸 違建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1-01-12 18:38:35

留言人:

阿宏

留言內容:

於彰化市埔南街與14巷的巷口 紅線 但是此用戶長期擺設盆栽數十盆 長期占用道路 影響 住戶出入 此住戶 還把自用車停在馬路上幾呼佔據整個車道 煩請處理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110年1月12日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警員李淑惠。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臺端您好: 您於110年1月12日寄給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電子郵件,提及「彰化市埔南街14巷口長期遭用戶擺放盆栽案」1事,經責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處理,茲答復如下: 有關提及之地點,本分局已加強該地點交通秩序整理,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再發現該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亦可隨時報案,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警政工作,承蒙關注,敬表謝忱。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五組 本案承辦人員:巡官何紹群 聯絡電話:04-7268970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彰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復您;另建議您如有發現所述之情事,可與轄區分駐(派出)所檢舉或撥打110報案專線,員警受理後會儘速前往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12-003

主題:

紅綠燈號誌擋住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1-12 09:58:38

留言人:

陳智凱

留言內容:

員林市員東路與條和街西往東方向紅綠燈都會被招牌擋住,左邊號誌故障的話完全看不到右邊的號誌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另建議您如有所述之疑義,可逕向本局交通警察隊(04-7228037)聯繫諮詢或電子郵件(traffic@ms1.chpb.gov.tw)傳送,員警受理後會儘速為您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陳智凱先生您好: 臺端於110年1月13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留言,反映「員林市員東路2段往條和街方向,店家(員林路2段139號、檳榔攤)招牌擋住車輛駕駛人視線致無法看到交通管制燈號」1事,有關「招牌擋住交通號誌燈號」情形,本局已聯繫所轄員林分局派員前往查處;另「招牌設置」部分,本局已函請彰化縣政府查明,請您靜候通知。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員:警務員陳龍文 聯絡電話:04-7262049分機353

留言序號:

1100112-002

主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7條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12 09:38:34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民間拖吊車而將報廢或是待修車輛擺放道路,是否可以以該條處罰,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7條: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並應令汽車所有人、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如汽車所有人、業者不予移置,應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為之,並收取移置費。如有所述之情事,可依該條處罰。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12-001

主題:

刑法235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12 09:36:14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學校或是公司,惡作劇播報不雅聲音或是影片等,但是僅開玩笑,而非意圖公然散佈、其他不法意圖,是否會構成該法要件,蟹。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第235條第一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所述雖僅惡作劇播報不雅聲音或是影片等,恐將構成違法要件。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11-003

主題:

刑法309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11 22:17:34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在私人聊天室侮辱影射他人,是否會構成該法要件,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309條侮辱罪需要在公然下的狀態為之,如果只是私底下的侮辱行為,不成立本罪,如僅在私人聊天室內只有A、B兩個人可以看到內容,即不符合公然要件;另該聊天室還是有很多人可以看到內容,即符合公然侮辱罪的特定多數人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11-002

主題:

刑法310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11 21:41:30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刑法310條散佈要件是否需要三人以上才會構成,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誹謗罪之成立,在於散布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傳播使大眾知悉。所謂散布於眾,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布之意圖,縱使所傳播之事實尚未達到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之成立。建議您如有刑事法令疑義,可逕向各地方法院服務中心或律師諮詢。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11-001

主題:

逆向,違停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11 14:42:37

留言人:

留言內容:

三義里公托門口,只有遇到放學時間車子逆向違停嚴重,尤其是下雨天或是天氣冷時更為嚴重,讓用路人行駛非常危險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轉請員林分局知悉了解,並請該分局加強違規車輛之取締;另建議您如有發現所述之情事,可與轄區分駐(派出)所檢舉或撥打110報案專線,員警受理後會儘速前往處理。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10-004

主題:

健保法81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41、42條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10 22:37:10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上述提問該法條立法時間為什麼時候,是否有修法過,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提的問題, 全民健康保險法於109年01月15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104年12月30日修正,建議您如有所述之疑義,可逕向相關網站查詢。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資料筆數【7140】頁數【369/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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