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查察發現學生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之施用毒品、管制藥品、吸菸、飲酒、嚼檳榔等偏差行為,均應以偏差行為通知書以密件通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處(查獲國中、小學生),或各直轄市、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查獲高中職校學生)及學校(大專校院、高中職校、國中、國小)加強輔導,並副知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簡稱校安中心)。
另為確保學生身心健康,處理學生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等相類似物、吸菸、飲酒、嚼食檳榔等有危害自身之虞者行為,員警均以兒少保護案件通報本縣社會處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