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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交流留言板

  • 本留言板屬公開討論性質,僅提供民眾意見發表,凡對警政有建言、法令或行政權益有疑義,皆歡迎縣民踴躍參與,但若發現所發布文章涉有政治性言論、 漫罵叫陣、色情、不當言論及未經證實之內容,本局保有刪除的權利,敬請諒察。
  • 有關檢舉、陳情案件,若需要答復請以真實姓名至【局長信箱】投書,本局責成專人列管追蹤處理,並依行政院及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若您遇到緊急事故請直接撥打110、婦幼保護請打113或04-7516198,將有專人為您處理。
  • 有關交通號誌業務自112年1月1日起,本局已正式移交彰化縣政府交通處,如有交通號誌設置、調整及維修等問題,可透過彰化縣政府全天候為民服務專線04-7531999,或彰化縣政府民意信箱反映。
留言序號:

1100324-006

主題:

號誌輪流運作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3-24 22:34:51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希望交通隊研議 將員林市員水路二段與明倫路口及三條街口 兩處路口 三色號誌 設定輪流交替錯開運作 ,希望設定 明倫路口 調整為 每日07:00-08:00、16:00-18:00開啟運作、三條街路口:每日08:00-16:00、18:00-20:00 以讓這2處路口 三色號誌發揮最大功用 以 輪流交替錯開運作 達到兩處路口通行安全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你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張先生您好: 臺端於110年3月25日在本局「警民交流留言板」所提意見,經交由本局交通警察隊查處,茲答復如下: 有關您建議將員林市員水路2段與明倫路口及員水路2段與三條街路口號誌輪流運作1事,經查旨揭2處路口相距過遠,各路口號誌運作應為獨立運作,有各自運作效能,為維護交通安全,故以目前號誌運作為宜。 感謝您對交通工作的關心與支持。敬祝平安、快樂。 如您對於本案處理仍有意見,歡迎您來電與本案承辦人聯絡本府樂意為您提供更詳盡服務。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本案承辦人:警員林國樑 聯絡電話:04-7228037分機107

留言序號:

1100324-005

主題:

越級駕駛

回覆次數:2
最後發表:

2021-03-24 10:06:40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持有普通駕照、未有職業駕照開職業車輛,是否屬於越級駕駛,以及持有職業大客車駕照,但沒有遊覽車登記證,、小型車開大貨車、大貨車開大客車、大客車開聯結車、普通輕型騎乘、普通重型機車、騎乘大型重型機車是屬於越級駕駛還是無照駕駛,另外遊覽車駕照若要駕駛計程車是否要申請計程車職業登記證,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你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本局將請交通警察隊儘速了解及回復您, 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第一組

回覆內容:

張先生您好: 有關詢問駕照問題1事,相關規定如下: (一)持普通駕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持職業大客車駕照且未依規定申請持有遊覽車駕駛人登記證,係違反遊覽車客運業違規營業及僱用資格不符駕駛員處罰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大貨車,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1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五)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六)依據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均須向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始得執業。 感謝您對警政工作關心與支持,順頌平安。 承辦單位: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留言序號:

1100324-004

主題:

挑釁行為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3-24 09:58:04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上次提及挑釁行為,若只是一時生氣而挑釁,但並未傷害、恐嚇他人,是否與刑法305恐嚇罪要件符合,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如無傷害、恐嚇他人之行為,則無構成刑法305條恐嚇罪之要件;另建議您可參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8 條2款: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324-003

主題:

職業駕駛登記證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3-24 09:55:42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職業駕駛人有職業駕照跟登記證,但開公司、車行其他車輛,是否要放自己的職業登記證,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五項: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或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324-002

主題:

車牌、引擎、車身號碼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3-24 00:19:26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以上號碼是否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範圍內,以及若購買汽、機車零件,需要號碼查詢時,而提供給店家叫貨,但不是車主本人,但是車主知情而有告知,是否有違反該法要件,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所述之疑義,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範圍內,無構成違法要件。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324-001

主題:

駕駛執業登記證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3-24 00:06:58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計程車車行、客運,車輛有放置職業登記證,但若其他職業駕駛人開他人車輛,是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若非有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者,恐已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323-007

主題:

侵入住宅、挑釁行為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3-23 23:59:09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站在店家的門口、挑釁行為但未動手打架,是否跟刑法306條侵入住宅、刑法305條恐嚇罪要件符合,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的問題,如僅站在店家的門口未侵入,不符刑法306條構成要件;另該挑釁行為如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即符合刑法第 305 條。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323-006

主題:

公家機關信箱留言陳情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3-23 23:23:30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在公家機關信箱留言陳情,不方便留自己資料,先留家人信箱或電話聯繫,而有告知家人以及標註自己的電話,是否有什麼影響,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所述之疑義,尚無影響作業。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323-005

主題:

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3-23 23:15:17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舉發交通違規,寄送警察局信箱,若違規資料時間地點若不小心輸入錯誤,但已經寄送出去來不及,而警方回覆已經依法開單告發,是否會觸犯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所述的疑義,刑法第 214 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若僅將違規資料時間地點不小心誤植,與構成要件不符。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留言序號:

1100323-004

主題: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

回覆次數:1
最後發表:

2021-03-23 23:10:47

留言人:

張先生

留言內容:

請問若網路文章或影片,若未標註禁止轉載,以及若圖片顯示可能受版權保護,而單純分享給其他人參考觀看無其他不法意圖,是否屬於合理使用,謝謝。

回覆單位:

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回覆內容:

您好:感謝您提供的訊息,有關您所述的疑義,建議您可參酌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彰化縣警察局關心您,順祝平安快樂!

資料筆數【6321】頁數【26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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