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動車輛怠速管理辦法」於101年3月1日實施,當特種車輛作業時、室外氣溫超過30度時,怠速超過3分鐘皆不用受罰。至於所謂特種車輛,包括新聞轉播車、幼兒車、遊覽車、計程車等。若非自願停車或塞車並不算怠速狀況,因此不會受罰;環保署未來會在各縣市,添購一台新台幣30萬元的紅外線測溫儀器,此儀器可錄影、測溫,經錄影超過3分鐘仍怠速,車主就會受罰。目前罰緩分別為機車新台幣1500元,自用小客車3000元,大型車每次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處新臺幣五千元。經勸導改善仍未立即熄火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最高罰鍰總額以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罰金會撥款給環境教育基金作使用,違規車主還可能必須強制參加講習課程。
(二)「全台機動車輛有2200多萬輛,在怠速情況下會使汙染物不完全燃燒,對環境、人體健康都是一大傷害;環保署站在節能減碳和替車主省錢的立場,參照國外與國內經驗,制定「機動車輛怠速管理辦法」草案如下:
第1 條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但不包含電動
車輛。
第3 條機動車輛於下列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 者,應關閉引擎:
一、公私立停車場。
二、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 路)。
三、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
第4 條符合下列情形,有停車怠速之必要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一、作業中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
二、裝載或卸貨中之冷凍車或冷藏車、碼頭進行裝卸貨櫃之貨櫃車及作業中之新聞轉播車。
三、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啟 動引擎。
四、計程車於排班候客時,駕駛未離開駕駛座之前三部排班車輛。
五、因交通管制、道路壅塞或交通事故致停車怠速於行駛道路中之機動車輛。
六、其他特殊情形或車輛,經主管機關公告者。
第5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