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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091231-005

主題:

四個月前違規檢舉未回覆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12-31 17:58:17

留言人:

葉泊欣

留言內容:

案件編號20200830107 已分文餘四個月未有下文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葉泊欣先生您好: 您於109年12月31日寄給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留言,有關反映交通違規檢舉(案號:20200830107)尚未回復1事,經查本局為優化及升級交通違規檢舉系統,在系統轉置時造成硬碟部分毀損,109年8月27日至9月30日期間資料損壞無法儲取,以致無法查處;本局深感歉意,造成不便之處尚請諒宥。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蕭煉錠 聯絡電話:04-7262049轉35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會將相關訊息轉交通警察隊知悉,並請該隊儘速了解處理;另建議您如有述之疑義,可逕向本局交通警察隊(04-7228037)聯繫或電子郵件(traffic@ms1.chpb.gov.tw)傳送,員警受理後會儘速為您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1231-004

主題:

東西差價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12-31 15:52:14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幫他人買東西,而賺取差價,是否要跟對方告知,像賣東西一樣除了有利潤外跟成本,若未告知是否屬於民法還是刑事問題,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所述之疑義,建議您可逕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或各地方法院服務中心及律師諮詢。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1231-003

主題:

第二次陳情-北斗鎮萬來國小側門車輛違停,影響交通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12-31 09:36:36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本人先前曾2020-12-01留言陳情。近日天氣不穩定,行經該路段車輛變多,但為停仍然嚴重,轄區巡邏員警經過時,似乎習以為常該路段狀況。請加強取締違停情況,感謝。 以下為之前留言: 「北斗鎮萬來國小側門設有黃實線,舜苑街與舜苑街178巷間有中式餐點店,顧客於上班時間(7點到8點)違停,造成用路人交通阻塞。希望加強取締。中式餐飲店可請顧客停車到河濱公園停車,而不是為了方便造成用路人困擾。 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規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 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北斗分局知悉,並請該分局儘速了解處理;另建議您如有發現所述之情事,可與轄區分駐(派出)所檢舉或撥打110報案專線,員警受理後會儘速前往處理。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1231-002

主題:

特約身份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12-31 09:32:13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特約身份已經到期,去特約商店或機關,結帳時未告知,是否會有法律問題,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民事之疑義,建議您可逕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諮詢。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1231-001

主題:

背信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12-31 09:30:16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幫人家買東西,而賺取差價,沒有向對方告知,請問是否會有背信或其他違法行為,或屬於民事問題,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所述之疑義,應視具體狀況而定,建議您可逕至各地方法院服務中心及律師諮詢。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1230-004

主題:

違規停車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12-30 19:45:47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遇到違規停車,除了打110報案外,是否可以直接打拖吊場電話請員警前往取締,另外民眾若拍照舉發,欲前往警察機關,是否可以到交通隊或是分局第五組、派出所,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如有發現所述違規停車之情事,可與轄區分駐(派出)所檢舉或撥打110報案專線;另民眾若拍照舉發,可逕向本局交通警察隊(04-7228037)聯繫或電子郵件(traffic@ms1.chpb.gov.tw)傳送,員警受理後會儘速前往處理。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1230-003

主題:

背信詐欺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12-30 19:42:58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替他人購買東西,因跟他人有債務問題,於是拉高物品差價,把差價的錢還給對方,但是一開始未誠實告知,但事後有向他人告知而未佔為己有,對方不願求償及追究,請問是否會有背信或詐欺問題,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有處罰。該法構成要件之一,須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所述如有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之行為意圖,恐會構成其要件,惟仍視具體事實而定;建議您如有所述之疑義,可逕至各地方法院服務中心及律師諮詢。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1230-002

主題:

偽造文書及詐欺要件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12-30 19:39:23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上回詢問若學校考試舞弊偷改考試答案,而非竄改成績,但學校老師不追究,另外車禍賠償,若向肇事對方求償,但有些部位非他人造成,但未誠實告知,但保險公司及肇事者願意賠償,請問以上是否會有該法要件問題,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您可參考留言板1091224-004、1091228-002;另建議您如有所述之疑義,可逕至各地方法院服務中心及律師諮詢。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1230-001

主題:

交通違規檢舉無下文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12-30 10:36:20

留言人:

邱縣民

留言內容:

長官您好,草民於2020-08-28在本網站的民意專區→交通違規送交一則交通違規檢舉案件(編號後3碼102),檢附清楚的照片及影片,可是至今尚未接獲處理後續進度。請查核審查狀況,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會將相關訊息轉交通警察隊知悉,並請該隊儘速了解處理;另建議您如有述之疑義,可逕向本局交通警察隊(04-7228037)聯繫或電子郵件(traffic@ms1.chpb.gov.tw)傳送,員警受理後會儘速為您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邱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109年12月30日寄給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留言,有關反映於2020年8月28日交通違規檢舉無下文1事,經查係因本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轉置造成硬碟損壞,109年8月27日至9月30日期間資料損壞無法儲取,以致無法查處;本局深感歉意,造成不便之處尚請諒宥。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蕭煉錠 聯絡電話:04-7262049轉351

留言序號:

1091229-001

主題:

交通違規檢舉無下文(續)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12-29 23:21:26

留言人:

楊先生

留言內容:

長官您好,草民於2020-11-13在本網站的民意專區→交通違規送交一則交通違規檢舉案件,檢附清楚的照片及影片,可是至今尚未接獲處理後續進度。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第十一條明訂「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分類、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草民於2020-12-23 23:00:48在本網站的民意專區→警民交流留言板提出問題亦無所獲,因此在此跟您反映這個問題,希望能盡快處理並回覆,以免影響民眾對警察的觀感!(兩個禮拜內若無後續消息我會繼續往上反映)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楊先生您好: 您於109年12月29日寄給本局ERP系統「民意信箱」及「警民交流留言板」的電子郵件,有關檢舉交通違規(案號:20201113005)尚未查處1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本局已函請彰化分局儘速檢視查處,並將查處情形回復您本人。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蕭煉錠 聯絡電話:04-7262049轉35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資料筆數【7045】頁數【36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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