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處)理性騷擾案件:
(一)身分保密
為保護性騷擾事(案)件當事人之權益,警察機關受(處)理性騷擾事(案)件,被害人及加害人之姓名、年籍、地址等資料均以「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取代並彌封蓋印附卷,確保當事人之隱私。
(二)單一窗口
1.民眾遭受到性騷擾,可以到發生地或戶籍所在地之分駐(派出)所報案,警察機關受(處)理性騷擾事(案)件申訴後,一律以單一窗口受理(亦即先受理後處理),協助民眾填寫申訴書並詳予記錄。如發現性騷擾事件係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範疇,員警受理後將案件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主管機關(勞工處)或教育處處理。
2.如案件係屬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則由警察機關即行調查,並於調查後,依被害人意願移送管轄檢察機關偵辦。
(三)通報規定
1.發現兒童及少年遭受到性騷擾事件,應立即於24小時內通報縣(市)主管機關或113婦幼保護專線,並依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流程辦理。
2.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四)充分答辯機會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對於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二、確保當事人的隱私權:
(一)警察機關受(處)理性騷擾事件時,在調查過程中是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調查,且會盡到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警察機關受理性騷擾事(案)件製作相關文書時,被害人及未滿十八歲之加害人真實姓名會以代號稱之;滿十八歲之加害人則顯示之,若滿18歲之加害人與被害人具親屬關係,為保護被害人隱私仍以代號稱之。。
(三)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