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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民眾(非屬軍人及軍用車輛)發生A3類交通事故如何處理?如何辦理出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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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A3類交通事故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112年03月01日)第二條規定:僅有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
  • (二)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 1、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 2、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 3、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 4、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 5、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 6、前項第四款車輛位置 及現場痕跡證據之標繪, 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記錄。
  • (三)經通知警察機關前來處理,並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處理完畢後,即得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 1、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 2、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 3、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四)民眾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4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請求權人亦得直接以書面通知保險人。
  • (五)出險理賠注意事項:
    • 1、被保險汽車出險後應於48小時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倘確非故意或疏忽未能通知者,亦應檢具證明於五日內為之,否則保險公司可拒絕賠償。
    • 2、被保險汽車遇有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非經承保公司勘估,不得逕行修理。
    • 3、如對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時,被保險人不得擅自拋棄請求權,否則賠償金額雖已給付,承保公司得請求被保險人退還之。
    • 4、被保險汽車發生第三人責任險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時,其賠償條件或賠償金額非經承保公司同意,被保險人不得逕自承諾或給付,否則承保公司不受拘束。
    • 5、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負擔本保險單分別約定之自負額。承保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之損失部份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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