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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100104-004

主題:

伸港鄉要道竟無公用路口監視器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1-01-04 10:45:21

留言人:

沈才淯

留言內容:

伸港鄉忠孝路這條乃是本鄉接送學子去新港國小上學的主要道路,上學期間家長會從忠孝醫院旁邊(忠孝路28號)開始臨停路邊延伸過去,連年車禍不斷(去年印象中至少三件起跳),加上警察曾經向本人(忠孝路住戶)表示欲調閱監視器畫面,且忠孝醫院旁邊兩戶(26、28號)均為車庫,上學期間亦是上班期間,車子多次要出去時,常碰上趕時間的家長搶快通過,為保障用路人及上學孩童之人身安全,懇請以公費裝設公用監視器。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沈才淯先生您好: 臺端於110年1月5日至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建議案,經本分局查處,答復如下: (一)有關臺端建議於伸港鄉忠孝路增設監視器案,經查伸港鄉公所原於旨揭建議路口設置有一組監視系統舊機組,另彰化縣警察局亦於旨揭建議路口鄰近之伸港鄉新港路與中山路口、伸港鄉仁愛路與和平路口設置有治安要點錄影監視系統。 (二)伸港鄉公所近期並與警察局研議提撥經費,增加建置伸港鄉監視系統,替換舊機組,增加監視鏡頭數,旨揭建議路段將與伸港鄉公所討論增設,藉以提高伸港鄉監視密度,共同保障社區安全。 感謝臺端寶貴意見及對治安之關心,特致謝忱。 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敬上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四組) 本案聯絡人員:巡官李宗丞 聯絡電話:04-7556383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和美分局儘速了解及回復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沈先生您好: 臺端在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反映,已由本分局儘速瞭解處理中。 順祝平安快樂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啟

留言序號:

1100104-003

主題:

交通違規檢舉疑問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1-04 09:54:53

留言人:

楊先生

留言內容:

長官好,草民有一個疑問,警察局提供一個平台供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有益改善有心人違規的習慣,進而減少道路事故發生機率。民眾提供相關資料佐證,檢舉逾兩個月無任何下文(甚至有民眾檢舉逾四個月無下文),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第十一條明訂「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分類、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其中說明陳情案件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若因故延誤也應以書面通知陳情人。又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草民試問,若因負責員警疏忽或怠慢導致案件拖延超過兩個月而無法舉發成案,會不會有適當的懲處?又或者是民眾檢舉的案件不重要,就可以拖延草率了事?再請長官解惑,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楊先生您好: 您於110年1月4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留言,有關反映交通違規檢舉疑問1事,答復如下: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本局依據規定,民眾交通違規檢舉案件必須於二個月內查處完畢。 另本局為優化及升級交通違規檢舉系統,在系統轉置時造成硬碟部分毀損,109年8月27日至9月30日期間部分資料損壞無法儲取,以致無法查處;本局深感歉意。 本案造成不便之處尚請諒宥,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蕭煉錠 聯絡電話:04-7262049轉35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另建議您如有所述之疑義,可逕向本局交通警察隊(04-7228037)聯繫諮詢或電子郵件(traffic@ms1.chpb.gov.tw)傳送,員警受理後會儘速為您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4-002

主題:

員警開單近距離接觸未戴口罩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1-04 09:44:18

留言人:

吳瑞峰

留言內容:

彰化縣二林鎮原斗派出所員警 林佳慶,1月3日17:30左右於斗苑路與萬原路路口欄查違規開單,其過程近距離接觸未佩戴口罩,反應當事人解釋開放性場所不用佩戴口罩,請問現在防疫期警察值勤期間需與民眾接觸的勤務可以不用佩戴口罩嗎?違規舉發開單行為已無法保持一公尺社交距離,你跟我接觸前前面接觸了什麼人不得而知,就當保護自己也該佩戴口罩再與民眾接觸吧?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吳先生您好,有關員警執行路檢、攔檢或身分查證等事宜,對於社交距離是否需強制配戴口罩一節,目前尚無強制佩戴規定,惟為兼顧警察執法及防疫安全,仍應對員警採柔性勸說宣導執勤佩戴口罩為宜。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芳苑分局儘速了解及回復您;另建議您如發現執勤員警有舉發不當或態度不佳等情形,可與本局申訴專線04-7619886連繫,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4-001

主題:

和美鎮嘉卿路,於和厝路233巷路口號誌不連貫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1-04 07:15:48

留言人:

曾姓用路人

留言內容:

彰化縣和美鎮嘉卿路,於和厝路233巷路口號誌不連貫。西川路往東過和港路,剛過路口50m就碰到嘉卿路/和厝路233巷路口被紅燈,綠燈後又50m在和厝路口被紅燈停下。 希望改善號誌連貫性。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曾先生 您好: 您於110年1月7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所提意見,經交由本局警察隊查處,茲答復如下: 有關您反映本縣和美鎮嘉卿路與和厝路233巷號誌不連鎖1事,經查因和美鎮和港路與嘉卿路口發生A1事故,本局將該路口調整為輪放式號誌運作,以維行車安全。另本局將嘉卿路與和厝路233巷號誌以特殊連鎖運作方式(和厝路233巷短秒數號誌週期)對應,故仍以維持現狀為宜。 感謝您對交通工作的關心與支持。敬祝平安、快樂。 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歡迎您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本府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林國樑 聯絡電話:04-7228037分機107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另建議您如有所述之疑義,可逕向本局交通警察隊(04-7228037)聯繫諮詢或電子郵件(traffic@ms1.chpb.gov.tw)傳送,員警受理後會儘速為您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3-002

主題:

員警開單近距離接觸未戴口罩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3 17:54:29

留言人:

吳瑞峰

留言內容:

員警舉發違規開單,未戴口罩,其員警解釋為開放性場所不用戴口罩,但前提是要保持一公尺社交距離吧,你欄查那麼多人誰知道你接觸過誰???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是否請您提供詳細資料(如單位員警姓名),以供相關單位了解回復;另本局也會將相關訊息轉請業務單位知悉與參酌辦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3-001

主題:

不知原因天天被精神騷擾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3 04:21:16

留言人:

薛翔育

留言內容:

每天都有人侵入住家週圍與屋頂,24小時不間斷,出門也被緊跟,夜晚嚇你,再利用網路攻擊讓手機都被root過,(7~8)隻手機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建議您如有所述之情事,可與轄區分駐(派出)所報案或撥打110報案專線,員警受理後會儘速前往處理。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2-003

主題:

員林市員鹿路103巷120弄2號-18號前馬路申請劃設紅線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1-02 14:56:31

留言人:

陳盈伊

留言內容:

員林市員鹿路103巷120弄2號-18號前馬路申請劃設紅線!此路段應為公有道路,卻被這些住戶佔為己有停私家車,若沒畫線應為大家都能停車,這些住戶卻不許別人停,路就已經很小條了,每次經過都像考駕照一樣,尤其假日更為誇張,連轉彎處紅線都會停滿車子。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陳盈伊君您好: 您於110年1月4日致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建議員林市員鹿路103巷120弄2-18號前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1事,本局已函請彰化縣員林市公所依權責辦理。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謝聰敏。

留言序號:

1100102-002

主題:

台61線區間測速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1-02 09:59:35

留言人:

王敍銓

留言內容:

請問重新恢復使用的時間日期是? 相關新聞都只有講今年ㄧ月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另建議您如有述之疑義,可逕向本局交通警察隊(04-7228037)聯繫諮詢或電子郵件(traffic@ms1.chpb.gov.tw)傳送,員警受理後會儘速為您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王敍銓君你好: 您於110年1月2日致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有關台61(彰化段)區間測速恢復執法日期1事,本局裝設科學取締設備地點之擇定,係依據路口(路段)交通事故、交通違規發生率統計作為設置地點,目前台61線(彰濱段)區間測速,刻正辦理送檢中待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後,再研議執法日期,以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維護交通安全。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聯絡人:警員施耀濱 聯絡電話:04-7203963轉305

留言序號:

1100102-001

主題:

道路上放鞭炮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1-01-02 08:35:17

留言人:

用路人

留言內容:

昨日1/1下午約五點左右,行經彰化市一心南街時(位置在一心南街12號前方工廠圍牆),有位男性在路邊懸掛爆竹,並在有汽機車經過時點燃爆竹隨後立即走入透天建築內,導致用路人及駕駛都需緊急閃躲,本月該處已發生數次在下午民眾下班返家時間點燃爆竹的情況,是否能請警方前往瞭解為何在有汽機車通行的情況下仍執意點燃鞭炮造成危險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彰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復您;另建議您如有發現所述之情事,可與轄區分駐(派出)所檢舉或撥打110報案專線,員警受理後會儘速前往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麻煩請提供詳細地址。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警員李淑惠。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臺端您好: 您寄給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電子郵件,提及「一心南街12號前方工廠圍牆燃放鞭炮案」,本分局非常重視,經派員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有關提及之地點,本分局已加強該路段巡邏,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再發現該地點有相關情事,亦可隨時報案通報,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本案承辦人員:警員李淑惠 聯絡電話:04-7233481

留言序號:

1100101-001

主題:

機車停車問題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1-01 14:40:22

留言人:

陳縈豐

留言內容:

如果沒有什麼大風的狀況必須要順風停的華納機車可以橫著停在路上嗎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另建議您如有所述之疑義,可逕向本局交通警察隊(04-7228037)聯繫諮詢或電子郵件(traffic@ms1.chpb.gov.tw)傳送,員警受理後會儘速為您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二組

回覆內容:

陳縈豐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110年1月4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詢問「機車停車問題」1事,相關規定如下: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臨時停車)、第56條(停車)相關規定,「不得在禁止臨時停車(停車)處所、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處所,或併排臨時停車停車處所」臨時停車或停車,違反規定將依據相關規定開罰。 據上,車輛在白線路段停車,車輛不可佔用車道(車身不可凸出車道),須緊靠道路右側停車,如緊靠道路右側停車後,車身仍凸出車道,該車即構成違規臨時停車或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56條等相關規定處罰新臺幣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車輛如因違規臨時停車或停車,而造成交通事故者,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外亦需負肇事責任。 有關交通違規檢舉,您可至本局官網首站(http://www.chpb.gov.tw/)彰化縣警察局首頁─民意廣場─交通違規舉發─陳情,依欄位輸入(註明)車輛交通違規資料,並將違規車輛之佐證相片(有日期、時間)或影片上傳本局網站(40MB以下),將有專人查處相關資料,如交通違規屬實將依法告發開罰。 以上規定提供參考。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 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資料筆數【7045】頁數【36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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