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發現某工廠內有疑似逃逸外勞在裡面工作,某甲遇此問題該如何處理?員警獲報此訊息,應如何處置?
一、民眾遇見此情形,除可向業管單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通報外,亦可直接向轄區所在地分駐(派出)所報案處理。
二、員警受理報案後處理情形:
(一)值班人員:
1.受理員警接獲(發現)線報後,登記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2.情況急迫時,請備勤、巡邏人員先行到場處理。
3.報告所長規劃勤務,分配任務;並視案情需要聲請搜索票。
(二)執行步驟:
1.裝備(視需要增減):警察人員服務證、臨檢紀錄表、搜索票、調查筆錄、印泥、文具及其他應勤裝備。
2.執行臨檢:到達現場依任務分配控制人員,核對身分。
(1)有對象:
a.檢查證件:詳細查明有無逾期停(居)留、非法工作情事。
b.深入追查非法雇主與仲介之不法事證。
c.製作臨檢紀錄表。
d.發現現行犯或通緝犯時,帶所偵詢。
(2)無對象:製作臨檢紀錄表,敘明未發現不法。
(3)聲請搜索票,應填寫搜索扣押筆錄。
(三)處理結果:
1.刑事案件:案卷資料及人犯移送分局業務組會同偵查隊偵辦。
2.單純逾期停(居)留案件:填具「警察機關查獲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居)留或非法案件通知書」,並檢附相關事證轉送入出國及移民署當地專勤隊辦理後續作業。(相關資料應另案陳報分局核備,由分局按月彙報警察局)
3.逾期停(居)留且非法工作案件:
(1)填具「警察機關查獲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居)留或非法案件通知書」,並檢附相關事證轉送入出國及移民署當地專勤隊辦理後續作業。(相關資料應另案陳報分局核備,由分局按月彙報警察局)
(2)查獲非法雇主、仲介者,應具函(附調查筆錄)送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裁罰,並副知警察局。
4.合法停(居)留非法工作案件:檢附相關事證,具函(附調查筆錄)送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裁罰,並副知警察局。
5.處理情形登記於員警工作紀錄簿。
(四)注意事項:
1.分駐(派出)所將案件陳報分局後,由分局業務組審核案件資料及相關附件無誤後,應陳報分局長核閲,並執行列管稽查,以防杜風紀案件發生。
2.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第2 條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與警察機關聯繫要點第3 點規定,所有外來人口之收容及遣返事宜,統由入出國及移民機關辦理。
(五)法令依據:
1.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29、31、36、38 條。
2.就業服務法第43 至45、56、57、62 至64、6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