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513-02
刑法214條要件詢問
回覆次數:12020-05-12 19:01:00
張先生
請問刑法214條要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是否需要公務員身份才會符合,非公務員身份是否不會符合,以及現役軍人是否屬於公務員,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提的問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須行為人對其使公務員登載之事項,主觀上確知其為不實之事項,而仍有意使公務員為此登載,始足當之。另現役軍人應屬於廣義公務員;建議你如有上述疑義,可逕向專業律師或相關網站查詢。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090513-01
疲勞駕駛
回覆次數:22020-05-12 14:43:26
張先生
請問若眼睛短暫閉上駕駛,以及雙手不握方向盤、雙手放開騎車,另外法規是否有規範不可以單手握方向盤跟單手騎車,上述行為是否會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條危險駕駛,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張先生您好: 您於109年5月13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提及「疲勞駕駛」1事,相關規定如下: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據上,汽、機車駕駛人,如有不當駕駛行為而有危害其他駕駛人及行人安全,依違規事實情節輕重不同,均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處罰之。 以上規定供您參考,如仍有疑問,亦可來電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洽詢(04-7228037),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 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1090512-06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
回覆次數:12020-05-12 10:59:06
張先生
請問之前詢問與友人合照的照片分享給其他友人觀看,一開始沒有告知,後面有告知友人也同意,請問是否有法律規範,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提的問題,所述和友人合照的照片分享給其他友人觀看,事後有告知也經友人也同意,無構成違法之疑慮。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090512-05
讓大家可以睡覺吧
回覆次數:32020-05-11 22:57:29
市民
彰化縣伸港鄉七嘉村中華路499巷弄裡面<很裡面>。狗剛又在叫了……現在叫是想叫年長的起來上廁所……沒睡覺的……晚點睡嗎……誇張……親愛的警察先生 明明狗養在他們家門口 晚上 清晨叫不停 還說沒犬隻走動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和美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市民君您好: 臺端在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反映,已由本分局儘速瞭解處理中。 順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啟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市民您好: 一、臺端於109年5月12日致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敬悉。 二、關於臺端所提供之寶貴意見,本分局責由轄區伸港分駐所針對伸港鄉七嘉村中華路499巷狗吠叫製造噪音案,經伸港分駐所派員巡視均未發現有犬隻走動及犬吠聲,並詢問附近居民均表示沒聽見,另請陳情人以(很裡面)形容,該巷子共有3處入口可到達並非死巷,建議陳情人能否明確指明地點或聽聞犬吠聲時撥打110或04-7982044伸港分駐所,以利派出所後續勸導或依法處理。 三、本分局亦責成伸港分駐所針對該處所加強巡查,亦請居民再發現對於該處所妨礙安寧者,請逕撥轄管伸港分駐所電話:7982044或撥打110報案專線,將立即派員處理。 四、謝謝臺端的來信,敬祝身體健康 順心如意!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一組) 承辦人:警務佐 謝志明 聯絡電話:04-7556068
1090512-04
關於交通違規檢舉案件進度
回覆次數:22020-05-11 22:13:11
李先生
2020年03月07日所陳情的交通違規檢舉案件,經本網站查詢結果,卻都顯示「您查詢申請資料有誤」??!! 案件編號20200307158到20200307232都是此結果,但是當時都有收到彰化縣警察局-交通違規舉發成案通知。 一樣都是在彰化市的案件,今日已收到「您於2020-04-20 10:28於本局交通違規舉發投書,案件編號為20200420030,本局回覆如下」結果 請了解一下狀況,感謝您,辛苦了!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李先生您好: 您於109年5月12日寄給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電子郵件,反映檢舉違規(案號:20200307158至20200307232)無法查詢進度1事,經查係因本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硬碟損壞,造成109年3月4日至14日期間資料損壞無法儲取,以致無法查詢,為保障您權益,建請將相關檢舉資料(含檢舉內容、成案通知等)寄送本局交通警察隊或至本局網站「彰化縣警察局首頁─民意廣場─交通違規舉發─陳情」重新上載,以利本局儘速查處。 本案造成不便之處尚請諒宥,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蕭煉錠 聯絡電話:04-7262049轉351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090512-03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
回覆次數:12020-05-11 20:22:47
張先生
請問若單純把與友人合照照片分享給其他友人觀看,而沒有做其他用途,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範圍,以及是否會違反著作權第92條,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提的問題,所述和友人合照的照片傳給其他友人看之疑義,如該照片係自己所拍攝及經合照友人同意,僅單純傳送給其他友人觀看,尚無構成違法之要件;建議您如有所述之疑義,可參酌著作權法第51條或逕向相關網站查詢。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090512-02
刑法235、246、306、320詢問
回覆次數:12020-05-11 20:20:11
張先生
請問若和友人聊天單純批評宗教是否跟刑法246條有關,以及和友人在非公共場所觀看成人影片、新聞,是否跟刑法235條有關,以及若到醫院因為內急而到病房浴廁上廁所,因沒有帶衛生紙而暫時使用浴廁擺放的衛生紙,但是不知道是誰的,而無法告知及沒有打擾病人及家屬,而馬上離開是否會有306、320問題,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僅單純與友人聊天批評宗教及和在非公共場所觀看成人影片、新聞,如無其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與刑法第246條及第235條之構成要件不符;另因內急而到病房浴廁上廁所,使用衛生紙,有關涉及刑法第306條之疑義,建議您可參考留言板1090511-12;至於刑法320條構成要件,須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如無竊取病房衛生紙之意圖,尚難構成違法之要件。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090512-01
妨礙名譽
回覆次數:22020-05-11 13:46:06
李先生
109年04月11到現在轉介到田中分局,網路查詢依舊積極偵辦中,一個月了
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關於您109年5月12日上午7時55分許,至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留言提及『妨礙名譽』1則,該案本分局業已於109年5月2日函轉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接續辦理,建議可與所在地之分駐(派出)所或向原受理報案單位洽詢了解,感謝您的留言,敬表謝忱,順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田中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1090511-13
大村鄉美港路路邊停車
回覆次數:22020-05-11 11:37:10
王先生
這幾天開車經過這邊,路邊都停滿車子,雖然是白線,但也都停到路上來了。車子跟機車會車很危險。希望警察先生能到現場看看有沒有違規。用路人會比較安全。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員林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您好:臺端於109年5月11日至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陳述「大村鄉美港路路邊停車」案,已責請轄區村上派出所加強該路段違規停車取締,建請臺端如有發現違規停車時,可隨時與轄區村上派出所聯絡04-8525474或報110派員及時處置。 祝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第五組 本案件承辦人:警員 蕭安哲 聯絡電話:04-8358611
1090511-12
侵入住宅詢問
回覆次數:12020-05-10 13:40:11
張先生
請問若到醫院病房裡面的浴廁內急上廁所,並非病人或家屬,是否屬於侵入住宅,謝謝。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按最高法院判決見解,所謂侵入,係指未得允許,而擅自入內之意。若非屬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而無權居住或無故進入,皆屬侵入。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並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而醫院病房除房門外,醫院內針對個別病床設有布簾,提供病人及其家屬私人使用之空間,各病人在住院期間,即取得該特定空間之使用權,並享有管領支配力,顯見病人在住院期間,仍有居住安寧不受他人任意侵擾之權。所述如是因內急未經同意在醫院他人病房裡面的浴廁上廁所,如經病人或家屬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可能會構成該法第二項違法之要件,惟仍須視個案具體事實認定。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