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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局長信箱】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反映。
留言序號:

1090521-02

主題:

幫人家核對資料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0 20:05:58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店家幫客人核對資料,當事人有授權給店家,但是當事人不在現場,而店家請第三者客人代替當事人幫忙核對資料,而第三者客人有問店家是否有經過同意,店家回覆有,但是當事人不知道第三者客人有幫忙核對資料,而第三者客人僅是幫忙,沒有損失當事人權益,請問第三者客人是否會有法律責任,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個資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所述之疑義,當事人有授權給店家及沒有損失當事人權益,應符合本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尚難構成違法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1-01

主題:

舉報交通違規 到現在還在辦理中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5-20 19:39:21

留言人:

偉恩

留言內容:

我5/6提供影片與截圖舉報一個交通違規案件 案件編號20200506176 都已經過兩個星期了 案件辦理進度還是在辦理中 到底是有沒有在處理!!!!!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偉恩先生您好: 您於109年5月21日寄給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的電子郵件,有關檢舉交通違規(案號:20200506176)尚未查處1事,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8條規定: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前項移送期間其屬逕行舉發者,自違反行為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如有查證必要者,得延長之,但不得逾三個月;本局已函請和美分局儘速檢視查處。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蕭煉錠 聯絡電話:04-7262049轉351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0-09

主題:

跟蹤人家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0 10:47:29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跟蹤人家是否有刑法責任,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所述之疑義,若跟蹤人家,無正當理由或經勸阻不聽者,恐會構成違法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0-08

主題:

妨害秘密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0 10:36:39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到看到街頭藝人、show gril表演,若手機拍照是否會觸犯該法,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所述之疑義,如在公開場合中的活動拍照,尚難構成違法之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0-07

主題:

公然侮辱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0 10:17:54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幫人家取綽號,例如王小明,叫阿明,但對方不喜歡,是否有公然侮辱問題,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所述之疑義,取綽號叫阿明,在社會上應無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尚難構成違法之要件。建議您如對方不喜歡該綽號,還是勿隨意幫人取綽號,以免傷害彼此友宜。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

留言序號:

1090520-06

主題:

駕駛巡邏車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19 22:57:41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員警駕駛巡邏車,若返家拿東西或是吃飯接送小孩上學,請問是否有相關責任,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員警駕駛巡邏車,返家拿東西或是吃飯接送小孩上學之疑義,該員警行為如查屬實,恐將違反勤務紀律之規定,會受行政處分。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0-05

主題:

交通違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19 19:24:59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在職警察因為未繫安全帶,被警察盤查,若違規警察表明出示證件自己也是警察口頭勸說不要開單,若警察沒有開單而勸導,請問違規人以及警察是否有責任,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參考留言板1090514-01。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0-04

主題:

停車亂象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5-19 17:27:46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永靖國小後門,因國小施工已經很長一段無法臨停,路邊又被車輛長期佔用,導致國小上下課交通亂象多,梅雨季開車家長多,上下課時間無法找到停車地點。再煩請近期上下課時間多疏導交通。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員林分局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回覆內容:

您好:臺端於109年5月20日至警民交流留言板陳述「永靖國小後門上下課,車多需多交通疏導」,本分局已請永靖分駐所加強永靖國小上下課時間周邊道路交通疏導,如有臨時車流增多,亦可撥打報案專線或轄區派出所電話,請轄區派出所派員前往疏導,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或疑問,歡迎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我們將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警政工作承蒙關心不吝賜教,敬表謝忱。順祝 平安快樂,本案聯絡人:警員廖閔權,聯絡電話:04-8358611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敬啟。

留言序號:

1090520-03

主題:

講人家綽號是否有法律規範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19 16:47:09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好玩幫人家取綽號,但對方不喜歡,卻在對方面前一直講,是否會有公然侮辱問題,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為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侮辱罪,是指侮辱行為未涉及具體事實,如以三字經罵人。所述幫人家取綽號,如對他人在社會上所保有的人格和地位,達到得以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且已達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恐會構成其要件。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0-02

主題:

刑法306、320、354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19 16:36:38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惡作劇亂開車門但並為竊取物品,以及在住家隨便翻東西,並拿個人的物品觀看甚至做不衛生的行為,上述行為是否跟詢問法條要件符合,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侵入住居罪屬於告訴乃論罪。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21條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所述如無故進入他人住宅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隨意翻東西,雖未竊取物品,恐會構成無故侵入主宅及竊盜未遂之要件;另如該物品觀看做不衛生的行為後,致物品有毀棄、損壞及致令不堪用之情形,也會構成其違法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資料筆數【6406】頁數【36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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