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以下之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時,應如何處理?少年未滿18歲之觸法行為,於滿18歲後始被查獲應如何處理?
- 為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7條第2項有關七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回歸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本局員警處理兒童偏差行為案件均依內政部警政署訂定「警察機關處理兒童偏差行為案件作業程序」辦理,故12歲以下之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時,應以教育、社會福利或醫學等方式解決,遇有學籍兒童,本局依規定通報本縣校外會或教育處,無學籍兒童,則通報社會處妥處。警察機關原則不製作筆錄(製作兒童偏差行為紀錄表),僅例外情況由在場之人陪同製作證人筆錄。
- 觸法少年之年齡係以行為時為準,故只要行為人之行為時未滿18歲,且警察機關受理時未滿20歲,均應移送少年法院處理。例如17歲之少年殺人,於19歲始被警察機關查獲,警察機關應將案件移送至少年法院。如警察機關誤將少年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則承辦檢察官應將該案件函送管轄之少年法院處理,否則如逕為偵查起訴,受理法院將為公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