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部分,可採取如下步驟:
1、可到警察機關提出傷害告訴:須在車禍發生後六個月內持診斷證明書提出傷害告訴,警察機關受理你的傷害告訴後,會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另外,你也可以不用透過警察,直接到地方法院檢察署(不是法院)遞交刑事告訴狀或按鈴申告作筆錄。
2、到地檢署開偵查庭:你的過失傷害案件送地檢署後,檢察官會發通知開庭。因過失傷害係告訴乃論罪,所以檢察官會先問你,是否願與對方達成民事上賠錢和解,若你認為對方沒誠意不願和解,檢察官會調查對方是否有過失責任,如對方真有過失、再加你提出受傷診斷書,檢察官就會將對方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交給法官接手處理。
3、到法院開審判庭:檢察官若是用「起訴」程序把你的案件交給法官,則法官會通知你開庭,聽你的意見,作為判決量刑的參考。若檢察官是用「聲請簡易判決」程序把案子交給法官,原則上法官不會再通知你來開庭,直接作出判決。這種簡易判決程序,判決的刑度通常是比較輕的,通常是被告在檢察官那邊已經認罪才適用。
(二)民事部分:至於民事求償可於檢察官將刑事部分起訴後,再於刑事庭法官開庭時,當庭遞交『附帶民事起訴狀』(可免繳起訴費),請求對方賠償看病的醫藥費、少領的薪資、慰撫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