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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 【局長信箱】 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 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 反映。
留言序號:

1100108-003

主題:

薪資問題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8 09:22:05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公司加班,但工作進度完成,已經可以離開,而在公司休息,後續申請加班費是否可以,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薪資問題非本局權責,無法回復尚請見諒,建議您可逕至本縣勞工處04-7264150勞資科詢問。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8-002

主題:

停車規定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1-08 08:56:21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大型、小型汽車停在道路汽車停車位,但是前後輪胎停在兩個停車位是否屬於違規停車,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二組

回覆內容:

張先生您好: 您於110年1月11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詢問「停車規定」1事,相關規定如下: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稱道安規則)第111條第2項:「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60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1公尺。」及同條第3項:「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停放,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40公分。」 (二)再依據同規則第112條第2項:「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40公分。」及同條第3項前段:「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平行、垂直或斜向停放,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30公分」等規定。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暨同條第6款:「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四)以上規定供您參考,對於交通違規裁罰業務有疑議,可逕洽各地監理機關(彰化監理站04-7867161)。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 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另建議您如有所述之疑義,可逕向本局交通警察隊(04-7228037)聯繫諮詢或電子郵件(traffic@ms1.chpb.gov.tw)傳送,員警受理後會儘速為您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8-001

主題:

交通違規舉發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8 08:53:59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有關上回詢問警察未依規定正確開單告發,民眾口頭拜託,未妨礙警察開單,關於民眾部分是否有違法,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民眾僅單存口頭向警察求請,尚無構成違法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7-006

主題:

警察單位辨識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7 17:57:27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警政署的保安警察總隊跟縣市警察局保安大隊是否一樣,另外縣市特勤中隊與維安特勤、刑事警察局特勤中隊受訓是否在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各保安警察總隊與縣市警察局的保安警察大隊執行的任務與勤務不同;另特勤中隊與維安特勤、刑事警察局特勤人員受訓是在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7-005

主題:

誤認警察身份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7 17:54:11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將霹靂小組誤認為維安特勤,在網路上發言,是否有構成刑法310構成要件,另外若向友人開玩笑被警察盤查身份,是否有違法相關法律,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述若將霹靂小組誤認為維安特勤網路上發言及向友人開玩笑被警察盤查身份等行為,尚無構成該條違法之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7-004

主題:

無牌車輛隨意停放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1-07 17:52:35

留言人:

用路人

留言內容:

彰化縣福興鄉中正路88號之加油站出口處旁停了一台白色現代無牌休旅很久了,該車輛停放位置影響出口車輛視線,相當危險.是否可派員警前往處理?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有關您於110年1月7日至彰化縣警察局「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無牌車輛隨意停放」案,本分局經派轄區福興分駐所前往查處,經連繫車輛所有人後,目前車主業已將該車移至他處停放。 承蒙您對警政工作之關心與協助,如對於本案仍有疑問,請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第五組 承辦人員:施義宏 聯絡電話:(04)7751015 聯絡信箱:lk01@ms1.chpb.gov.tw 勤務指揮中心:(04)7772001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敬啟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鹿港分局儘速了解及回復您;另建議您如有發現所述之情事,可與轄區分駐(派出)所報案或撥打110報案專線,員警受理後會儘速前往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7-003

主題:

巷弄內店面口 設置固定式請勿停車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1-01-07 13:44:20

留言人:

李先生

留言內容:

彰化市進德路49巷 陽光城市後方 一間波波自助洗衣服店正前方 地主自行請外包商架設 固定式請勿停車護欄盯在道路上 是否有違反路霸妨礙交道路使用權問題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彰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復您;另建議您如有發現所述之情事,可與轄區分駐(派出)所檢舉或撥打110報案專線,員警受理後會儘速前往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110年1月7日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警員李淑惠。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臺端您好: 有關反映「彰化市進德路49巷陽光城市後方波波自助洗衣店前遭架設固定式護欄」,本分局已函請彰化市公所依權責處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警員李淑惠。聯絡電話:04-7233481。

留言序號:

1100107-002

主題:

刑法131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7 13:27:31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民眾交通違規,警察未開單僅勸導,是否會構成刑法131條要件,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如民眾所違規事項符合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之規定,警察未開單僅勸導,無構成刑法131條違法之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7-001

主題:

交通違規舉發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1-07 12:40:31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上次詢問民眾交通違規被警察依法開單告發,民眾僅口頭拜託不要開單是否有違法但配合警方,以及警察開立其他違規項目,回覆涉及偽造私文書是指開單警察還是民眾,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警察人員如所舉發非違規之項目,將違反刑法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106-007

主題:

車輛違停

回覆次數:3
最後發表:

2021-01-06 20:30:05

留言人:

常方雲

留言內容:

彰化市埔西街51號開了一家團購店面,貨車頻繁停車卸貨,常怠速不熄火長達1.5hrs,造成空氣污染; 每天16:00-20:00都有人為了取貨 ,車輛違停,有的甚至佔用車道,更甚者並排停車,加上附近是學區 ,若遇上下班及上下課尖峰時間不僅造成交通紊亂,更易造成人身安全,還造成附近居民進出不便,每每都要鳴喇叭提醒挪車才能進出,甚至如此更造成噪音污染,本人曾報警處理,可車輛來來去去,等警察來根本就於事無補,雖然停車只停5-10分鐘,但長久下來,真的影響周遭生活,是否懇請警察部門不定期派員前往該處進行舉發,以遏止此現象,謝謝! 已不堪其擾快精神崩潰的居民請求警察大人幫忙處理!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臺端110年1月6日於「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之情事,目前已由彰化分局立即了解中,俟調查後再予以回覆。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第一組。承辦人:警員李淑惠。聯絡電話:04-723348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彰化分局儘速了解及回復您;另建議您如有發現所述之情事,可與轄區分駐(派出)所檢舉或撥打110報案專線,員警受理後會儘速前往處理,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臺端您好:  臺端於彰化縣警察局民意信箱信箱反映「彰化市埔西街51號違規停車案」1事,彰化縣警察局非常重視,經責由彰化分局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有關提及之地點,本分局已加強該地點交通整理,以維護用路人之權益。另如您再發現該地點有交通違規情事,亦可隨時報案,本分局將立即派員前往查處。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本案承辦人員:巡官洪碧卿 聯絡電話:04-7268970

資料筆數【7045】頁數【36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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