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治安顧慮人口」?警察在查訪所謂治安顧慮人口時,可否對查訪對象實施照相或攝影翻拍相片?
(一)警察機關所稱「治安顧慮人口」係指下列人口:
1、曾犯刑法之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竊盜、擄人勒贖、詐欺、妨害自由等罪者。
3、受毒品戒治人。
5、上述人口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
(二)警察機關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對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相關規定如下:
1、查訪內容為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其生活情形,以及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
2、實施查訪單位為查訪對象戶籍地之機察機關、每個月查訪1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查訪人員應於日間、選擇適當之時間地點3、實施訪查,並應注意避免影響訪查對象之工作及名譽。
(三)按內政部警政署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使用管理要點第4點第5款規定,對於查訪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2條所列各款之對象,「須查詢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予以確認其身分」、同點第8款,「其他因治安緊急必要,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相關規定」,得利用網路查詢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乃係就依法律明文授權取得之個人資料,加以分享利用,並非創設取得本項所述相片資料之依據。
(四)又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及竊錄罪,第2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其要件一為無故,無故係指無法律之原因或無正當原因。要件二為非公開之活動,係指個人於社會共同生活中不對外公開之一切活動。故本項員警基於治安顧慮考量需要,於公開場所拍攝照片,應與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要件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