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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家庭暴力保護令之種類及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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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庭暴力保護令種類有下列3種:

 1、通常保護令

(1)聲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核發程序:需經審理程序。

(3)效期:有效期限最長為2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期間最高為2

2、暫時保護令

(1)聲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核發程序:得不經審理程序。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緊急保護令

(1)聲請人及程序: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

(2)核發程序: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二)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之差別

1.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的功能在於使保護令提早發生效力保護被害人,因此自核發時即生效,而在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的情形,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則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4項第5)

2.緊急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的差別在於暫時保護令有現實上安全的顧慮,但沒有急迫的危險情形。緊急保護令通常不用經開庭審理程序,而暫時保護令則是聲請人儘須釋明有正當、合理的理由,讓法院相信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而被害人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或如果不核發暫時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的損害時,法院可以不通知相對人(加害人)或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直接核發。

(三)如何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除了由當事人主動填寫聲請書狀向家事法院聲請外,也可以透過家暴防治中心和警察機關的協助來聲請,民眾遇到家庭暴力時向110、113等單位求助時,也都可以透過家暴防治中心、派出所員警、警察分局的家防官來協助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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