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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100106-006

主題:

警察機關飲水機是否可以使用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6 19:47:32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民眾若到警察機關製作筆錄或洽公,手機沒有電是否可以使用插座、裝飲水機的水、使用洗手間,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民眾至警察機關洽公,其插座、裝飲水機的水、洗手間均可使用。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6-005

主題:

交通違規舉發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6 19:39:38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交通違規被警察攔下開單告發,若民眾向警察拜託不要開單、直接口頭勸導,若警察依法開單,但是開單項目開其他違規項目,是否有違反規定,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如有所述舉發非違規之項目,恐將違反刑法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6-004

主題:

牽車過人行道、紅燈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1-06 19:36:47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牽機車過人行道、或是紅燈直接用牽過去,未停等下來以及停等紅燈時使用手機有熄火跟沒熄火,是否違反交通規則,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另建議您如有所述之疑義,可逕向本局交通警察隊(04-7228037)聯繫諮詢或電子郵件(traffic@ms1.chpb.gov.tw)傳送,員警受理後會儘速為您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二組

回覆內容:

張先生您好: 您於110年1月6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詢問「以手牽機車過人行道、紅燈穿越路口及停等紅燈使用手機等行為是否違規」1事,相關規定如下: 機車駕駛人以手牽機車方式行走在道路上屬「行人」,應遵守交通法令有關「行人」之規定,以前述行為在人行道上行走並未違反規定;機車駕駛人如原以騎乘機車行駛至路口,意圖闖紅燈穿越路口,依交通部函釋其違規之認定及執法原則,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為紅燈),下車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或至對向後,逕騎車駛離之行為,認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以闖紅燈舉發。 汽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遇行車管制號誌為紅燈,基於車輛在停等紅燈時,只是因為號誌而暫時停止,在號誌變換綠燈後就會立刻繼續前行,行為過程屬於車輛行駛狀態,停等時如使用手機,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2項規定,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機車駕駛人新臺幣1,000元罰鍰,汽車駕駛人違反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罰款,非以車輛熄火與否作為認定標準。 以上規定提供參考。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 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留言序號:

1100106-003

主題:

警察人員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6 17:12:49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警察實務人員是否為正式警察身份,以及警察特考或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學生是否也是,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所述警察實務人員之疑義,警察特考或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學生畢業後,須分至各單位實務訓練,其訓練期間尚非正式警察人員,俟實務訓練成績合格後,授於及格證書才能正式派任。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6-002

主題:

酒精食物是否可以駕駛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6 14:36:53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食用含有微量酒精成分的食物,不違反交通規則下,是否可以駕駛上路,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如駕駛人吐氣酒精濃度0.15mg/L 以上未滿 0.25mg/L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規定處罰;另酒精濃度0.25 mg/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警方除依法舉發外,並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移送檢方偵辦。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6-001

主題:

彰化市中正路沿線紅綠燈問題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1-06 08:49:57

留言人:

魏俊峯

留言內容:

您好!本人多年來上班開車行駛路線均由彰化市三民路接中正路直走到底(彰化縣警察局附近)。沿途紅綠燈雖非完全連貫,但至少在中華路口綠燈後,至曉陽路口均可一路綠燈。但從今年1月4日第一個上班日開始,卻發現從民生路口開始,除了到仁愛路口遇到綠燈外,其餘路口都是遇到紅燈,而且幾乎都是這個路口綠燈後,駛到下個路口剛好是紅燈的開始。這簡直是種整人的設計,跟以前比起來,這幾天的上班時間行駛時間足足多了約十分鐘,而我以前的行駛時間大約30分鐘,也就是多耗了3分之1的時間。長久下來,時間與油資的耗費將相當驚人。不知中正路沿線的紅綠燈號誌變更為目前設計之用意何在?可否回復往年長久以來較為順暢之設計?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另建議您如有所述之疑義,可逕向本局交通警察隊(04-7228037)聯繫諮詢或電子郵件(traffic@ms1.chpb.gov.tw)傳送,員警受理後會儘速為您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魏俊峯君您好: 您於110年1月7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所提意見,經交由本局交通警察隊查處,茲答復如下: 有關您反映彰化市中正路段號誌不連鎖1事,經查本局於110年度,並未有調整彰化市中正路段號誌時制案,本局已於110年1月7日派員前往查看號誌連鎖情形。 感謝您對交通工作的關心與支持。敬祝平安、快樂。 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歡迎您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本府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林國樑 聯絡電話:04-7228037分機107

留言序號:

1100105-002

主題:

關於簡訊報案疑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5 21:01:39

留言人:

留言內容:

請問現在簡訊報案違停是否不會回傳 已派員前往之類的文字嗎?? 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及對警政工作的關心,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受理簡訊報案後,會回傳簡訊已收到及已派員前往處理的文字。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5-001

主題:

口罩規勸問題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5 00:42:36

留言人:

蔡小姐

留言內容:

您好 我想請問 如果店家依照政府規定規勸入店客人戴口罩 客人不聽規勸 反而作勢要打人 這種情況該怎麼處理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建議您如有發現所述之情事,可與轄區分駐(派出)所報案或撥打110報案專線,員警受理後會儘速前往處理。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4-006

主題:

民眾於放學時間在接送區抽菸是否違反菸害防制法?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1-04 21:43:28

留言人:

許先生

留言內容:

發現有多位疑似高職生在北斗國中放學時間聚集在家長接送區抽菸,時值放學時間,多位學生因此而接收到二手菸,實有害健康。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許先生您好: 有關您所反映事項,本分局已函請彰化縣衛生局酌處,以維民眾權益及健康。感謝您對公眾事務之關心,順頌闔家平安。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北斗分局儘速了解及回復您;另建議您如有發現所述之情事,可與轄區分駐(派出)所檢舉或撥打110報案專線,員警受理後會儘速前往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4-005

主題:

交通違規檢舉處理速度龜速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1-04 16:32:18

留言人:

吳建明

留言內容:

本人於12/9號分別向台中市及彰化縣警局各提出一起交通違規檢舉案件,台中市府警察局已於12/31結案並來信通知,惟彰化縣謷察局迄今將屆一個月都還無下文,行政效率實待改善!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會將相關訊息轉交通警察隊知悉,並請該隊儘速了解處理;另建議您如有述之疑義,可逕向本局交通警察隊(04-7228037)聯繫或電子郵件(traffic@ms1.chpb.gov.tw)傳送,員警受理後會儘速為您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吳建明先生您好: 您於110年1月4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留言,有關反映交通違規檢舉疑問1事,答復如下: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可否請您提供案號以利本局盡速查處。 本案造成不便之處尚請諒宥,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蕭煉錠 聯絡電話:04-7262049轉351

資料筆數【7045】頁數【36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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