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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局長信箱】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反映。
留言序號:

1090529-01

主題:

刑法214條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8 09:49:49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上封內容提及軍事鑑測,並不是當事人唆使同袍,應該是無相關責任,為什麼回覆是難構成要件,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犯罪之成立須合於法律成立之要件,所述之疑義,難構成違法之要件,即該行為人所表現的行為與法律構成違法的要件不符。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8-03

主題:

警察局粉絲專頁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7 21:33:30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自己按警察局粉絲專頁讚,沒有問題外,若自行拿家人手機按相關專頁讚,且家人也知道,而並不損害他人利益,是否會有法律規範,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所述之疑義,如僅拿家人手機按相關專頁讚,家人也知道及不損害他人利益,尚難構成違法之要件;建議您如有上述疑義,可參考留言板1090522-02。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8-02

主題:

刑法214條要件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7 21:29:46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該條要件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要件,若部隊鑑測成績當事人成績是同袍謊報給長官,雖然知情並不是當事人要求唆使且當事人並無貪圖本身利益,請問除了同袍觸犯,當事人是否會有觸犯該條之虞,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部隊鑑測成績當事人成績是同袍謊報給長官,受測當事人雖然知情,而無唆使及貪圖本身利益,尚難構成刑法214條違法之要件;建議您如有上述疑義,可參考留言板1090507-02、1090508-01。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8-01

主題:

交通違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7 21:20:19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之前提問交通違規,若警察未繫安全帶交通違規,若向取締警察出示證件,若警察勸導取代開單,請問是否會收受到行政懲處,以及民眾闖紅燈違規口頭拜託不要開單,而警察開別條違規項目,而民眾並未要求,請問民眾是否會有相關責任,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據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五條警察人員違反下列道路交通法規或因而與他人發生肇事,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等相關規定處分:第四款未依規定領用牌照或懸掛車牌行駛、騎乘機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駕乘汽車未依規定繫安全帶或駕車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者,申誡一次。所述如警察人員未繫安全帶交通違規屬實,將受行政懲處,申誡一次;另有關民眾口頭拜託不要開單之疑義,建議您可參考留言板1090514-01。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7-05

主題:

改善號誌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5-26 21:47:10

留言人:

張仁惟

留言內容:

希望交通隊研議改善員林市員水路二段與明倫路口號誌,希望於支線道(明倫路)於明倫路303號前增設一組 路口預警輔助號誌,因為該路段為稍微彎曲、建物遮擋路口號誌燈辨識 造成許多駕駛人停紅燈時 超越停止線勿停在網狀線 造成其他車輛交會困難,所以希望交通隊研議改善員林市員水路二段與明倫路口號誌,希望於支線道(明倫路)於明倫路303號前增設一組 路口預警輔助號誌 以警示用路人前方路口號誌狀況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張先生您好: 您於109年5月27日致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反映員林市員水路2段與明倫路口增設預警號誌1事,經查員林市明倫路行車速限為30公里,現行行車管制號誌在距離停止線40公尺能同時辨識兩個以上顯示相同燈號之燈面,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規則設置規定。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謝聰敏 聯絡電話:04-7223963轉308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7-04

主題:

選舉布條鬆掉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6 16:06:37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開玩笑行為把綁好選舉布條,而沒有毀損、竊取好玩,而是鬆掉是否會違反相關法律,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所述之疑義,因警察機關非權責單位,是否有違反相關法律,建議您可逕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或各縣市選委會查詢。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7-03

主題:

配戴警察帽子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6 14:32:20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若非警務人員,而戴警用帽子防曬或是好看而配戴,並沒有冒充警察執法,是否會犯法,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如僅戴警用帽子防曬或是好看,沒有冒充警察執法,尚難構成違法之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7-02

主題:

刑法306條要件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6 14:30:22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醫院急診若閒雜人士進入,是否跟刑法306條要件符合,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所述醫院急診閒雜人士進入,因醫院急診室係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醫院有另行規定外,尚難構成違法之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7-01

主題:

線西鄉頂犁村和線路交岔十字路口旁單時式路口幹道閃黃燈及支道閃紅燈之交通號誌燈故障不閃爍需派人來做修理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0-05-26 09:43:30

留言人:

明昇

留言內容:

昨天(2020年5月25日)禮拜一騎車路過彰化縣線西鄉境內之138縣道和線路時發現裝在彰化縣線西鄉頂犁村境內的138線道之和線路與和線路185巷所交岔而成的十字型路口的路口旁所矗立的單時式的138縣道和線路幹道路口上閃黃燈及和線路185巷之支道路口上閃紅燈的單時式號誌燈故障而不會閃爍了,有勞彰化縣警察先生或者警察女士通知廠商的交通號誌燈專業維修人員來做修復。麻煩您了;謝謝您;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回覆內容:

明昇君您好: 臺端於109年5月27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所提意見,經交由本局交通警察隊查處,茲答復如下: 有關您反映彰化縣線西鄉和線路185巷口閃光號誌故障1事,本局已於109年5月27日派員前往查看修復。 感謝您對交通工作的關心與支持。敬祝平安、快樂。 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歡迎您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本府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林國樑 聯絡電話:04-7228037分機107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 交通警察隊 儘速瞭解及回覆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090525-11

主題:

刑法235條詢問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0-05-24 23:10:20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在學校宿舍教室內,開玩笑放不雅觀聲音以及模防,是否跟該法要件符合,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者,指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而散布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另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所述在學校宿舍教室內,開玩笑放不雅觀聲音以及模仿之行為,恐將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之處罰規定,惟仍須視個案具體事實認定。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資料筆數【6406】頁數【357/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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